2011年3月2日 星期三

★土地買賣★未繳清市地重劃差額地價前,共有人依不動產糾紛調處結果據以申辦共有物分割登記之處理方式

未繳清市地重劃差額地價前,共有人依不動產糾紛調處結果據以申辦共有物分割登記之處理方式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312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016150號函 
【要旨】
未繳清市地重劃差額地價前,共有人依不動產糾紛調處結果據以申辦共有物分割登記之處理方式
【內容】
案經函准法務部上開函略以:「一、按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4項規定:『未繳納差額地價之土地,不得移轉。但因繼承而移轉者,不在此限。』上開『未繳納差額地價之土地,不得移轉』之意旨,似係指依法律行為取得不動產物權所為移轉而言,應不包括依法律規定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之情形在內(參照司法院79212日秘台廳(1)字第01175號函及貴部79224日台內地字第779588號函)。本件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2規定申請不動產糾紛調處,並達成共有物原物分割之協議,屬民法協議分割之性質,而此分割係以法律行為使共有物所有權發生變動,性質上屬處分行為,自有民法第758條、第760條及第761條之適用,如分割者為不動產,須於辦理分割登記後,始生分割之效力(參照謝在全著,民法物權論中冊,第1頁)。準此,本件如將土地登記簿之註記轉載於須繳納差額地價之土地所有權人於分割不動產糾紛調處後所分配之土地上,似與首揭規定不符。二、又最高法院43年臺上字第1016號判例認為,不動產物權因法院之判決而取得者,不以須經登記為生效要件,固為民法第759條之所明定。惟此之所謂判決,係僅指依其宣告足生物權法上取得某不動產物權效果之力,恆有拘束第三人之必要,而對於當事人以外之一切第三人亦有效力者(形成力亦稱創效力)而言,惟形成判決(例如分割共有物之判決)始足當之,不包含其他判決在內等語。準此,本件如為貫徹民法第823條第1項有關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規定之意旨,除促使當事人繳清市地重劃差額地價,以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外,尚得依循上開裁判分割共有物之方式為之,各共有人不待登記即取得分得部分之單獨所有權,屬依法律(民法第759條)規定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之情形,自無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4項本文規定之適用,而得於持憑法院判決辦理分割登記時,將土地登記簿之註記轉載於須繳納差額地價之土地所有權人所分配之土地上。」,本案請依上開法務部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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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重劃土地被執行拍賣而仍有差額地價未繳清者,於拍賣公告事項加註

重劃土地被執行拍賣而仍有差額地價未繳清者,於拍賣公告事項加註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59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050600號函 
【要旨】
重劃土地被執行拍賣而仍有差額地價未繳清者,於拍賣公告事項加註
【內容】
本案前經本部於本(95)76日召開研商會議並作成3點結論(該會議紀錄諒達),其中第2點,由本部建請司法院轉知各地方法院,對重劃土地被執行拍賣而仍有差額地價未繳清者,於拍賣公告事項中參照臺中地方法院土地拍賣公告事項中加列「依平均地權條例、農地重劃條例、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等文字。案經司法院民事廳函復,該院刻正進行執行例稿之重編作業,本部之建議已納入不動產拍賣公告之公告事項中,俟完成系統轉檔後,各地方法院即可依據新版例稿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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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市地重劃後原土地所有權人應繳或發給差額地價等兩項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完成後,該權利應歸於消滅

市地重劃後原土地所有權人應繳發給差額地價等兩項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完成後,該權利應歸於消滅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722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722567號函 
【要旨】
市地重劃後原土地所有權人應繳或發給差額地價等兩項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完成後,該權利應歸於消滅
【內容】
二、查法務部96102日法律字第0960029697號函說明三略以:「有關本法(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成立之公法上請求權,其消滅時效完成後之法律效力乙節,本部係採權利消滅主義,亦即消滅時效完成後,上開權利應歸於消滅(本部94620日法律決字第0940019919號書函意旨參照)。至具體個案如經法院判決,自應受法院所表示法律見解之約束,併此敘明。」,故市地重劃後原土地所有權人應繳或發給差額地價等兩項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完成後,該權利應歸於消滅。三、另本部9272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3528-1號函說明二,有關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如該公法上請求權經十五年不行使而罹於消滅時效完成者,取得消滅時效抗辯權乙節,核與上開法務部函釋不符,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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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重劃後實際分配之土地有增配情形者,移轉時不宜計扣負擔總費用

重劃後實際分配之土地有增配情形者,移轉時不宜計扣負擔總費用

【公布日期文號】
財政部9786日台財稅字第09700241620號函 
【要旨】
重劃後實際分配之土地有增配情形者,移轉時不宜計扣負擔總費用
【內容】
重劃後實際分配之土地有增配情形者,增配部分於計算漲價總數額時,建議不宜計扣負擔總費用乙節,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2項規定:「...實際分配之土地面積多於應分配之面積者,應繳納差額地價...」增配之土地實際上係重劃後分配時,另行以繳納差額地價方式取得之土地,取得之所有權人並未以該增配之土地參與重劃開發之改良行為,與土地所有權人以其所有土地參與重劃致負擔重劃費用之情形不同,故取得該增配土地再移轉時,不宜計扣負擔總費用,本部贊同貴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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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因市地重劃不能依原來面積或地價妥為分配而少配之土地改領差額地價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因市地重劃不能依原來面積或地價妥為分配而少配之土地改領差額地價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六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台(六八)內地字第八二七五五號函 
【要旨】
因市地重劃不能依原來面積或地價妥為分配而少配之土地改領差額地價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內容】
案經本部邀同財政部、台灣省政府及各有關機關研商並獲致結論如次:「查因辦理土地重劃致所有權移轉時,不徵收土地增值稅為土地法第一九六條所明定。土地重劃後,原則上應依各宗土地原來之面積或地價仍分配於原土地所有權人,但限於實際情形,不能依原來之面積或地價妥為分配者,得變通補償,亦為土地法第一三六條及土地重劃辦法第十三條所明定。而此項變通補償,復為實際辦理土地重劃交換分配時所不能避免之作業,故其差額地價之領取或繳納,皆為辦理土地重劃工作之一部分,並非基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意思而辦理。為便利土地重劃業務之推行,自不能因其無法按原權利面積分配土地改領差額地價而予課徵土地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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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抵費地應以其毗鄰土地之平均申報地價為其申報地價

抵費地應以其毗鄰土地之平均申報地價為其申報地價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六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台(六八)內地字第八二七一七八號函 
【要旨】
抵費地應以其毗鄰土地之平均申報地價為其申報地價
【內容】
市地重劃區內之抵費地應其毗鄰土地之平均申報地價為其申報地價,免辦公告及申報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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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重劃土地分配錯誤時應以差額地價或以抵費地補配方式處理

重劃土地分配錯誤時應以差額地價或以抵費地補配方式處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年六月十六日台(七)內地字第二七五九號函 
【要旨】
重劃土地分配錯誤時應以差額地價或以抵費地補配方式處理
【內容】
市地重劃區土地分配結果業經公告並已點交土地完畢,後因發現係土地分配作業上之錯誤而生多配或少配時,應准辦理更正,至更正後究以差額地價方式或以抵費地補配方式處理,應由縣市重劃機關視實際情況,本於職權,妥為協調處理,并查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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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市地重劃區內浮覆地應先辦理復權後再參加重劃分配

市地重劃區內浮覆地應先辦理復權後再參加重劃分配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二年九月二日台(七二)內地字第一七八二九二號函 
【要旨】
市地重劃區內浮覆地應先辦理復權後再參加重劃分配
【內容】
查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其所有權視為消滅。土地回復原狀時,經原土地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者,仍回復其所有權,此為土地法第十二條所明定。是本案土地可否准予回復所有權,要以其已否回復原狀為斷。上開土地既係因政府實施台北地區防洪治本計畫第一期工程基隆河改道所浮覆,自應先依照行政院令頒「關於水道河川浮覆地及道路溝渠廢置地所有權歸屬一案處理原則」及土地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復權後,再參與重劃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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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重劃土地分配成果公告確定後發現登記面積錯誤應准辦理更正並通知他項權利人

重劃土地分配成果公告確定後發現登記面積錯誤應准辦理更正並通知他項權利人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四年六月十一日台(七四)內地字第三一九一二六號函 
【要旨】
重劃土地分配成果公告確定後發現登記面積錯誤應准辦理更正並通知他項權利人
【內容】
關於市地重劃區土地於重劃前已建築使用及設定抵押權,經土地分配成果公告確定,並辦竣地籍測量及權利變更登記後,發現因重劃機關之疏誤,致登記面積發生錯誤乙案,准由 貴處依照本部七十年六月十六日台(七Ο)內地字第二七五Ο九號函規定辦理更正,並通知他項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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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市地重劃後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應以其毗連土地之平均申報地價改算申報地價

市地重劃後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應以其毗連土地之平均申報地價改算申報地價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五年七月十日台(七五)內地字第四二三五三三號函 
【要旨】
市地重劃後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應以其毗連土地之平均申報地價改算申報地價
【內容】
市地重劃區內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於重劃後,應以其毗連土地之平均申報地價改算其申報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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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以重劃區抵費地出售盈餘款代為繳納工程受益費時,開單之對象由稽徵機關協調重劃機關辦理

以重劃區抵費地出售盈餘款代為繳納工程受益費時,開單之對象由稽徵機關協調重劃機關辦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台(七五)內營字第四五七六五五號函 
【要旨】
以重劃區抵費地出售盈餘款代為繳納工程受益費時,開單之對象由稽徵機關協調重劃機關辦理
【內容】
關於重劃區土地應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如以各該重劃區抵費地出售盈餘款代為繳納時,其繳納通知單之開立對象,請稽徵機關協調辦理重劃機關,本諸職權,逕行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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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重劃計畫書公告期滿日在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公布生效日以後者,其重劃後土地登記機關接獲法院囑託查封登記時,應查明有無欠繳差額地價

重劃計畫書公告期滿日在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公布生效日以後者,其重劃後土地登記機關接獲法院囑託查封登記時,應查明有無欠繳差額地價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六年五月四日台(七六)內地字第四九五九八四號函 
【要旨】
重劃計畫書公告期滿日在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公布生效日以後者,其重劃後土地登記機關接獲法院囑託查封登記時,應查明有無欠繳差額地價
【內容】
實施市地重劃,重劃計畫書公告期滿日在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公布生效日(民國七十五年七月一日)以後者,其重劃後土地,登記機關於接獲法院囑託查封登記時,應查明該筆土地有無欠繳差額地價,如有欠繳差額地價者,應於查封登記完畢通知書上附註:「本筆土地欠差額地價新台幣××元,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之一第四項規定,在差額地價未繳納前,不得移轉,請執行法院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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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重劃區土地分配結果業經公告已點交土地完畢,後因發現分配計算錯誤,而需以地價補償時,其補償標準由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

重劃區土地分配結果業經公告已點交土地完畢,後因發現分配計算錯誤,而需以地價補償時,其補償標準由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六年十月二十一日台(七六)內地字第五四四二九三號函 
【要旨】
重劃區土地分配結果業經公告已點交土地完畢,後因發現分配計算錯誤,而需以地價補償時,其補償標準由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
【內容】
查市地重劃區土地分配結果業經公告並已點交土地完畢,後因發現係土地分配作業上之錯誤而生多配或少配時,應准辦理更正。至更正後究以差額地價方式或以抵費地補償方式處理,應由縣市重劃機關視實際情況,本於職權妥為協調處理,并查究責任,前經本部七十年六月十六日台(七Ο)內地字第二七五Ο九號函釋示有案。其以地價補償者,該補償標準宜本公平合理原則,由主管機關提交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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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共有人依據法院和解筆錄申辦共有物分割登記,其中共有人之一尚未繳清市地重劃差額地價前,仍不得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

共有人依據法院和解筆錄申辦共有物分割登記,其中共有人之一尚未繳清市地重劃差額地價前,仍不得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九年二月二日台(七九)內地字第七七一三五號函 
【要旨】
共有人依據法院和解筆錄申辦共有物分割登記,其中共有人之一尚未繳清市地重劃差額地價前,仍不得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
【內容】
查重劃區內之土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之一第四項規定:「未繳納差額地價之土地不得移轉,但因繼承而移轉者,不在此限。」又分割共有物,依民法第八百二十五條規定觀之,係屬移轉性質。本案共有土地為實施市地重劃土地,其中共有人之一尚未繳納差額地價前,依首揭說明,自不得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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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欠繳市地重劃差額地價之土地,買受人持憑法院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不受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之一第四項「不得移轉」之限制

欠繳市地重劃差額地價之土地,買受人持憑法院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不受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之一第四項「不得移轉」之限制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台(七九)內地字第七七九五八八號函 
【要旨】
欠繳市地重劃差額地價之土地,買受人持憑法院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不受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之一第四項「不得移轉」之限制
【內容】
准司法院秘書長七十九年二月十二日移台廳(一)字第Ο一一七五號函示:「按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未繳納差額地價之土地,不得移轉……』,似係指依法律行為取得不動產物權所為移轉而言,應不包括依法律規定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之情形在內。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不動產所有權……』,此即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所指因強制執行,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之情形,與一般不動產買賣非經登記不生效力,迥不相同。本案原土地所有權人,係因法院之強制拍賣而喪失土地所有權,差額地價之請求權人原可就拍賣價金參與分配以資求償,若轉令買受人繳納之,則不啻強令買受人負擔拍賣條件以外之義務,於法無據。且買受人依法既已因拍定而取得土地所有權,倘又認得依平均地權條例上開規定,限制其辦理所有權登記,將置其財產上權利於不定之狀態,似與憲法第十五條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有違。至欠繳之差額地價,則非不得依該條例同條第二項規定,對原土地所有人強制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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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市地重劃區內公私分別共有土地,公有持分部分土地分配之規定

市地重劃區內公私分別共有土地,公有持分部分土地分配之規定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一年七月十日台(八一)內地字第八一八五號函 
【要旨】
市地重劃區內公私分別共有土地,公有持分部分土地分配之規定
【內容】
市地重劃區內公、私分別共有土地之公有持分土地部分,除左列情形者外,可依規定辦理抵充或優先指配。 
(一)公私分別共有土地中私有持分部分應分配面積,未達或合併後仍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須與公有持分部分合併分配者。
(二)公私分別共有土地上已有建築物無須拆除者。
(三)抵繳稅款之公有持分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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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市地重劃後仍分配為共有之土地,主管機關得另開立繳款書交予擬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處分共有土地之他共有人,代為繳清差額地價

市地重劃後仍分配為共有之土地,主管機關得另開立繳款書交予擬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處分共有土地之他共有人,代為繳清差額地價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台(八三)內地字第八三一三七四四號函 
【要旨】
市地重劃後仍分配為共有之土地,主管機關得另開立繳款書交予擬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處分共有土地之他共有人,代為繳清差額地價
【內容】
市地重劃後仍分配為共有之土地,部分共有人在未繳清應繳差額地價前,已繳清差額地價之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處分該共有土地,主管機關得另開立繳款書交予擬依該法條規定處分共有土地之他共有人,代為繳清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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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市地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於土地分配結果公告期滿確定前死亡,其繼承人於公告期滿後始辦竣繼承登記,原土地分配結果之所有權人可更正為辦竣繼承登記之繼承人名義

市地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於土地分配結果公告期滿確定前死亡,其繼承人於公告期滿後始辦竣繼承登記,原土地分配結果之所有權人可更正為辦竣繼承登記之繼承人名義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五年八月十五日台(八五)內地字第八五七九三三號函 
【要旨】
市地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於土地分配結果公告期滿確定前死亡,其繼承人於公告期滿後始辦竣繼承登記,原土地分配結果之所有權人可更正為辦竣繼承登記之繼承人名義
【內容】
市地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於土地分配結果公告期滿確定前死亡,其繼承人於公告期滿後始辦竣繼承登記,原土地分配結果之所有權人可更正為辦竣繼承登記之繼承人名義,並核發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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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市地重劃之土地所有權人於禁止處分前分割至應分配面積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者,非得強制逕予合併分配

市地重劃之土地所有權人於禁止處分前分割至應分配面積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者,非得強制逕予合併分配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六年二月二十五日台(八六)內地字第八六一五九九號 
【要旨】
市地重劃之土地所有權人於禁止處分前分割至應分配面積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者,非得強制逕予合併分配
【內容】
有關重劃區內區域性下水道工程費,可否列入共同負擔,經 貴處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二日八五地六字第七六一八四號函復台中市政府乙節,其內容與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意旨尚無不合。至土地所有權人於禁止處分前分割至應分配面積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者,可否逕予合併分配乙節,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在重劃區內所有土地應分配之面積,未達或合併後仍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者,係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與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合併分配,故依該規定合併分配,應經土地所有權人之申請,非得強制逕予合併分配。至本案土地所有權人於禁止處分前分割至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有無涉及不法,則屬事實認定,請本於職權依相關規定查明後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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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所稱之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係指全重劃區之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所稱之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係指全重劃區之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台(八六)內地字第八六八九九一六號函 
【要旨】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所稱之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係指全重劃區之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
【內容】本
案涉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中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之疑義,案經本部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八日邀集 貴處、台北市政府地政處、高雄市政府地政處及台東縣政府等召開會議研商,獲致結論:「查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在重劃區內所有土地應分配之面積,未達或合併後仍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者,除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與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合併分配者外,應以現金補償之;其已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者,得於深度較淺或重劃後地價較低之街廓按最小分配面積標準分配之。』依前開規定,在計算土地所有權人應分配之面積是否達到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係以該土地所有權人在全重劃區內所有土地(可能為在重劃區內不同位置之多筆土地)應分配之面積合併計算,因此其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亦應以全重劃區內之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來認定。否則,對於同一土地所有權人之『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便可能會有多重之認定標準。準此,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所稱之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係指全重劃區之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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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已達重劃區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經主管機關按最小分配面積標準分配後,如申請放棄分配土地者,應於公告期間向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

已達重劃區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經主管機關按最小分配面積標準分配後,如申請放棄分配土地者,應於公告期間向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台(九十)內中地字第九0一七九一九號函 
【要旨】
已達重劃區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經主管機關按最小分配面積標準分配後,如申請放棄分配土地者,應於公告期間向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
【內容】
查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重劃後應分配土地面積已達重劃區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經主管機關按最小分配面積標準分配後,如申請放棄分配土地...,按重劃後分配位置之評定重劃後地價予以計算補償。所稱「申請放棄分配土地」,性質上屬對分配結果異議之一種,故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之二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於公告期間向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未提出異議或逾期提出者,其分配結果於公告期滿時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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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舉辦市地重劃時,地政、建管機關應加強聯繫,以免造成法定空地不足現象

舉辦市地重劃時,地政、建管機關應加強聯繫,以免造成法定空地不足現象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六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台(六五)內地字第六七三六四五號函 
【要旨】
舉辦市地重劃時,地政、建管機關應加強聯繫,以免造成法定空地不足現象
【內容】
一、為避免重劃區原有建築物因實施重劃而致法定空地不足,今後主管機關於勞工委員會重劃時,應與建築管理機關加強聯繫,凡重劃前原有建築物之法定空地,於辦理重劃時,均應按照重劃原則調整其坵形後,仍分配與原所有權人,作為建築物之法定空地。
二、至為加強執行人口密度控制並避免今後辦理土地重劃可能發生之困擾,建築管理機關核發建築執照時,應嚴格遵照建築法令有關規定保留法定空地。依照畸零地使用規則核發之建照,其應保留與鄰地合併使用之土地,在未合併使用前不得作為任何建物之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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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原有建築物之法定空地經重劃後仍分配予同一所有權人者該土地不得重覆申請建築使用

原有建築物之法定空地經重劃後仍分配予同一所有權人者該土地不得重覆申請建築使用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六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台(六七)內地字第二一八四七號函 
【要旨】
原有建築物之法定空地經重劃後仍分配予同一所有權人者該土地不得重覆申請建築使用
【內容】
關於「依法請頒建築執照所留設之法定空地,經重劃公告確定後,將此等法定空地分配進入他人所有之同期重劃後所分配之其他土地內」能否視為其原有土地並提出建築申請乙案,按本部六十六年四月六日台(六六)內地字第七二五六ΟΟ號函規定,應僅指原土地於重劃後分配予其他所有權人者,如土地於重劃前後雖土地分合交換變更,但仍屬同一所有權人所有者,其原有建築物法定空地部份仍不得重覆使用申請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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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市地重劃區內土地,建築基地面臨綠地可否建築應依建築法規定辦理

市地重劃區內土地,建築基地面臨綠地可否建築應依建築法規定辦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二年八月十六日台(七二)內地字第一七三八五八號函 
【要旨】
市地重劃區內土地,建築基地面臨綠地可否建築應依建築法規定辦理
【內容】
查建築基地與建築線應相連接,係建築法第四十二條明文規定,其連接部分之最小寬度由省(市)主管建築機關統一規定。若其周圍有廣場或永久性空地(如公園、綠地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為安全無礙者,其寬度不受限制。本件如何指定建築線受理申請建築乙節,應依建築法有關規定由該管縣市政府逕為認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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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重劃後應分配面積經與他人合併分配後,已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時,准予辦理合併分配時得由重劃機關視實際需要分配之

重劃後應分配面積經與他人合併分配後,已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時,准予辦理合併分配時得由重劃機關視實際需要分配之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三年三月十二日台(七三)內地字第二一五六八七號函 
【要旨】
重劃後應分配面積經與他人合併分配後,已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時,准予辦理合併分配時得由重劃機關視實際需要分配之
【內容】
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在重劃區內所有土地應分配之面積,合併後仍未達到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申請依照都市土地重劃實施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與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合併分配者,其合併後可分配土地面積,如已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時,應准予辦理合併分配。至其合併後之分配位置,得由重劃機關視實際需要,於深度較淺或重劃後地價較低之街廓按最小分配面積標準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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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已依市地重劃結果辦竣權利變更登記,且該重劃前土地標示登記已截止登記後,最高法院仍依重劃前土地標示判決共有物分割,登記機關可受理重劃前共有物分割登記

已依市地重劃結果辦竣權利變更登記,且該重劃前土地標示登記已截止登記後,最高法院仍依重劃前土地標示判決共有物分割,登記機關可受理重劃前共有物分割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五年十一月八日台(八五)內地字第八五一五一八號函 
【要旨】
已依市地重劃結果辦竣權利變更登記,且該重劃前土地標示登記已截止登記後,最高法院仍依重劃前土地標示判決共有物分割,登記機關可受理重劃前共有物分割登記
【內容】
案經法務部八十五年十月十八日法八五律決字第二六七三六號函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五年十月十一日(八五)秘台廳民一字第一九Ο三一號函略以:「按『市地重劃後,重行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自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視為其原有之土地。但對於行政上或判決上之處分,其效力與原有土地性質上不可分者,不適用之。』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二條定有明文。從而,市地雖經重劃,法院依重劃前土地標示所為之共有物分割確定判決,其效力並不受影響,土地登記機關似仍可憑該項判決意旨辦理重劃前共有物分割。……」本部同意上開見解,並在不影響重劃區其他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下,同意台灣省政府地政處之意見,以其分割後之土地標示與各該土地所有權人重劃前其他相關地號土地重新交換分合,而予更正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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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市地重劃區內對業已事先通知或公告勿再種植卻又繼續種植之短期作物,不宜再予補償,並可代為拆除

市地重劃區內對業已事先通知或公告勿再種植卻又繼續種植之短期作物,不宜再予補償,並可代為拆除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六年六月九日台(七六)內地字第五三三一號函 
【要旨】
市地重劃區內對業已事先通知或公告勿再種植卻又繼續種植之短期作物,不宜再予補償,並可代為拆除
【內容】
關於屏東縣第四期朝昇市地重劃區,因部分土地所有權人於工程施工期間仍繼續種植短期作物影響施工乙案,同意依貴處所擬「對業已事先通知或公告勿再種植,卻又繼續種植之短期作物,實不宜再予補償,並可代為拆除,以維政府威信」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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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都市土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應予拆遷清除而須辦理查估補償之「土地改良物」並未排除非法之建築改良物

都市土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應予拆遷清除而須辦理查估補償之「土地改良物」並未排除非法之建築改良物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台(七六)內地字第五三七七九三號函 
【要旨】
都市土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應予拆遷清除而須辦理查估補償之「土地改良物」並未排除非法之建築改良物
【內容】
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因重劃而須拆除或遷葬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應予補償;其補償數額,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查定之。但違反依第五十九條規定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項者,不予補償。是以因辦理市地重劃而須拆除遷移查估補償之土地改良物,依照上開規定,其補償範圍,補償項目及補償標準,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自行查定,並未排除非法之建築改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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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市地重劃區有關非固定式可移動農業動力機械,如中耕機、搬運車等機具,無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二條之一查估補償之適用

市地重劃區有關非固定式可移動農業動力機械,如中耕機、搬運車等機具,無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二條之一查估補償之適用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九年一月二十二日台(七九)內地字第七七○○四三號函 
【要旨】
市地重劃區有關非固定式可移動農業動力機械,如中耕機、搬運車等機具,無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二條之一查估補償之適用
【內容】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重劃區內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予公告,並通知其所有權人或墓主,土地改良物限期三十日內,墳墓限期三個月內自行拆除或遷葬。前項因重劃而拆除或遷葬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應予補償;其補償數額,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查定之。但違反依第五十九條規定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項者,不予補償。代為拆除或遷葬者,其費用在其應領補償金額內扣回。」本案既為非固定式可移動農業動力機械,如中耕機、搬運車等機具,非為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應無上開法條查估補償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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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專業諮詢★變更農業區開發 新莊北側「知識產業園區」轉型指日可待

變更農業區開發 新莊北側「知識產業園區」轉型指日可待

新莊北側農業區面積約34公頃,目前現況多為鐵皮工廠,若整體開發可與新莊副都心和頭前重劃區相輝映(照片提供:新北市政府)
為了讓新北市蛻變成國際化都會,2011226日新北市長朱立倫前往五股勞工活動中心視察新莊知識產業園區,他表示,新北市有很多發展空間,市府會將過去的農業區及工業區重新規劃,配合上捷運交通建設,未來能吸引更多產業進駐新北市,也提供更多土地讓房價合理化。
城鄉發展局局長張璠表示,該地區將擁有機場及環狀雙捷運線、2大快速道路的交通優勢,又在新莊副都心與頭前重劃區2大開發地區旁,地理條件優越,希望能透過都市計畫的機制做整體規畫開發。
朱立倫說,緊臨新莊副都心與頭前重劃區的這塊土地,有十足的交通與地緣優勢,希望全面加速與中央溝通協調以通過都市計畫程序做整體開發,未來勢必扮演新北市在大台北都會區角色上一個重要的位置。市府對新莊知識產業園區及周邊重要的都市計畫案,會儘快擬定及開發,並將周圍的塭仔圳、五股新市鎮等區域納入整體規劃考量。
城鄉局簡報指出,新莊知識產業園區位於頭前地區二省道以北、二重疏洪道以西、新五路以東的農業區,擁有機場及環狀雙捷運線、兩大快速道路的交通優勢,又在新莊副都心、頭前重劃區新莊兩大開發地區周邊,未來結合捷運、產業、住居、遊憩,帶動地方發展指日可待。

新莊利多再現!新莊北側「知識產業園區」轉型指日可待

朱立倫前往五股勞工活動中心視察新莊知識產業園區(照片提供:新北市政府)
朱立倫表示,新北市新莊區隨著捷運系統的陸續引入,進入了都會區捷運時代,強調人流、物流甚至資訊流的流通,該區可利用捷運快速連繫桃園國際機場與台北市,配合北側五股工業區、南側頭前工業區及頂崁工業區,具產業聚集誘因,復加正在積極開發的南側新莊副都心地區國家電影文化中心的設置,與包含媒體製作、文化事業及文化媒體等文化媒體產業為主題的發展定位,附近又有二重疏洪道都會公園及中港大排河廊親水景觀設施的提供,該區具有相當大的發展優勢。
城鄉發展局都市計畫科陳玉嬌股長具體指出新莊北側農業區面積約34公頃,目前現況多為鐵皮工廠,若整體開發可與新莊副都心和頭前重劃區相輝映。目前,已規劃變更為產業專用區、商業區、住宅區及相關公共設施用地,其中27公頃採以區段徵收的開發方式,經費概估約80億元。
整個區域以創意產業及娛樂專用區的概念,並透過開放空間、大面積街廓,指定不同尺度街角廣場留設,塑造自明性,提供活動的趣味性,並結合捷運高架與場站的整體空間規劃,創造多元的街道景觀,消除違章工廠林立的落後景觀現象。
市府城鄉發展局張璠局長表示,這個案子的都市計畫已經在2011127日報請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預計20126月發布實施後,續由市府地政局著手辦理區段徵收作業,2014年完成開發,未來捷運、產業、住居與遊憩的結合,帶動地方發展指日可待。朱立倫則強調,「希望能與中央共同攜手推動,讓時程加快,以促地方的繁榮發展。」
MyGoNews方暮晨/台北報導2011-02-26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五層以下建築增設電梯得不計入建築面積

五層以下建築增設電梯得不計入建築面積
內政部發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5條修正案,修正有關既有五層以下建築物增設昇降機得不計入建築面積及各層樓地板面積等相關規定,該修正案於發布後隨即施行。
營建署表示,原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5條規定六層以上建築應設置昇降機,但為因應高齡化社會及行動不便者之需求,經檢討既有五層以下已領得使用執照的建築物,依現行規定大多無法增設昇降設備,因此修正這類建築物增設昇降設備時得放寬鄰棟間隔、前院、後院、開口距離及不計入建築面積及各層樓地板面積等有關事項,將有助於老舊建築物易於增設昇降設備,以改善建築物機能。
營建署表示,2011227日前取得使用執照的五層以下建築物增設昇降機時得適用該修正條文的放寬規定,有需求且合於該條規定的民眾,可向當地直轄市、縣()政府建管單位洽詢相關詳情。2011-02-27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奢侈稅 能撼動房地產嗎?

奢侈稅 能撼動房地產嗎?
財政部擬開徵奢侈稅,針對「非自用住宅」持有在1年以內移轉,加重課徵15%的消費稅,持有1~2年之間移轉,加徵10%,以抑制短期投機買賣,沒有起徵點的限制。相關草案已獲府院支持,最快下半年或2012年實施。房地產業者對於這樣的措施看法兩極,消費者也有不同的觀點,整體來說,認為房價會因此下跌的比例,依舊是少數。
財政部的奢侈稅包括3大類,屬於房地產相關的則是,非自用住宅的房子和土地的「交易總價」,加徵課稅,即炒房稅。不過,將排除自用住宅,所以不致影響一般民眾。原則上,以查獲的不動產交易市價課稅,若無法查到市價,即以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二者合計課稅。
房地產業者表示,目前短期投資客比重約佔23成,買賣交易時間約為3個月到1年,就想獲利了結;政府對短線進出投資客進行課奢侈稅,對相關炒作的風氣應該有壓抑效果。現行房地產課稅,土地按「公告現值」、房屋按「評定現值」,都不是「實際交易價格」,財政部研擬的房市「暴利奢侈稅」,是按「實際交易價格」課稅,房地產業認為:「對房市的殺傷力更強。」
不過,部分房地產業者對於課徵奢侈稅就能打擊房市的觀點則並不認同,房地產業表示:「現在房地產熱絡並不是短線炒作風盛,而是台商、海外資金回流,加上通膨隱憂,讓口袋深富豪把錢放到不動產上,希望長期置產,所以政府課徵2年內轉手的奢侈稅,可以減少短期炒作風氣,但對打房價應該幫助不大。」業者指出,「台北市供給量不足,好物件價格沒有下跌理由。」
儘管房地產業者出現正反兩面的觀點,但是必須注意的是,稅法的改制都必須送進立法院審議,立法委員是否會「順利、快速」讓這樣的稅制調整法案過關,還必須「等著瞧」。如果「奢侈稅」在立法院一審就來個35年,對於房地產的打壓效果就是零;甚至有網友質疑,課徵奢侈稅是為了選舉而做。
2009年底,「都會區房價過高」成為票選的民怨之首,當時的行政院長也表示要認真思考這個問題;然而,2010年的房價卻繼續上漲,據目前市場訪查得到的資訊,2011房價依舊會比2010還要高,甚至很多區域都會出現如顏炳立所說的「B咖地區、賣A咖價格」的「群魔亂舞、黑白不分」狀況,這種情形,政府不是麻木到不知道,政府不是顢頇到搞不清楚狀況,但是對選舉的勝選壓力,又能夠有多少作為呢?而立法院的立法委員面對財團的壓力,其實也有苦衷。
中國政府能夠傾全力打房,台灣難道不能?還是不為?
MyGoNews方暮晨/台北報導2011-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