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專業諮詢買賣流通平臺★★●專營大台北各區重劃土地、區段徵收土地、道路用地、建地、工業地、農地等買賣事宜 ●疑難雜症土地、日據繼承、祭祀公業及神明會法人處分財產、三七五租約、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操作、共有物分管暨分割、非訟事件等~~專人專案辦理!! 請洽葉先生:0986-902-825
2011年1月18日 星期二
★土地買賣諮詢★{配偶間贈與}善用夫妻贈與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享受節稅樂果
善用夫妻贈與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享受節稅樂果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原則上要課徵土地增值稅,但依據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而非以夫妻贈與時之當期公告現值為原地價。
由於土地增值稅計算方式依據土地稅法第33條規定係採累進稅率結構,若夫妻贈與土地時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未來土地移轉予第三人時,以夫妻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漲價幅度較大,須適用較高稅率。由此可見,夫妻互相贈與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非實質免稅,而是延遲至將來移轉予第三人時一併計算課徵,反而容易使稅負加重。
在此特別提醒民眾,夫妻贈與土地時,是否選擇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應審慎評估該筆土地未來漲價空間,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繳稅時機,才能真正達到節稅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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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宣導
★土地買賣諮詢★{地產新聞}建商:國營企業的土地才多咧
建商:國營企業的土地才多咧
財政部下重手,要課徵空地稅,讓建商無法養地。被點名擁有不少土地的冠德建設董事長馬玉山表示,建商擁有台北市的空地很少,反而是政府或是國營企業擁有的空地比較多;遠雄公共事務部副總蔡宗易表示,要有完善的管理機制,才能真正達到平穩房價的目的。
根據指出,目前名下土地最多的建商以太子建設居冠,庫存土地有四萬多坪,遠雄和冠德建設,估計也有二萬多坪的土地,另外華固、興富發的空地,也有超過萬坪。
蔡宗易指出,政府課徵土地稅的目的是要平穩房價,避免建商養地。但是,上市建商的土地是以開發為主,但資產股就不是。若要課徵空地稅,國營企業持有的土地才多,例如台糖和台肥都擁有大量土地,都可能受空地稅影響。
若要說對建商的影響,蔡宗易說,若無完整的管理機制,就會發生弊端,且對建商有很大的影響。例如都市更新的土地,通常需要幾年的時間整地,如果政府課徵空地稅,就會影響都市更新的進度和建商參與的意願。
對建商來說,日後想要出脫手上的空地,也可能會把出價提高,彌補空地稅的成本負擔,屆時土地價格還會翻漲,進而影響房價;再者,建商若要開發大面積的土地,通常會分批出售和開發,如果課徵空地稅,也會對於大面積土地的銷售有影響。
馬玉山則說,現在台北市的土地很少,建商被課空地稅的機會也比較低。反倒是國營企業或是政府持有的空地較多,所以政府不一定會扣得到建商的稅。再者,政府應該是要關心買不起房子的人,興建好的住宅給民眾,以台北為例,可以挑些在捷運沿線的土地,每坪單價不要超過二十萬元,提供給民眾。
淡江大學產經系教授莊孟翰也對此表示,空地稅對建商沒影響,因為如果是台北市精華區的土地,養地的獲利可能都比空地稅高,那付出一點成本還算合理的話,建商還是會選擇養地。
中國時報 陳宥臻/台北報導 20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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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新聞
★土地買賣諮詢★{土地重劃}農地重劃土地分配作業注意事項 89.7.25發佈
農地重劃土地分配作業注意事項 89.7.25發佈
(89)台內中地字第8980111號
一 為執行農地重劃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使辦理農地重劃土地分配作業書表格式及應行注意之事項有統一之做法,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準備工作:
(一) 依據重劃區四千八百分之一 (或五千分之一) 比例尺複勘範圍圖,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以一千二百分之一比例尺膠片圖加以訂正後,藍曬供下列作業使用:
1 土地權利與使用現況調查圖:於重劃土地調查時,應在藍曬圖上註記下列各目:
(1) 原有地號及地目 (以土地登記簿記載者為準) 。
(2) 原為「田」、「旱」地目耕地有變更使用者,應標示出變更之範圍與使用現況。
(3) 每筆土地內應載明土地所有權人姓名及使用方式,出租土地並加註承租人姓名。
(4) 共有農地如係分管分耕情形及位置範圍、分耕人姓名在調查圖上加上繪註。
2 土地分配作業圖:以實測原圖連同該圖上繪製之農路及分配區坵形套繪於重劃區地籍藍曬圖上,並依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劃分若干分配區。
(二) 編造土地權利使用調查表:土地權利關係及使用狀況調查應於實施分配作業前全部詳實調查完畢。
1 土地權利與使用調查表 (附表一、附填表說明二) 。
2 村莊內土地地籍調查表 (附表三) 。另附切結書範式 (附表三 -一、二、三) 。
(三) 依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公告一定期限內停止受理土地權利移轉或設定負擔登記 (附表四) 。
(四) 土地歸戶及造冊:下列清冊應於土地權利使用調查前後分別辦理完畢。
1 重劃前原有土地清冊 (附表五)。
2 土地所有權人歸戶清冊 (附表六) 。
3 變更使用部分測量結果清冊 (附表七) 。
(五) 查定單位區段地價: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三十條規定重新查定重劃區內之單位區段地價。
1 繪製地價區段圖,並將各區段地價加註於地價區段圖上 (比例尺四千八百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 。
2 編製重劃區分配前地價查定等級表 (附表八) 。
(六) 計算:
1 計算重劃前下列土地面積:下列計算應於土地權利使用調查前後分別辦理完畢。
(1) 重劃區內原有各類土地、權屬及戶數、筆數、面積統計表 (附表九) 。
(2) 重劃區原供農路、水路使用土地統計表 (附表十) 。
(3) 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每戶所有耕地面積統計表 (附表十一) 。
2 計算重劃後各類土地面積:
(1) 農路、水路規劃設計長度及用地面積統計 (附表十二) 。
(2) 給水路規劃設計長度及用地面積統計 (附表十三) 。
(3) 排水路規劃設計長度及用地面積統計 (附表十四) 。
(4) 農路規劃設計長度及用地面積統計 (附表十五) 。
(5) 分配區區廓耕地 (以一區廓為一單元) 面積統計 (附表十六)。
(6) 重劃後分配視其受益減免負擔之土地清冊 (附表十七) 。
(7) 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之計算方式計算重劃前後每公頃土地應負擔農路、水路用地面積及抵費地面積 (附表「範例」十八) 。
(七) 編造土地分配卡 (以土地所有權人為主) (附表十九、附填表卡說明二十)。
(八) 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面積過小耕地辦理協議合併 (附表二十一 ) 。
(九) 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辦理共有土地協議合併 (附表二十二) 。
三 實施分配:
(一) 以土地所有權人歸戶清冊及土地分配卡、土地分配圖為依據,參照重劃區地籍藍曬圖、地價區段圖、土地權利及使用調查表、每公頃土地應負擔農路、水路用地及抵費地面積,及各分配區區廓規劃面積有關資料,先以重劃前每公頃耕地負擔農路、水路用地與抵費地之計算標準,計算土地所有權人參加分配耕地應負擔之農路、水路用地與抵費地之係數後,再確定其實際參加分配耕地面積。例式:實際分配耕地面積=參加分配耕地面積-〔 (參加分配耕地面積*重劃前每公頃應負擔農路、水路用地面積) + (參加分配耕地面積*重劃前每公頃應負擔抵費地面積) 〕
(二) 依重劃後分配耕地每公頃應負擔農路、水路用地與抵費地之計算標準,計算土地所有權人實際分配耕地應負擔農路、水路用地與抵費地面積以扣除負擔後之應分配面積記載於土地分配卡上。
例式:
1 應負擔農路、水路用地面積=實際分配耕地面積*重劃後每公頃耕地應負擔農路、水路用地面積。
2 應負擔抵費地面積=實際分配耕地面積*重劃後每公頃耕地應負擔抵費地面積。
3 扣除負擔後面積=參加分配耕地面積- (應負擔農路、水路用地面積+應負擔抵費地面積) 。
4 分配地價=查定定價 (每平方公尺) *扣除負擔後面積。
5 折合應分配位置面積
分配地價
=──────────────
新分配位置地價 (每平方公尺)
(三) 依本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之分配原則於土地分配圖上,按擬議之分配位次,逐一作初步分配。
(四) 分配後坵形之鄰邊界線應與農水路垂直為原則。
(五) 一個分配區初步分配完畢後,應就分配結果予以審核其分配面積與分配區規劃面積是否相符、所有權人之土地分配位置是否符合分配原則及是否符合實際情形。
(六) 重劃區土地初步分配完畢後,應由重劃區主辦人員、重劃課 (股)長、地政處、局 (科) 長分別檢查或抽查。
(七) 分配後之坵形地號,應依照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八十一條規定劃分區段,調整段界,重新編定地號,其起迄以不超過五位數為原則。
四 編造下列土地分配結果圖冊:
(一) 重劃前後土地分配對照清冊 (附表二十三) 。
(二) 重劃前後他項權利及限制登記對照清冊 (附表二十四) 。
(三) 抵費地及零星集中土地清冊 (附表二十五) 。
(四) 重劃後土地分配圖。
(五) 重劃前地籍圖。
(六) 地價區段圖。
五 土地分配結果公告及週知:
(一) 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土地分配結果公告 (附表二十六) 。
(二) 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通知所有權人、承租人、承墾人、他項權利人及限制登記名義人。 (附表二十七) 。
六 異議處理:
重劃區土地分配異議案件之處理,除應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四十條規定辦理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農地重劃區土地分配公告期間,土地所有權人對於土地分配有異議,應向該管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受理異議後,應即予查處。
(二) 異議案件經查處結果,核與土地分配規定並無不合者,應將查處結果及適用法令依據詳明復知異議申請人;其異議確有理由,應即依法核實更正,並將更正結果復知異議申請人 (附表二十八) 。
(三) 異議案件之查處,涉及他人權利者,應通知權利關係人予以調處。但重劃區設有農地重劃協進會者,應先發交該會予以調解,同時應將調解案件之異議原因及土地分配圖說等資料提供協進會調解時參考。鄉 (鎮、市、區) 公所接到上開調解案件後,應在一週內通知協進會委員、異議人及權利關係人等召開協進會予以調解 (附表二十九、三十、三十一) ,同時並通知直轄市、縣 (市) 政府地政處、局 (科) 指派重劃課 (股) 長及主辦人員列席。調解結果應作成書面紀錄 (附表三十二) ,經當場宣讀後,由當事人及調解人員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即將紀錄報請直轄市、縣 (市) 政府備查,同時分送各當事人。
(四) 農地重劃協進會調解不成立之案件,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通知權利關係人等予以調處 (附表三十三) 。調處時由地政處、局 (科) 長主持,調處結果應作成書面紀錄 (附表三十四) ,經當場宣讀後,由當事人及調處人員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即將紀錄分送各當事人。
(五) 土地所有權人對直轄市、縣 (市) 政府之調處結果如有不服,應當場表示異議。經表示異議之調處案件,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詳細研析其法令依據及利弊得失 (是否會影響其他所有權人權益) ,並擬具具體處理意見 (附表三十五) ,擇一表示可行方案,連同調解、調處紀錄,於五日內報請上級機關裁決之。
(六) 報請裁決之案件應就每一異議案分別函報,並應檢附土地重劃前後地籍圖土地對照清冊影本。
(七) 處理意見所提各方案,應分別套繪重劃前後土地分配對照圖說,其內容應依下列規定事項辦理:
1 重劃前後道路、農路、水路及其流向均應著色繪明,道路,農路、以茶色著色,給水以紅色著色,排水、河川以深藍色著色。
2 系爭及附近土地重劃前位置與重劃後分配結果位置均需詳細繪明,重劃前各所有權人土地分別以不同顏色之色筆淡彩之,重劃後以各該較深色著繪於地籍線,以資辨識。
3 重劃前後土地所有權人姓名、地號、地目、面積、地價區段 (如係同一地價區段即免註) 應詳細填註。
4 重劃前共有土地如係分耕、分管,應將分耕、分管之位置 (用虛線) 、姓名及面積註明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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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法規
★土地買賣諮詢★{地價指數}都市地區地價指數查編要點100.1.14修正
都市地區地價指數查編要點100.1.14修正
台內地字第1000004359號
一 為辦理都市地價指數查編業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 辦理機關:
(一) 編製機關:內政部。
(二) 協辦機關: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三) 查價機關: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屬地政處(局)或各地政事務所。
三 查編地區:
全國都市計畫範圍內劃定為住宅、商業、工業三種使用分區之土 地。
四 指數分類:
(一) 全國都市地價總指數-按省、直轄市、縣(市)別。
(二) 全國都市地價總指數-按使用分區別。
(三) 臺灣地區都市地價總指數。
(四) 臺灣地區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都市地價指數。
(五) 臺灣省都市地價總指數。
(六) 臺灣省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都市地價指數。
(七) 福建省都市地價總指數。
(八) 福建省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都市地價指數。
(九) 直轄市及縣 (市) 都市地價總指數。
(一○) 直轄市及縣 (市) 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都市地價指數。
(一一) 鄉、鎮、市、區都市地價總指數。
五 指數基期:
九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為基期。每五年應變更指數基期。
六 指數公式:
採用裴氏公式如下:
(一) 全國都市地價總指數-按省、直轄市、縣(市)別公式
25 n 3 25 n 3
Ii=Σ Σ Σ(Pijkm×Qijkm)/Σ Σ Σ(Pijkm×Qijkm)×100
m=1 k=1 j=1 m=1 k=1 j=1
(二) 全國都市地價指數-按使用分區別公式:
25 n 25 n
Iij=Σ Σ (Pijkm×Qijkm) /Σ Σ (Pijkm×Qijkm) ×100
m=1 k=1 m=1 k=1
(三) 臺灣地區都市地價總指數公式:
23 n 3 23 n 3
Ii=Σ Σ Σ(Pijkm×Qijkm)/Σ Σ Σ(Pijkm×Qijkm)×100
m=1 k=1 j=1 m=1 k=1 j=1
(四) 臺灣地區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都市地價指數公式:
23 n 23 n
Iij=Σ Σ (Pijkm×Qijkm) /Σ Σ (Pijkm×Qijkm) ×100
m=1 k=1 m=1 k=1
(五) 臺灣省都市地價總指數公式:
21 n 3 21 n 3
Ii=Σ Σ Σ(Pijkm×Qijkm)/Σ Σ Σ(Pijkm×Qijkm)×100
m=1 k=1 j=1 m=1 k=1 j=1
(六) 臺灣省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都市地價指標公式:
21 n 21 n
Iij=Σ Σ (Pijkm×Qijkm) /Σ Σ (Pijkm×Qijkm) ×100
m=1 k=1 m=1 k=1
(七) 福建省都市地價總指數公式:
2 n 3 2 n 3
Ii=Σ Σ Σ(Pijkm×Qijkm)/Σ Σ Σ(Pijkm×Qijkm)×100
m=1 k=1 j=1 m=1 k=1 j=1
(八) 福建省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都市地價指數公式:
2 n 2 n
Iij=Σ Σ (Pijkm×Qijkm) /Σ Σ (Pijkm×Qijkm) ×100
m=1 k=1 m=1 k=1
(九) 直轄市及縣 (市) 都市地價總指數公式:
n 3 n 3
Iim=Σ Σ (Pijkm×Qijkm) /Σ Σ (Pijkm×Qijkm) ×100
k=1 j=1 k=1 j=1
(一○) 直轄市及縣 (市) 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都市地價指數公式:
n n
Iijm=Σ (Pijkm×Qijkm) /Σ (Pijkm×Qijkm) ×100
k=1 k=1
(一一) 鄉、鎮、市區都市地價總指數公式:
3 3
Iikm=Σ (Pijkm×Qijkm) /Σ (Pijkm×Qijkm) ×100
j=1 j=1
其中:I 表地價指數
P 表使用分區平均區段地價
Q 表使用分區面積
o 表基期
i 表計算期
j 表使用分區別 (住、商、工)
k 表鄉、鎮、市、區別
m 表直轄市、縣 (市) 別
n 表鄉、鎮、市、區數
七 蒐集權數資料:
地價指數以鄉、鎮、市、區為查編單位,按使用分區分別蒐集下列資料:
(一) 區段地價等級面積。
(二) 總面積。
八 地價查報:
由查價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 查價作業準備
1 準備作業圖料:包括都市計畫圖、地價區段略圖、像片基本圖各一份。
2 套繪:將都市計畫圖套繪於地價區段略圖上,再按下述顏色於使用分區邊界劃實線。
(1) 住宅區:淺黃色
(2) 商業區:淺紅色
(3) 工業區:咖啡色
3 標示重要公共設施及建物:於前述套繪圖上以黑色筆標示重要公共設施及建物名稱,不塗顏色。標示時應參考像片基本圖 (1/5000) 套繪地籍圖 (1/5000) 之結果處理。
4 參照都市計畫圖說標繪都市計畫使用分區,使用分區界線尚未辦理測量分割之地區界線尚未辦理測量分割之地區,以黑色虛線表示。
5 一個地價區跨越二個以上使用分區時,應分別就其使用分區著色。
(二) 各種使用分區之區段劃分為高、中、低三個區段地價等級:
1 就同一使用分區範圖內之所有地價區段範圍加以檢討,其不合理者,應加以修正。
2 按同一使用分區之全部地價區段,依各地價區段之區段地價,由高而低次序排列,相同地價合併為同一組,並計算其地價組別數,將所得組別數目除以三,以所得之商數劃分全部區段為高價位等級區段、中價位等級區段及低價位等級區段三類,無法除盡時,將餘數併入中價位等級區段。 (例如區段地價組別數為十一、除以三得商數為三,餘數為二,則第一組至第三組之區段為高價位等級區段;第九組至第十一組之區段為低價位等級區段;其餘第四組至第八組之區段為中價位等級區段。)
3 區段地價組別數不足三組者全數劃為中價位等級區段。但二組區段地價差距懸殊者,不在此限。
4 劃分區段地價等級後,不得變更。但自八十一年七月起,每屆滿五年,或因都市計畫變更,區段細分、合併等致同一種區段等級之區段數有顯著之增減時,得視實際變更情形,依照 2.3. 之步驟重新劃分。
(三) 就每一種區段地價等級之區段選定中價位區段:
1 將同一種區段地價等級內之全部地價區段,不論區段地價是否相同,按其基期公告土地現值之區段地價,由高而低排列,計算其區段數,如區段數為奇數時,其中間項即為中價位區段。如區段數為偶數時,以中間二個區段就其區段內買賣實例較多者或區段面積較大者或區段界線穩定性高者擇一選為中價位區段。重新選定中價位區段時,應按重新選定當年公告土地現值之區段地價,依上述方法選定之。
2 如中間項之前後多項地價均相同,則應選擇區段界線穩定性高者為中價位區段。
3 部分地價區段跨越二個上使用分區,致認定使用分區上產生困擾時,以使用分區面積大者,認定該地價區段之歸屬。但應避免選擇此種區段為中價位區段。
4 如同一種區段地價等級內只有二個地價區段時:
(1) 二個區段地價相同時,則選擇區段界線穩定性高者為中價位區段。
(2) 二個區段地價不同時,取其區段內買賣實例較多者或區段面積較大者為中價位區段。
5 如同一種區段地價等級內只有一個地價區段,則以該區段為中價位區段。但同一使用分區內只有一個地價區段,則以該地價區段為中價位區段地價等級之中價位區段。
6
(1) 中價位區段經選定後,即作為往後查估之目標地價區段,不得變更。但重新劃分區段地價等級後,須重新選定中價位區段,重新選定之中價位區段,其基期價格計算公式如下:
重新選定之中價位區段基期價格=重新選定之中價位區段本期價格×原中價位區段基期價格原中價位區段本期價格
(2) 中價位區段經重新選定當期,應就重新選定之中價位區段,填直轄市、縣(市)各鄉(鎮、市、區)內各使用分區面積及平均區段地價(如表一)、中價位區段地價估價報告表、買賣實例調查估價表及各鄉(鎮、市、區)內同一使用分區基期(或
重新選定中價位區段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之區段地價一覽(如表二),再就原中價位區段填寫表一、中價位區段地價估價報告表及買賣實例調查估價表。並於表一左上方蓋上重新選定之中價位區段或原中價位區段戳選,以示區別。
7 選定中價位區段後,分別按下述顏色塗滿該區段:
(1) 住宅區中價位區段:淺黃色。
(2) 商業區中價位區段:淺紅色。
(3) 工業區中價位區段:咖啡色。
(四) 查估中價位區段之區段地價。
1 有買賣實例之區段-按買賣實例價格之高低,由高而低排列,取其中項為中價位區段之區段地價,如項數為偶數,以中間二項之平均數,為中價位區段地價。如僅有一筆買賣實例,且該實例能代表該中價位區段之區段地價,則選定其為中價位區段地價;如該筆實例無法代表該中價位區段之區段地價,則視為無買賣實例之區段處理。
2 無買賣實例之區段-應依照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估計出目標地價區段 (即中價位區段) 之區段地價。
3 前二目之買賣實例,係指按地價調查估計規則規定,由直轄市或縣 (市) 地政機關經常調查之正常買賣實例。
4 中價位區段地價估計結束,一律取至個位數,並以每平方公尺新臺幣元表示。
5 製作中價位區段地價估價報告表。
(五) 計算各種使用分區之平均區段地價:
1 將同一使用分區內,各種區段地價等級之中價位區段之區段地價,分別乘以該區段地價等級之土地總面積後加總之,除以各該使用分區總面積,即得出該使用分區之平均區段地價。
2 計算公式如下:
3
Σ
k=1 Pij×Ajk
Pi=── ─────
3 Ajk
Σ
k=1
Pj:表各使用分區之平區段地價
Pjk :表各區段地等級內之中價位區段之區段地價
Ajk :表各種區段地價等級之面積
j :表使用分區
j=1 :表住宅區
j=2 :表商業區
j=3 :表工業區
k :表區段地價等級
k=1 :表高價位等級區段
k=2 :表中價位等級區段
k=3 :表低價位等級區段
(六) 陳報資料:
直轄市或縣 (市) 地政事務所應陳報直轄市、縣 (市) 政府轉陳內政部之資料種類及時間如下,相關報表電子檔得以電子郵件傳送內政部;(6)、(7)應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填報:
1 種類:
按下列順序排列、裝訂成冊。但表二於基期或重新選定中價位區段當期始需陳報。
(1) 直轄市、縣 (市) 各鄉 (鎮、市、區) 內各使用分區面積及平均區段地價表 (如表一) 。
(2) 中價位區段地價估價報告表 (以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發布之區段地價估價報告表為準) 。
(3) 買賣實例調查估價表 (以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發布之買賣實例調查估價表為準) 。
(4) 各鄉 (鎮、市、區) 內同一使用分區基期 (或重新選定中價位區段當期) 公告土地現值之區段地價一覽表 (如表二) 。
(5) 地政事務所所轄都市土地地價動態分析表 (如表三) 。
(6) 直轄市、縣 (市) 都市土地地價動態分析表 (如表四) 。
(7) 直轄市、縣 (市) 地價指數資料審查及查價人員名冊 (如表五) 。
2 時間:
(1) 各地政事務所應收集每年四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之買賣實例資料,以九月三十日為估價基準日,估算中價位區段地價,並於十月十五日前函送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詳加審核後,於十一月五日前函送內政部。
(2) 各地政事務應收集每年十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之買賣實例資料,以三月三十一日為估價基準日,估算中價位區段地價,並於四月十五日前函送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詳加審核後,於五月五日前函送內政部。
九 地價審查:
直轄市政府地政處(局)及臺灣省各市、縣政府對查價人員所調查之價格資料,應予審查,審查之事項如下:
(一) 地價調查書表有無漏填。
(二) 所選中價位區段,是否與規定相符。
(三) 區段地價計算過程是否有誤。
(四) 買賣實例有無杜撰、捏造情事。
審查結果,如有錯誤,應即退還查價單位更正;如無錯誤,應送內政部建檔、測算與編製地價指教。
一○ 建檔、測算、編製及審議地價指數:
(一) 內政部應將第九點價格資料電腦建檔,並作測算、編製地價指數。
(二) 都市地區地價指數應提請都市地區地價指數審議小組審議通過。
一一 發布地價指數:
(一) 發布時間:
1 以九月三十日為估價基準日所估算之區段地價,於次年元月十五日發布地價指數。
2 以三月三十一日為估價基準日所估算之區段地價,於當年七月十五日發布地價指數。
(二) 發布方式:由內政部編印專刊或於網站發布。
一二 辦理都市地區地價指數工作進度表詳附件。
標籤:
地產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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