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借地享減稅 政府虧大了
立委羅淑蕾昨天在立法院財委會提出臨時提案,並獲財委會通過,因為財團透過提供土地給政府機關使用,或移做公用停車場,就享受地價稅免徵或減徵的好處,變相養地,財政部必須在半年內檢討相關法規。
台北市稅捐處日前報請財政部檢討地價稅減免規定,分為2部分,第一是,根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0款規定,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立學校、部隊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
第二是,因為「土地稅稅法」第18條規定,依都市計劃法規定設置之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依千分之10課稅。否則一般土地要依累進稅率課徵,從千分之15至千分之55。
假設,某塊地本來適用千分之55稅率,因為每年9月22日是地價稅核課基準日,建商在98年8月分拿到建照,趕在9月22日以前提出申請適用停車場,則98年整年都可以適用千分之10的優惠稅率;99年建築工地開工,99年提出申請課一般稅率,也是從隔(100)年才開始恢復千分之55的稅率,立即享受98和99年共2年的租稅優惠。
對此不合理現象,台北市稅捐處日前報請財政部要和交通部協商,各縣市政府如果已經核發建築執照,則就不能再發出停車場登記證給這塊土地使用。財政部表示,近期將找交通部商量如何改善。
昨天財委會也有了迴響。羅淑蕾表示,有1家企業本來要繳地價稅7,000多萬元,但在申請建築執照中間,移作臨時公用停車場,地價稅原本1年應繳7,000多萬元,結果只繳1,000多萬元,2年下來政府共損失1億多元。
另有1家財團以閒置土地無償提供給政府機關、學校使用,每年地價稅700多萬元就可全免,借用3年,政府的稅收損失2,000多萬元。
台北市這種減免稅案共有300件,稅收損失達8億元,其中以設置停車場的稅收損失7億元占最多。羅淑蕾表示,政府收不到空地稅,還幫忙養地,財政部應該深入瞭解。
財政部長李述德回應說,當然有必要處理。政府功能很多,過去停車位不夠,要求政府鼓勵民間興建停車場,現在發生房價高漲問題,要求限制興建停車場,政府也很難做,如何取得平衡,相關單位再努力檢討。
財政部今年也曾檢討「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刪除「無償供公共使用的私有地就可以享受免稅」的優惠;修正為,空地唯有供公共通行的騎樓走廊才可以免地價稅。但這和台北市稅捐處訴求修改的第8條內容並不同。
工商時報 記者王信人/台北報導 2010-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