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運三環三線規劃圖
★★土地專業諮詢買賣流通平臺★★●專營大台北各區重劃土地、區段徵收土地、道路用地、建地、工業地、農地等買賣事宜 ●疑難雜症土地、日據繼承、祭祀公業及神明會法人處分財產、三七五租約、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操作、共有物分管暨分割、非訟事件等~~專人專案辦理!! 請洽葉先生:0986-902-825
2011年2月1日 星期二
★土地買賣諮詢★新北市「都市再生VS城市治理」的衝突
新北市「都市再生VS城市治理」的衝突
新北市市政府對未來城市發展採取加速都市更新時程,促進地方都市再生的策略。中華民國建築經營協會理事長劉明滄表示:「新北市不只要談都市再生,更要談城市治理。」
新北市是個大山大水的城市,除了要有全市性的整體治理開發計畫外,更要有兼具城鄉特色的策略。政策可從基本的空間治理為基礎,到城鄉開發策略的擬定實踐,都市再生策略的落實,到低碳、移居、宜商城市的建立。
此外,在加強都市更新與都市再生的政策宣導方面,必須教育民眾,更新不是只有重建,應鼓勵與引導的是人、土地、歷史空間的改善,而都市再生不只有建蔽率,更是人文、建築、環境的提升。
都市再生策略要架構在活力城市的4個基本元素下:第1是創意,一個城市的發展必須要有地標性建築,提升建築創意、國際曝光度,以及競爭力;第2是產業,支持產業發展讓產業有活力及競爭力,吸引產業設廠及國際投資;第3是人文,歷史、古蹟之保存,學術的推廣;第4是環境,面對地球暖化,城市再生政策要落實節能減碳,適居的原則下執行。
政府也應主動積極調查極需要被改善的地區,必須主動劃定更新地區,給予特別獎勵,引導民間投入開發。城市景觀部份,則需積極改善城市景觀改善的問題:鐵窗、招牌、違建,部分都市景觀成效不彰的地方,可依統整性來改善。
至於,在弱勢族群的考量,要如何妥善運用都市更新基金的補助,改建期中繼住宅安置之考量,落實人性化更新策略。其他面相還包括,都市單元劃定及協調鄰地原則明確化、劃訂單元、事概及事計報核,處理原則明確化、對於協議合建案,若不影響相關權益人之變更,建議勿須在取得同意書,予以簡化等。
社團法人新北市都市更新學會理事長蔡仁捷則強調,提到三環三線的規劃及發展,現況尚未核定的區域有1)第一線:民生汐止線,2)第二線:新店安坑線,3)第三線:淡水輕軌線(可行性已核定),應加速相關作業。MyGoNews 林承志/台北報導2011-01-30
★土地買賣諮詢★莊孟翰:5大做法因應熱錢與兼顧社會住宅
莊孟翰:5大做法因應熱錢與兼顧社會住宅
受到北市房價高漲的漣漪效應影響,新北市房價於上演飆漲行情,有房者資產快速膨脹,無房者高呼「台北不是我的家」,房市M型化越演越烈,國內不動產經濟預測大師莊孟翰表示,新北市政府應透過一面抑止房價不合理上漲,一方面供給社會住宅的方法,讓新北市房價回歸正常。
莊孟翰指出,目前大台北地區所面臨的經濟問題包括,高經濟成長(9.98%)VS.高失業率(4.67%,失業人數52萬人)、臺灣接單VS.海外生產(50.85%);家庭所得-最高20%:最低20%=8.22倍等問題,經濟無感復甦,房價又不斷飆升加深人民的相對剝奪感。
此外,大台北生活圈透過高鐵、台鐵、捷運等大眾交通運輸工具串連台北市、新北市、基隆、桃園;淡水河貫穿基隆、北市及新北市,進行有效的資源整合及規劃,例:黃金雙子城計畫、捷運三環三線、淡海新市鎮:淡水外環道路,交通建設除可帶動區域房價上漲,也可疏散精華地段的購屋需求。
在興建社會住以及宅整體住宅政策(含都市更新)方面,莊孟翰表示表示,北中南的均衡發展是非常重要的。例:民國70幾年41萬多出生人口,統計至99年剩下16萬多出生人口;亞洲主要國家總生育率比較:日本1.37%、新加坡1.22%,而臺灣是最低生育率1.03%;還有單親家庭/弱勢家庭未來會都有可能成為社會問題。
除了均衡的發展外,大台北房價更有國際化現象。就國際房價比較,臺灣房價仍偏低,舉例來說:2010年國際房價排名,臺北位於第26位,但租金報酬率僅1.70%,全球排名倒數第2。
另外,就住宅供給與房價走勢來看,新北市預售屋、成屋、結構體推案規模統計顯示(預售屋)103件,基地規模約106,387(千坪),規劃戶數11,785戶,銷售率約57.56%,預售房價從75年每坪4.93萬,漲幅至2010年每坪46.4萬;(成屋)141件,基地規模約157,838(千坪),銷售率64.62%,統計中古屋平均房價2010年與2006年相比,從平均每坪19.2萬調整至每坪27.6萬。房價的不斷飆漲,已經超過人民所得能負擔的程度。
政府該如何因應熱錢與兼顧社會住宅之政策,莊孟翰建議應採取下列5大做法:
1.抑制房價不合理上漲,應由消費面與生產面同時並進,俾徹底消彌投機歪風。
2.勿讓「油價↑→物價↑→房價↑」之通膨模式重演。
3.應積極建構容積回饋節制機制:1)運用公權力,就申請容積(公共財)獎勵之都更個案,建立容積回饋機制(例如回饋5%-10%);2)運用容積移轉方式變現,以「專款專用」方式挹注於社會住宅;3)亦可利用地目變更,例如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要求容積回饋。
4.建構土地儲備制度:可參仿香港模式再加以改良,建構長期性以公共利益為前提,配合新市鎮開發、都市計畫變更、市地重劃、都市更新、聯合開發取得社會住宅用地,藉以幫助弱勢族群。
5.加速興建社會住宅:全台社會住宅僅有6,397戶,占住宅總量僅0.08%,台北市社會住宅比例為0.64%、新北市0.02%、高雄市(合併後)為0.03%。以先進國家,新加坡的社會住宅比率8.7%、高房價的香港更高達29%、荷蘭34%、英國20%、丹麥19%、芬蘭18%、瑞典18%、歐盟平均14%、美國6.2%、日本6.06%,臺灣明顯落後許多。
MyGoNews 林承志/台北報導2011-01-30
★土地買賣諮詢★新北市都市更新3步驟-洗臉、化妝、整容
新北市都市更新3步驟-洗臉、化妝、整容
新北市政府與中華民國不動產協進會暨世界不動產聯合會臺灣分會共同舉辦,以「2011臺灣永續發展政策-新北市都市再生政策落實現況」為議題的研討座談會,深入討論近來最熱門「都市再生」議題,期望透過都市更新、都市再發展方式改善都市景觀生活品質與整合地區問題,並且延續擴及都市再生,奠定都市永續的理念。中華民國不動產協進會黃南淵理事長表示:國家卓越建設獎系列活動2011年辦理6場座談會,非常受到地方與中央政府的重視,以產官學互動對話的機制做深入探討,以發展與重生達成都市再生的目標,不僅僅是環境、產業及周邊環境的改善,更是要提昇生活的品質、社會大眾的工作機會,以及城市的競爭力。
新北市政府副市長許志堅說,臺北縣升格至新北市,實際管轄未有改變,改變的是大家對新北市的期盼增加了,格局也是有很大的改變,過去臺北縣的地方自治顯得不夠完整,有29個鄉鎮,代表都市是民選的,經費與資源的支配是非常狹隘的,升格成為新北市後,整體的規劃與再生,可在一定的經費下,進行調整。早期臺北縣既有的環境不如人意,這才是必須要努力的空間,新北市政府首長2010年12月25號上任後,27號就成立都市更新處,足以顯示朱立倫市長與市府團隊對新北市都市更新的重視。
新北政府城鄉發展局主任秘書黃秀源表示,新北市有46個都市計畫區,必須要有系統的整合,就各區域空間的統合,各個都市計畫空間,散落空間要如何填補起來,舉例:中和與土城之間,有一條農業地帶也叫做綠帶,這對都市區域來說,帶來的就是違建及違規使用,未來也是會做很多的改變。過去我們也做了很多改變,非都市土地像是五股垃圾山,把它規劃成五股新市鎮,還有新莊副都心,臺北大學的開發,把整個都市區域做一個改觀。
新北市政府施政要有步驟,第一步驟-洗臉:都市環境初步整理。第二步驟-化妝:市容的美化,清理公有土地,綠美化,像是板橋福州的親民公園,對於都市更新的領域,幾個重要示範地點,在亮點地區進行老屋拉皮的工作。第三步驟-整容:除了新的整體開發區,特別對舊市區都市更新領域重建改造的工作,以民辦為主,公辦為輔,對於民辦的部份強調效率與品質(審議快速化/評鑑標準化),行政程序上盡量以最快速度協助業者,完成相關程序。都更案件每週約20件,我們積極推動全民都更,如何普及都市更新的觀念,輔導需要辦理都更的民眾,未來會更積極來辦理;再來公有土地需要由政府引導及示範,像是舊臺北宿舍,調整基礎計畫從重整至重建拉皮等開發,期盼未來4年有更具體的成果。MyGoNews 林承志/台北報導2011-01-28
★土地買賣諮詢★青年安心成家方案 3月申請
青年安心成家方案 3月申請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100年度「青年安心成家方案」預計3月開始受理申請,配合人口政策,評點基準表將提高育有子女數加分權重,申請符合條件且子女數越多者,獲補貼機會將提高。
營建署表示,青年安心成家方案是配合人口政策推出住宅補貼,申請人須年齡介於20到40歲間,且結婚未滿2年或育有未滿20歲子女青年家庭;考量有換屋需求者平均年齡較購屋者年齡高,申請換屋者年齡上限為45歲。
營建署表示,青年安心成家方案補貼方式,包括前2年新台幣200萬元零利率房貸,協助青年家庭減輕購屋負擔,及為協助無力購屋青年家庭居住在適居住宅,提供每戶每月最高3600元租金補貼,補貼期間最長2年。
營建署特別指出,100年度評點基準表將提高育有子女數加分權重,鼓勵青年家庭生育子女,其中育有子女數2人者,將由加20分提高為加30分;育有子女數3人者,由加30分提高為加50分;育有子女數4人以上者,由加40分提高為加70分。
因此,符合申請條件且育有子女數越多的青年家庭,獲得補貼機會將提高。有需求民眾可先至營建署網站首頁(http://www.cpami.gov.tw),點選「快捷服務」項下「住宅補貼及青年安心成家專區」查詢資訊,先行參考,至於100年度相關申請條件及規定,將再另行公告。
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2011/01/30
★土地買賣諮詢★符合社會住宅內涵 名稱可更動
符合社會住宅內涵 名稱可更動
內政部營建署長葉世文表示,未來地方政府取得中央政府提供土地後,設計符合廣義社會住宅內涵,名稱不一定是「社會住宅」,也可能是「公有出租住宅」、「青年住宅」等名稱。
由於興建社會住宅常引起附近居民抗議,葉世文指出,台北市已與當地住民溝通,居民有很多意見,市政府也答應請市民朋友放心,繼續溝通,直到居民沒有疑慮再動工。
葉世文表示,市府會請國際知名團隊設計興建,使品質比周遭環境住宅的標準高,「高品質住宅取得市民朋友信任」;新北市也積極聯繫,將組專案處理,並在最短期間內與當地居民溝通。
葉世文指出,社會住宅的一大原則,即未來地方政府取得中央政府提供土地後,跟隨每塊基地特性不同,設計合乎廣義社會住宅比例,第一是「混居」和「只租不售」。
他進一步指出,未來地方政府配合每塊基地特性,可能會用「公有出租住宅」、「青年住宅」、「公營出租住宅」等各式各樣名稱,內涵合乎住宅法裡的社會住宅廣義定義即可,並未要求地方政府一定要用「社會住宅」名稱。
內政部去年宣布第1批社會住宅選址地點,這5處地點分別是台北市萬華青年段、台北市松山寶清段、台北縣三重大同南段、三重同安厝段、中和秀峰段等5處基地。
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2011/01/30
★土地買賣諮詢★新北市5大產業 板橋、新莊副都心將成跨國企業進駐標的
新北市5大產業 板橋、新莊副都心將成跨國企業進駐標的
行政院經建會與新北市政府合辦的「產業有家,家有產業」北區座談會,2011年1月24日由主委劉憶如與市長朱立倫共同揭開序幕,朱立倫表示,新北市目前已規劃「黃金產業走廊」等多項計畫,並將積極輔導傳統產業轉型,希望未來能與中央一起打拼,達到產業升級,創造更多就業機會。
新北市規劃「黃金產業走廊」與中央打拼
經建會表示,「產業有家,家有產業」政策,期盼每個產業至少有3處落腳地區,每個地區至少3種主打產業,構成區域品牌;未來將由中央主管機關提出主軸產業的資金、技術、基礎建設等發展條件,而地方政府與業界則提出區位相關規劃,透過集思廣益,研擬可行做法,同時將配合招商計畫,將資金引到地方,帶動民間投資熱潮,擴大內需成長動能。
朱立倫表示,2010年台灣經濟成長率非常亮眼,應可超過10%,2011年目標希望在4.8%以上,需要中央與地方合作努力達成,尤其是北部地區具備地理優勢,有空港、海港等交通特色,地方政府要訂好招商目標,協助產業生根發展。
新北市最適合發展的5大產業
他也提到,新北市地大物博,人力資源豐沛,交通便利,不論是金融服務、觀光旅遊,或是高科技的電動車及雲端運算產業等,都非常適合在地發展,同時希望每年能增加3萬個就業人口。
新北市府經發局表示,中央目前所規劃的「6大新興產業」、「4大智慧型產業」與「10項重點服務業」,新北市無論在商業環境、產業結構、人才素質或研發能量各方面均具有相當充足的發展條件。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指出,未來新北市最適合發展的產業就是(1)科技業、(2)服務業、(3)文創、(4)生技及(5)觀光產業。
首先以科技業來說,新北市的科技產業實力堅強,例如ICT產業中的智慧型手持裝置,以境內鴻海、正崴與蘋果電腦伙伴為指標,擴大及波及效應,持續做多科技加值型產業。新北市擁有規模龐大的零組件、手機生產及數位內容廠商,可整合目前最熱門的「智慧型手持裝置」產業鏈。經濟發展局亦積極推動老舊工業區為科技園區、運籌經貿中心,如樹林產業園區將設定為精密機械、醫療生技、3C等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專區。
板橋、新莊 成為跨國企業進駐的標的
至於服務業方面,經發局強調,新北市的服務業就業人數已超越製造業,加上板橋、新莊副都心及捷運周邊商業環境的發展,將成為跨國企業進駐的標的,未來希望引進貿易百貨、金融物流及觀光旅館等指標企業投資設點,與北市呼應共創大台北雙子城的目標。
此外,文創、生技及觀光產業亦是新北市未來扶植的重點。經發局表示,文創產業結合陸客觀光,具有長足的成長的潛力。生技目前雖然產值小,但著眼於未來與大陸之緊密合作關係,對於生活醫學的貢獻發展不容小覷。
MyGoNews編輯部/綜合報導2011-01-24
★土地買賣諮詢★「三環三線」 朱立倫:4年內全數動工
「三環三線」 朱立倫:4年內全數動工
朱立倫表示,三環三線是新北市最重要的交通建設,4年內一定讓三環三線從紙上談兵的階段,全數開始動工興建。
新北市長朱立倫競選時,最令人印象深刻的訴求就是「三環三線,我來實現」。如今當選後,這張支票究竟什麼時候要兌現,是選民最大的疑惑。朱立倫在接受News98電台專訪時表示,三環三線是新北市最重要的交通建設,預計全部完工最少需要10年的時間,但他的目標是4年內,一定讓三環三線從紙上談兵的階段,全數開始動工興建。
朱立倫表示,過去政府在評估重大交通建設,往往以當時、當地的需求為主要考量。但世界各大主要城市則是先興建交通建設,再將居民引導至新開發區域。如此一來政府雖節省了公共建設經費,但卻賠上地區發展。朱立倫說,在他擔任行政院副院長任內,他就認清這樣的觀念必須改變。因此,他將率領市府團隊以4年內讓三環三線全數通過評估,進入實質動工為目標而努力。
此外,在住宅政策方面,朱立倫表示,新北市沒有北市可開發面積有限的問題。他說,以目前市場最夯的新莊副都心與頭前重劃區為例,總面積約130公頃。但在未來4年,新北市政府已規劃開發之重劃區就有800多公頃,8年內更可達到2000多公頃的面積。市政府將以公共建設為骨幹、重劃區開發為血肉,創造出大量供給,藉以平抑房價。至於,房價如何才算是合理,朱立倫表示,將以房價所得比在7倍以內為目標。(根據內政部最新統計新北市房價所得比為8.9倍,平均購屋總價為750萬元)
除平抑高漲的房價外,朱立倫也強調將致力於各區經濟發展,創造在地就業機會,目標為平均每年新增3萬個就業機會,未來新北市居民,在住家附近就有工作。他以三峽、林口、淡水為例指出,過去這3個地方由鄉鎮市公所自治,對於地方發展主軸遲遲沒有定調,但新北市升格後,鄉鎮市變為區,市政府將三峽定位為教育城、林口定位為科技城、淡水則定位為文創城,並發展各自相關產業,從經濟產業面創造住宅需求。朱立倫表示,未來新北市將不再是房價高漲的遷居地,而是全台民眾心目中首選安居樂業的新故鄉。
MyGoNews 林承志/台北報導2011-01-17
★土地買賣諮詢★房地產業該向蘋果公司學習10件事
房地產業該向蘋果公司學習10件事
在3C產業裡,Apple(蘋果公司)有著一群死忠的粉絲,當蘋果推出iPad的平版電腦產品之後,全球的IT產業跟著搶進這個領域,當蘋果推出iPhone的智慧型觸控手機之際,帶動全球手機大廠爭相搶進,當蘋果推出僅1.4KG的 c的超輕薄筆記型電腦之際,全球的NB大廠都在開始思考,該如何讓NB越來越輕薄。為什麼「Apple能!其他IT產業不能?」而Apple的經營模式,又與房地產有什麼關連呢?
房地產企業向蘋果公司學習什麼?首先,蘋果公司成功的秘訣,眾所紛紜,但都不外乎「創新」。不過,蘋果公司一位高管無意中卻說出了真相,那就是「把最好的軟體,裝到最好的硬體裡。」這一點,就值得房地產的學習。
蘋果公司擁有10項特質,就是這10個特質讓他在IT產業裡獨樹一格,分別是:(1)獨樹一幟(產品就是要與眾不同),(2)一人獨大(少數有經驗者決定一切),(3)實用主義(讓使用者可以找到更可靠、更有用、品質更高的內容充實),(4)勇敢說「不」(不符合費者使用習慣的產品,就要剔除),(5)顧客至上,(6)全面行銷(蘋果的品牌力量太過強大,不少人已經把它當做一個真正的宗教),(7)忘記過去(拋棄過去做法能夠讓自己做出更好的產品,讓蘋果總能站在科技前沿。當然,這一戰略也迫使忠實的蘋果粉絲不斷購買最新產品),(8)領導創造讓民眾接受(人們並不真正瞭解他們需要什麼。他們會告訴你一堆想要的東西,但當你真的做了,卻會發現做錯了,所以,創造產品讓客戶接受),(9)不要發明,要再創造,(10)玩轉自己的世界(創造自己的產品,讓客戶接受)。
解析蘋果公司模式的核心在於「以客戶為中心的資源整合與價值創新」,在中國的最大家電集團~海爾地產在產品和家居系統上的做法也是如此。舉例來說,海爾集團在中國是第一家推出了U-Home智慧家居系統,該系統通過有線、無線等通訊工具,實現了多網融合,為未來的生活方式提供了科技的根基。「這一點也將在今後逐步成為海爾地產的核心競爭力之一,我認為這種能力是很難被同行模仿或複製的。」海爾地產集團文化總監張慶生說。
任何一個企業現在都在轉型的道路上摸索,而海爾地產的轉型是希望尋找一個新的用戶端,把「家」當做用戶端。中國海爾集團的科技宅因為有集團資源的整合,可以「延續」,它把製造業成熟的管理思想、管理流程熔鑄到房地產開發流程中,打破了房地產長期以來形成的粗放開發模式,這或許能對眾多傳統房企起到一定的啟示作用。
與海爾相同作法,在台灣遠雄集團在林口、三峽不斷以科技未來城概念方式推出住宅的模式,有很多相同之處,只不過,遠雄集團屬於「賣斷」性質,在未來科技的延續,則必須靠管委會自行處理。房產專家表示:「房地產產業應該及時轉型,通過產品創新或服務創新來提高自身的市場競爭能力,才有可能不被市場淘汰。」
台灣的房地產這幾十年來的發展,只是把過去蓋的「普通」房子,變得蓋得「比較好一點」,或者是「蓋得更好」的豪宅產品,極盡能事的把一切能夠加進去的房地產噱頭,加進建築硬體之內,用這樣的方式構成「豪宅」,蘋果公司不是這麼做的,他們只把『最好』的軟體,裝到『最好』的硬體裡。所以,他們能夠創造出並不太貴,但卻讓全球消費者趨之若鶩的商品。
台灣房地產一昧的在建築硬體中「加料」,不管消費者是不是真的用得到,或使用頻率有多高,所以,成本堆疊之下,房價當然就不容易出現下降,如果,轉一個思考,蓋個「平價一點、便宜一點」的產品,建商的利潤或許未必是最少!
MyGoNews衷柏宣/台北報導2010-12-17
★土地買賣諮詢★50年店面 2億求售
50年店面 2億求售
晶華前老董投資精準 創長春路段高價
房地產熱,不僅財團拼命買賣投資不動產,名人也積極投資店面、土地。前晶華酒店董事長潘思源名下新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近來開價2.19億元出售北市中山區長春路店面,目前該店面由「王德傳茶莊」承租,租金投資報酬率約2%,市場傳新華開發1年多前以1億多元買下,若順利出售漲幅超過1成,將成為市場投資獲利超高案例之一。
屋主獲利逾1倍
前晶華酒店董事潘思源2007年時創設新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積極投資不動產,去年以2.3661億元標下西門町「力福商業大樓」,打算改建為平價旅館,該標案讓新華開發一舉成名,也讓潘思源曝光,也因為其弟弟潘思亮就是晶華酒店董事長,而更受矚目。 近來新華開發積極出售北市中山區長春路14-1號店面,該店面目前由「王德傳茶莊」承租,店面屋齡超過50年,為4樓透天厝,土地約33.88坪,總建物約121.97坪,每地坪約646萬元,幾乎創區域高價,該物件正在網路銷售。 仲介透露,新華開發2009年時以1億多元取得該物件,「王德傳茶莊」6、7年前承租,租約到明年8月,月租金36.5萬元,若以開價2.19億元計算,投資報酬率約2%。 根據市場推估,2009年新華開發取得時市場行情約1億多元,倘若順利以2億元出售,新華開發將獲利1倍以上。
買天籟飯店破局
近來新華開發積極投入各種不動產事業,去年中委託戴德梁行標售中山北路一段135巷內百坪土地,開價2.5258億元,最後流標;市場更傳出新華開發去年以11.8億元買下陽明山「天籟溫泉飯店」股權,然而該交易案最後破局,「天籟溫泉飯店」股東之一張松允表示,新華開發僅表達投資意願,最後沒談攏才沒成交。雖如此,新華開發仍積極尋找各種投資標的。
大賺就賣成趨勢
永慶房仲集團研展室協理黃增福分析表示,房地產市場大漲,不少投資人多年前買的不動產漲1倍以上,「趁高獲利出脫、換投資其他產品成為近來市場趨勢。」
蘋果日報 江碩涵╱台北報導 2011年 01月30日
★土地買賣諮詢★中央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91.1.25發布
中央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91.1.25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內政部台內中地字第0九一00八三八二六0號令發布
◆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土地徵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區段徵收土地係指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得予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之可供建築土地。
◆ 第 3 條
中央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之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時,應依本辦法以公開招標方式為之。其公告事項如下: 一、依據。 二、土地坐落及面積。 三、土地使用分區及其使用管制。 四、土地開發建設期限。 五、租賃或設定地上權期限。 六、投標資格。 七、受理投標期間。 八、標售、標租或地上權權利金底價。 九、押標金金額。 十、領取投標須知、標單時間及地點。 十一、投標應備書件。 十二、開標時間及場所。 十三、價款、租金、租賃擔保金、地上權權利金、地租之繳交期限及方式。 十四、土地點交方式及期限。 十五、其他必要事項。
前項公告至少於受理申請投標期間之始日前十五日為之。
第一項公告事項,除自公告之日起於機關門首連續公告五日外,應另公告於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或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場所,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 第 4 條
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之押標金,依下列規定估定之:一、標售押標金不得低於標售底價百分之十。二、標租押標金不得低於年租金底價百分之十五。三、設定地上權押標金不得低於地上權權利金底價百分之十五。
◆ 第 5 條
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之底價,依下列規定估定之:一、標售底價依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估定之。二、標租底價以年租金為準,不得低於前款所估定底價百分之八。三、設定地上權權利金之底價,不得低於第一款所估定底價百分之三十。
◆ 第 6 條
標租土地租金應隨同消費者物價指數逐年調整。
租賃擔保金金額不得低於每年調整後之年租金。
◆ 第 7 條
開標時,以投標價金最高價者為得標人。如最高價有二標以上時,以抽籤方式決定之,抽籤結果未得標者為候補得標人。
決標後,得標人之押標金不予發還,逕予抵充價款、租金、租賃擔保金或地上權權利金。
◆ 第 8 條
得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清土地價款或簽訂契約者,視為拋棄得標權利,除不予退還押標金外,招標機關得通知候補得標人遞補之,無候補得標人時,由次高價投標人照最高標價取得得標權,或重新公告辦理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
◆ 第 9 條
決標後,未得標者之押標金應無息退還。但標價低於公告之標售、標租或地上權權利金底價者,所繳押標金不予退還。
◆ 第 10 條
辦理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經公告招標二次無人投標或廢標者,得酌減底價,再行公告辦理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
經依前項重行公告辦理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仍無人投標或廢標者,得以重行公告之底價再行酌減至多百分之二十,並重行辦理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
經依前項辦理公告招標仍無人投標或廢標者,得檢討調整該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管制,並依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項及本辦法規定重新辦理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
◆ 第 11 條
設定地上權應收取地租,地租之收取標準按訂約當期土地公告地價年息百分之五計收。
前項地租,於公告地價調整時,隨同調整。
◆ 第 12 條
標售土地得標人繳清全部土地價款後,招標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土地已完成地籍整理者,招標機關應於得標人繳清土地價款之日起三十日內提供申請登記所需文件,由得標人會同招標機關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招標機關並應以現況辦理點交,製作點交紀錄;其土地之面積,應以土地登記簿記載者為準。 二、土地尚未完成地籍整理者,招標機關應於得標人繳清土地價款之日起三十日內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供得標人申請相關證照使用,並以現況辦理點交,製作點交紀錄。土地完成地籍整理後,招標機關應配合提供申請登記所需文件,由得標人會同招標機關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依前項第二款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土地,其土地登記簿登記之面積如與公告標售面積不符時,得約定自完成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就二者面積差額,按得標金額比例,無息多退少補。
第一項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及其他相關費用,應約定由得標人負擔。
◆ 第 13 條
招標機關應於標租土地得標人得標後三十日內,與得標人簽訂租賃契約。租賃契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雙方當事人。 二、土地坐落及面積。 三、租賃期限。 四、土地使用限制。 五、租金金額、繳款方式及期限。 六、租金調整方式。 七、未依約繳交租金之處理方式。 八、租賃擔保金之調整及繳退方式。 九、租賃期滿後,土地返還及地上物處理方式。 十、保證人及其連帶保證責任。 十一、違約事項及罰則。 十二、特約事項。
標租土地之面積,應以土地登記簿記載之面積為準,土地登記簿記載之面積如與公告標租面積不符時,仍應以原標租金額計算租金,得標人不得要求退補。
租賃契約訂定後,雙方應會同向土地所在地之管轄法院辦理公證;招標機關並應以現況辦理點交,製作點交紀錄。得標人要求鑑界者,招標機關應會同辦理。
前項辦理公證、鑑界及其他相關費用,應約定由得標人負擔。
◆ 第 14 條
第十四條 招標機關應於設定地上權得標人得標後三十日內,與得標人簽訂設定地上權契約。地上權契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雙方當事人。二、土地坐落及面積。三、地上權存續期間。四、土地使用限制。五、地上權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之限制。六、地上權權利金金額、繳款方式及期限。七、地租金額、繳款方式及期限。八、地租調整方式。九、地上權消滅後,土地返還及地上物處理方式。十、違約事項及罰則。十一、特約事項。
設定地上權土地之面積,應以土地登記簿記載之面積為準,土地登記簿記載之面積如與公告招標面積不符時,仍應以原標地上權金額計算權利金,得標人不得要求退補。
地上權設定契約簽訂後,由得標人會同招標機關申請地上權設定登記;地上權設定登記後,招標機關應以現況辦理點交,製作點交紀錄。得標人要求鑑界者,招標機關應會同辦理。
前項辦理登記、公證、鑑界及其他相關費用,應約定由得標人負擔。
◆ 第 15 條
租賃或地上權契約書應載明租賃或地上權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終止租約或撤銷地上權,已繳交之租金及權利金不得要求退還:一、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未依約定繳交租金或地租金額達二年以上之總額。二、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未依都市計畫及其他法令規定使用土地。三、承租人或地上權人將土地或地上權出租或出借供他人建築使用。四、其他依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終止或撤銷原因發生。
◆ 第 16 條
第六條至第九條及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規定,涉及參與投標人之權利、義務事項,應於招標文件內載明。
◆ 第 1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土地買賣諮詢★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92.10.1訂定
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92.10.1訂定
內政部92年10月1日台內地字第0920074623號令訂定
◆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土地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0條第4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外國人依本法第19條第1項第8款取得之土地,除經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展期並獲同意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未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者,應函請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通知送達後3年內出售。
土地所有權人逾期未出售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函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該土地是否仍應依原核准之投資計畫目的使用後,依下列情況辦理:
一、經確認仍應依原核准之投資計畫目的使用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訂定標售條件及有關標售審查事項,交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標售。
二、經確認無需依原核准之投資計畫目的繼續使用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撤銷原核准之投資計畫,交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土地使用管制有關規定,將該土地回復原使用管制,再辦理標售。
◆ 第 3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標售前,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設有他項權利者,並應通知他項權利人。
◆ 第 4 條
土地所有權人於接獲前條通知送達後15日內,對標售事宜如有異議,得以書面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異議,受理機關應於標售公告前處理完竣。
前項異議處理,應將處理結果通知異議人,異議人不服處理結果,應於接到通知書後30日內,循行政救濟途徑處理。
◆ 第 5 條
標售之土地,應以整批、整筆標售為原則;如經辦理2次後仍無法售出,得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視實際土地使用情況,妥為規劃,以分批、分筆辦理標售。但有第2條第2項第1款之情形者,分批、分筆標售應先徵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 第 6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標售時,採用郵遞投標方式為之。
◆ 第 7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標售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載明投標人之權利義務。
◆ 第 8 條
依本辦法標售之土地及其改良物,除依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定標售條件外,依法令許可得在中華民國領土內取得該不動產之公、私法人及自然人,均得參加投標。
◆ 第 9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於標售前辦妥下列事項:
一、囑託註記:應於公告標售時,提供標售之土地及其改良物相關資料囑託地政事務所於登記簿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依土地法第20條第3項辦理標售中。
二、勘測及核對土地現況:應至土地現場勘測,拍照作成勘測紀錄,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土地之使用情形,如土地上有工作物或農作物時,其權利人姓名。
(二)物之占有使用人,如非抵押人或債務人占有時,其占有使用人及占有之原因。
三、查對及準備資料:查對產籍資料,並備齊土地或建物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及位置略圖等以供閱覽。
四、公告:於開標14日至16日前公告標售。但有預先廣告傳播必要者,得於開標前1至2個月公告。
五、現場標示:標售之土地,應於現場豎立標示牌。
◆ 第 10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依當期土地公告現值及建築(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基準,訂定土地及其改良物之標售底價。
◆ 第 11 條
標售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法令依據。
二、土地及其改良物標示及面積。
三、土地使用及占有現況。
四、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五、都巿計畫使用分區或非都巿土地使用編定情形。
六、標售底價及保證金金額。
七、標售之日期及地點。
八、領取投標須知、投標單之時間、地點。
九、有關優先購買權之規定。
十、其他必要事項。
有第2條第2項第1款之情形者,應於公告時載明,其內容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標售條件及有關標售審查事項為之。
前2項公告應登載於全國性新聞紙連續3日以上。
◆ 第 12 條
投標人參加投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填具投標單:載明投標人、標的物、投標金額及承諾事項。自然人應註明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電話號碼。法人應註明法人名稱、地址、電話號碼、法人登記證或公司統一編號及法定代理人姓名。投標金額應以中文大寫。
二、繳納保證金:其金額按標售底價10%計算(計至千位),限以郵局之匯票、經政府依法核准於國內經營金融業務之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信用合作社、郵局、農會或漁會之劃線支票或保付支票繳納,並連同投標單妥為密封,用掛號函件於開啟信箱前寄達標售機關指定之郵政信箱。逾期寄達者不予受理,原件退還。
前項第2款之劃線支票,指以金融機構為發票人及付款人之劃線支票。
◆ 第 13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辦理標售公告期間,土地所有權人已簽訂移轉契約並依法申報現值者,得檢具契約書件及現值申報書影本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停止標售。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前項申請後,經審核屬實,應停止標售。
停止標售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通知轄區地政事務所列管,俟土地及其改良物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畢,逕為塗銷標售之註記後,地政事務所並應將辦理情形通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前項移轉,於獲准停止標售後2個月內未辦畢移轉登記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仍應依本辦法重新辦理標售。經重新辦理標售者,土地所有權人不得再依第1項申請停止標售。
◆ 第 14 條
逕為標售之土地及其改良物,如有優先購買權者,決標後應通知優先購買權人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預繳相當於保證金金額之價款,表示願意優先承購。逾期未繳,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者,於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出具證明文件,依土地登記規則第97條規定辦理。
◆ 第 15 條
依本辦法辦理標售,經公告招標2次無人投標或廢標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酌減底價,再行公告辦理標售;酌減數額不得逾10%。
經依前項重行公告辦理標售,仍無人投標或廢標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以重行公告之底價於10%以內再行酌減,並重行公告辦理標售。如仍無人投標或廢標者,得按上開比例再行酌減拍賣底價,至完成標售為止。
◆ 第 16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辦理標售期間,土地及其改良物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停止標售程序,並囑託地政事務所辦理註銷標售之註記:
一、經法院囑託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者。
二、經公告徵收者。
三、經直轄巿或縣(巿)政府依法令公告禁止移轉者。
四、依第13條規定停止標售者。
◆ 第 17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將得標結果載明下列事項,通知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
一、得標價格。
二、應繳之土地增值稅及相關稅費。
三、應付標售執行名義之各項作業費用。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將所得價款,依前項第2款及第3款所定之順序分配,如有剩餘應通知所有權人於3個月內領取,逾期未領時,應依法辦理提存。
◆ 第 18 條
開標確定後,除另有規定外,得標人應於開標之次日起30日內1次繳清全部價款。
◆ 第 19 條
開標確定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通知得標人依標售公告所規定期限,一次繳清應繳價款,得標者之保證金不予發還,逕以抵充價款。
得標人如以標得之不動產向金融機構辦理抵押貸款繳納標價者,其繳款方式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
優先購買權人以承購之不動產申請抵押貸款繳納標價者,準用前2項規定辦理。
◆ 第 20 條
標售後土地及其改良物之點交期間、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於得標人繳清全部價款後15日內辦理點交。
二、以書面點交為原則,於點交紀錄其他事項欄記載書面點交完竣,並註明依現狀點交。
◆ 第 21 條
標售之土地及其改良物,得標人依標售條件繳足價款後,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發給得標人產權移轉證明書,並通知地政事務所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其有抵押權之設定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並應先行代償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並囑託地政事務所辦理塗銷抵押權登記及標售註記。
得標人得持前項產權移轉證明書,單獨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權利移轉登記。
◆ 第 22 條
本辦法作業所需使用之標售公告、投標單、投標須知等書件,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
◆ 第 2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土地買賣諮詢★{重劃土地}臺北縣政府市地重劃區段徵收作業與地籍地價測量業務聯繫要點 91.11.20公布
臺北縣政府市地重劃區段徵收作業與地籍地價測量業務聯繫要點 91.11.20公布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新北市政府北府法規字第 0991209390號公告繼續適用
一 臺北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加強本府市地重劃、區段徵收作業與地籍、地價及測量業務之協調配合與聯繫,以提昇工作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 計畫辦理市地重劃區、區段徵收區範圍內之都市計畫樁位經公告確定後,其範圍邊界、公共設施用地未辦分割者,於實施範圍勘定後本府應會同轄區地政事務所實地點交都市計畫樁位,並於完成樁位點交及檢測無誤後,三十日內辦竣分割及標示變更登記。但情形特殊者,視實際需要而延長之。
前項都市計畫樁位未點交完成前,其有先行辦理使用面積測量之必要者,轄區地政事務所,應於本府指定日期前辦竣。
三 本府辦理市地重劃、區段徵收作業時,轄區地政事務所應提供範圍內之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地籍圖冊等相關資料 (含磁性檔) 。
四 轄區地政事務所應於接獲本府市地重劃、區段徵收土地清冊後十五日內完成與土地登記簿 (電子處理之地籍資料) 核對作業,並蓋妥「經核與土地登記簿 (電子處理之地籍資料) 記載相符」戳記與日期及各級人員職章後送府辦理。但情形特殊者、視實際需要而延長之。
前項清冊如有任何異動情形,轄區地政事務所應造表送本府釐整相關資料。
五 本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二條、第三十一條及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二條之一、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調查、勘測或各項補償費、救濟金之查估作業時,得交由轄區地政事務所執行之。
六 區段徵收公告期間內,轄區地政事務所應於辦公廳處或本府指定處所,派員受理土地所有權人提出之抵價地申領案件,並於徵收公告期滿之次日送交本府彙整審查。
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前項作業時應設置抵價地收件簿,記載收受文件及日期,並當場發給申請人證明文件。
七 本府辦理各項補償費、救濟金、獎勵金等發放作業時,得交由轄區地政事務所為受理申請並為各項證件之審查,地政事務所於收件日起十五日內審竣送交本府核可。但祭祀公業或繼承案件等情形特殊者,視實際需要而延長之。
本府辦理前項發放作業時得要求轄區地政事務所派員現場協助。
八 市地重劃範圍內之公有土地於辦理抵充或原位置原面積配回、或優先指配於非共同負擔公共設施用地,及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公有土地於領訖有償撥用價款或奉准無償撥用或核定領回土地後,由本府列冊,囑託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或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九 市地重劃、區段徵收範圍內已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築改良物,本府應於補償費、救濟金發放完竣或提存法院或存入保管專戶後一個月內,列冊囑託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建物所有權滅失登記、標示變更登記或他項權利轉載或塗銷登記等。
前項登記作業應於接獲囑託後三十日內完成,並應通知本府及副知稅捐機關,釐正稅籍。但情形特殊者,視實際需要而延長之。
一○ 本府因業務需要,認有必要時,得將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業務中之地籍整理、市地重劃前後、區段徵收後地價訂定及土地分配作業交由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
一一 轄區地政事務所於辦理登記作業時,如原土地所有權人已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向本府申請於發給之抵價地上設定抵押權或典權,並經核准者,應由本府同時提供原土地所有權人與他項權利人之協議書等文件,由轄區地政事務所同時辦理抵價地所有權登記
及他項權利設定登記。
一二 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土地完成土地分配並經公告確定後,本府應將市地重劃、區段徵收土地分配清冊逕送轄區地政事務所囑託辦理權利變更登記或所有權登記,轄區地政事務所於三十日內辦竣登記作業時,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領取權利書狀,並副知本府及稅捐機關。
前項土地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之一、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繳納差額地價逾期未繳清者,應由本府同時囑託轄區地政事務所於土地登記簿加註「未繳納差額地價之土地,不得移轉,但因繼承而移轉者,不在此限」或「未繳清差額地價前,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字樣。
應繳納之差額地價經限期繳納逾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差額地價經繳清後,應由本府立即通知轄區地政事務所註銷註記。
差額地價土地經法院囑託查封等限制登記時,轄區地政事務所應於辦竣限制登記後函復法院並副知本府。
市地重劃前土地有設定抵押權登記,依照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九十一條規定轉載於重劃後分配之土地者,其權利範圍以重劃後應分配面積佔實際分配面積之比例填載於他項權利清冊內送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以利該差額地價求償。
一三 本府於地籍測量完成並釐正相關資料後囑託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第十二點登記作業時,並應檢附下列圖冊資料送交轄區地政事務所使用:
(一) 市地重劃前後土地分配清冊及區段徵收土地分配清冊。
(二) 他項權利清冊。
(三) 限制登記清冊。
(四) 磁性資料檔:
1 宗地資料檔。
2 控制點座標及點之記檔 (含都市計畫樁位) 。
3 地號界址檔 (含成果表) 。
4 界址點座標檔 (含參考點座標) 。
5 批次轉檔作業資料檔。
(五) 清冊資料:
1 界址點座標清冊 (含參考座標清冊) 。
2 控制點座標及點之記清冊 (含圖根及都市計畫樁位) 。
遇有段界調整而重編地號時,應一併檢附新舊地段、地號對照清冊三份。
一四 本府於地籍測量完成並依前點規定將測量成果函送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完竣後,應依內政部土地測量局訂頒「臺灣省各縣市辦竣地籍整理測量成果繳驗作業要點」規定,將所需測量成果圖冊繳交該局集中保管。
一五 轄區地政事務所於辦理市地重劃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或區段徵收土地所有權登記,應同時連件辦理市地重劃前或區段徵收前地籍資料截止記載登記。
前項土地有他項權利登記、限制登記或三七五租約登記時,亦應連件辦理轉載或塗銷登記或變更登記。
一六 轄區地政事務所應於市地重劃、區段徵收計畫書公告確定後,配合地籍整理需要,依內政部訂頒之「土地段名代碼表管理暨使用說明」規定,逕向內政部辦理增編或註銷土地段名代碼。
一七 轄區地政事務所於辦竣土地登記後應依左列方式訂正原有地籍圖。
(一) 市地重劃、區段徵收前之原地籍圖,應於市地重劃、區段徵收範圍經界上 (靠市地重劃、區段徵收區方向) 加劃紅色鉛筆線。
(二) 原地籍圖如部分屬市地重劃區或區段徵收區者,經劃紅線後,於其中央處加蓋「本地區屬第○期○○市地重劃區,市地重劃後已另繪地籍圖,本圖停止使用」或「本地區屬○○○區段徵收區、區段徵收後已另繪地籍圖、本圖停止使用」橡皮紅色戳記。
(三) 原地籍圖如全幅均在市地重劃區或區段徵收區內者,在圖廓外端加蓋「本幅圖全屬第○期○○市地重劃區,市地重劃後已另繪地籍圖,本圖停止使用」或「本幅圖全屬○○○區段徵收區、區段徵收後已另繪地籍圖,本圖停止使用」橡皮紅色戳記。
一八 本府應於市地重劃土地地籍整理後三十日內完成「市地重劃後宗地申報地價換算表」、「市地重劃後宗地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換算表」送交轄區地政事務所據以辦理地價異動,並通知各宗土地所有權人及稅捐機關,作為市地重劃後地價稅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十七條規定辦理減免及土地增值稅依同規則第二十條第六、七點辦理減徵之優惠。
一九 轄區地政事務所應於區段徵收土地地籍整理後三十日內按所屬地價區段之地價計算各宗土地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並函報本府辦理公告。
但情形特殊者,視實際需要而延長之。
前項地籍整理後之各宗土地最近一次申報地價應依內政部九十一年六月三日台內地字第○九一○○六○九九三號令辦理。
二○ 市地重劃、區段徵收後土地,如有更正或異議處理,本府應於處理完竣十五日內將土地分配圖冊資料,函送轄區地政事務所釐正有關圖冊資料。
轄區地政事務所釐正完畢後應復知本府,由本府將更正後之圖冊資料通知稅捐機關及土地所有權人。
訂閱:
文章 (At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