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重劃後分割免辦移轉申報者再移轉時可予減徵
釋示函令標題
土地重劃後分割免辦移轉申報者再移轉時可予減徵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楊○○君所有重劃後經辦理共有物分割之土地,如其辦理共有土地分割登記時,依規定免為申報移轉現值及未享受土地增值稅之減徵者,該土地於分割登記後再移轉時,可視為重劃後第1次移轉,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編者註:現行法為第4項)規定減徵其土地增值稅。(財政部84/07/10台財稅第84163356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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