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2日 星期一

北市免稅地 即起全面清查

北市免稅地 即起全面清查
北市稅捐處長謝松芳17日表示,即日起至明年3月底,將全面清查北市境內免稅地以及享受優惠稅率的地價稅對象,只要查獲不符免稅條件者,明年起不再享有優惠條件。
同時,謝松芳對於已適用停車場優惠地價稅的案子,已向財政部減免限縮建議,避免企業養地避稅。
謝松芳已在15日函請財政部,針對已經規劃為建築用地,不應再核發停車場登記證。他表示,依土地稅法,領有停車場登記證且供公共使用者,他們的地價稅若只課基本稅率千分之10,並不合理。例如,原須適用千分之55稅率的土地,若在優惠情形下,只課千分之10,地主獲取高達千分之45的租稅利益,而另一塊地如果原適用千分之15稅率,同樣以千分之10課徵,地主僅獲得千分之5的租稅利益,明顯的違反租稅垂直公平原則,因為越有錢、地越大的人,享有的優惠卻更大。
謝松芳說,許多已經取得建照的土地,卻又向停管處申請停車場登記證,然後再持登記證要求享有優惠稅率,只要土地坪數具一定規模,就可享有千分45的租稅減免,而再以該筆土地向民眾收取臨時停車費,甚至還有晚上變成夜市擺攤的地點,像這樣的土地利用給予減免,實在太不合理。
謝松芳強調,已經建議財政部廢止行政院83124日台8302665號函、以及財政部83216日台財稅第830042741號解釋函規定,取消對停車場登記證的公共停車場用地,按基本稅率計徵地價稅的租稅優惠。
他建議改以累進起點地價為基礎,依據停車場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倍數區分5個級距別,適用不同減徵比率予以減免地價稅,且級距越高者,減徵比率越低,舉例,超過累進起點地價20倍者,只減徵應納稅額的10%,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5倍者,則可減徵應納稅額的30%。
至於正要清查的免稅地方面,謝松芳說,原適用土地稅減免規則的對象包括廣場、綠地或者簡易公園用地,甚至提供給公家機關使用的私人地,同樣也享有免稅優惠,這些全都會是稅捐處主要追稅的目標。
工商時報 / 記者:陳懷瑜 2010-11-18

社會住宅政策粗糙 若無配套注定失敗


社會住宅政策粗糙 若無配套注定失敗

近來高房價問題引發民怨,政府緊急推出社會住宅政策。中央研究院院士、前經建會主委胡勝正認為,政府在選舉壓力下推出社會住宅,政策內容有點粗糙,是錯誤的藥方;他認為,社會住宅只能解決租屋問題,無法解決房價問題,若無完整配套及需求導向,社會住宅大概注定失敗。
記者問:近來房價高漲,住宅問題引起重視,你認為問題在哪裡?
胡勝正答:住宅問題有兩個層面,一個是買不起,一個是租不到、租不起,都是長期的問題。這波房價飆漲,有一部分是補漲,二○○八年金融海嘯時房價跌了十%、然後漲了二十%,等於回到原點;後來又繼續漲,有一部分是泡沫,因為熱錢進來買房子,且集中豪宅或精華地段商辦,民眾看到自己住的房子跟「帝寶」差那麼多,使得問題尖銳化。
我們的房價所得比(以三十坪房屋價格除以家庭可支配所得)高於美國,美國大概四倍多,我們金融海嘯時全國平均六.六倍、北市八倍多,現在北市已經十幾倍了;雖然房價所得比高,但我們自有住宅率也達八十七%,號稱只低於印度及新加坡,其實有些是假象,房屋是富爸爸給的,也算自有住宅,國外是自己買的才是自有住宅,如果參考國外定義,我們自有房屋率大概七十五%。
自有住宅對社會是很重要安定人心的力量,有自有住宅,對社會、社區也會比較關心,因此各國都認為自有房屋具社會功能。
有人買不起房子,但有人是租不起或租不到,租不起就是貧窮的問題,也就是所得分配問題。接下來是租不到,像老人、身心障礙者,需要無障礙空間,但有時租不到或遭歧視,還有一些老人喜歡跟老人住一起,這是市場上銀髮住宅供給的問題。另外,近來研究生愈來愈多,開始出現已婚學生住宅的需求。
為了應付選舉 手法笨拙
問:政府在五都選舉宣布興建五處社會住宅、提供一六六一戶,只租不售,你對這項政策評價如何?
答:政府十月時還說要跟社會溝通,結果因為競選壓力就公布了,我覺得這是最笨拙的方法。因為社會住宅政策提出時,基於社會公益的觀點,大家都會同意,所以是加分;等到真正提出方案,很多人又會有意見,大家都不喜歡社會住宅在自己住家附近,所以當初北市府提出「小帝寶」,附近居民就抗議,現在公布五處社會住宅,附近居民也抗議,接下來又有一堆細節,很多人會有意見,結果是贊成的人不見得投給你,反對的人感覺更強烈。
由於過去國民住宅、平價住宅的經驗,社會住宅也容易被標籤化,所以容易引起反彈,政府預計明年底要動工,但地方壓力、如何管理等,很多問題會顯現出來,蓋不蓋得成還是問題。
這次公布的社會住宅政策有點粗糙,既然是提供給弱勢,應有公權力進去,警察、社工人員介入,才可以做得好,也可思考是否採取BOT等方式;以前國民住宅、平價住宅失敗,現在要蓋社會住宅,要先檢討過去學到哪些經驗?有沒有解決問題?如果沒有相關配套,大概注定會失敗。
社會住宅要避免重蹈覆轍,除了完整配套,其次是需求導向,租不起或租不到的人,分散各地,政府選的五個地方,除了弱勢者,也要給外地來的學生或就業者居住,但那裡根本沒有什麼大學,也不是就業的重點地方,北市松山好一點,萬華還沒有完全復甦,北縣三重也是,如果是板橋等新興地區,可能有較高的住宅及就業需求。
問:多數建商是利潤導向,財政部以BOT方式招標公益住宅,內湖銀髮住宅八至十二坪、租金二萬至三萬元,被質疑太高貴,如果社會住宅採BOT,能提供合理價格嗎?
答:BOT有很多種,一種是政府出地,建商有使用權,然後回饋給政府,過去BOT不成功,主要是政府心態問題,只要不拿錢出來就好,如要補助建商,就是給容積率,讓容積率跨區移轉,結果整個都市規劃亂掉了,因為政府不願花錢、還要自償率百分之百,所以有時BOT蓋的國宅不倫不類,價格就不會低。
其實,BOT不一定要跟建商合作,我比較傾向跟社福團體或宗教團體合作,他們對服務弱勢已有相當經驗,只是缺乏資源。
另外,政府要先訂好價格,必要時不但出地、也出錢,有些可由民間去蓋,政府租過來,然後找人管理;完全靠政府或建商興建,都要很長的時間,政府可以去買、去租,然後轉租給弱勢團體,現在空屋很多、且不集中,反而有混居效果,可避免標籤化的問題。
還有,現在很多中古屋沒有無障礙空間,如果給予補貼,讓家裡有老人的家庭增設無障礙空間,可以解決很多老人住的問題;至於部分老人喜歡跟老人住在一起,那就是市場的問題,不是政府的問題。
提高租金補貼 比較可行
問:除了社會住宅,日前立法院財政委員會通過決議,要求提高租金補貼或研議發放租屋券,這是解決問題的方式之一嗎?
答:這個倒是比蓋社會住宅好,社會住宅如蓋在精華地段,要讓中低所得者住得起,一定要有相當的折扣,到時會有一堆人去搶,搶到的等於贏了樂透,過去國宅也一樣,不如普遍化,用租金補貼的方式。
不過,消除社會歧視這部分需強化,例如家裡有身心障礙的孩子,有些社區可能會排斥,這是社會道德的問題,政府應排除、介入;這次社會住宅規劃混合居住,這個方向我是認同的。
解決房價高漲 用錯藥方
問:政府急著推出社會住宅,能夠解決買不起房子的問題嗎?能夠解決高房價的問題嗎?
答:不能。社會住宅是要解決租不起、租不到的問題,最近房價漲得特別厲害,跟熱錢有關係,應該要解決熱錢問題,用社會住宅政策解決高房價的問題,是錯誤的藥方,也無法改善青年購屋的問題,買不起房子蓋社會住宅,就像我吃不起肉,你說吃稀飯好了,並沒有解決問題。
年輕人買不起房子,有兩個層面的問題,第一是所得分配不均、薪資停滯,如果薪資跟房價一起漲,房價所得比還是一樣,不會覺得那麼恐怖。現在是薪資不漲、房價漲了,今年經濟成長率號稱可達十%,但一般薪資階級沒有感受到;第二是熱錢流竄,如能有效制止,房市上漲可能沒那麼厲害,大家感受不會那麼尖銳,對所得分配不均的反彈也不會那麼大。
問:近來熱錢持續湧入,台灣會出現資產泡沫的問題嗎?
答:有這個機率。現在熱錢跑到亞洲,所以一向很保守的國際貨幣基金(IMF),也同意亞洲實施資本管制,尤其美國聯準會(Fed)不但採取低利政策,還推出QE1QE2(第一次、第二次量化寬鬆政策),使得問題更嚴重,熱錢流竄到哪裡,就在那裡引起問題。
二○○八年美國爆發金融海嘯時就是如此,熱錢加上Fed的低利政策,炒起了房市,漲的時候大家都很高興,但突然熱錢退了、經濟開始反轉了,很多人就付不起,引爆次級房貸問題,整個經濟發生危機。
自由時報記者鄭琪芳/專訪2010-11-22

北市2都更 可望重啟招商

北市2都更 可望重啟招商


台北市鼎興營區與中山女中南側,2大台北市最吸睛的都市更新指標案,近期內解凍有望!據悉,經建會日前同意營建署改變招商方式,不標售土地,改採設定地上權,並與建商合建方式,重啟爐灶,內政部預計月底報院核定,尋求解凍,最快101年初可望對外公告招商。
上半年為降溫北市高漲房市,吳揆下軍令狀,北市精華區的國有地暫緩標售,以免政府帶頭助漲炒房,北市唯二指標的都更案,原本今年5月底公告招商,因都更開發方式形同標售賣土地,因此受波及暫緩開發。
內政部營建署數月來策略轉向先行整合二都更案私有地,首創「跨區域都市更新」策略,以權利變換,規劃集中分配單元,安置都更範圍內私有地現住戶,可減少都更阻力,1111日與私有地主達成共識,同意以權利變換方式換地。
未來除鼎興私有地現住戶外,不排除華光金融特區都更範圍現住戶,計畫集中在中山女高集中分配單元內。
為挹注都市更新基金財源,營建署日前向經建會及行政院都更專案小組簡報,決改變都更方式,採設定地上權,與建商合建等方式開發,為二大都更案請命解凍,已獲經建會同意。內政部預計月底將開發方式,與私有地溝通成果一併報院核定,最快101年初、慢則一年半重新公告招商。
經建會副主委黃萬翔表示,營建署改變二大都更招商方式,祛除標售土地疑慮,在不處分國有地前提下,以設定地上權和建商合建,可放行開發。內政部也說,與建商合建,政府不但不必出資,且可分回商辦及住宅,是目前凍結標售北市精華國有地下可行方式。
工商時報 者呂雪彗/台北報導2010-11-22

投資人在交屋前換約買賣… 建商已交出名單

投資人在交屋前換約買賣建商已交出名單

台北市預售屋大查稅行動,急急如律令,國稅局遏炒房,首波查稅出動!各建商10月底才收到國稅局函令,必須按照規定在文到7日內填妥回覆,詳細列出5年內、交屋前的更名(換約)內容,包括建案名稱、交易日期、合約金額、讓渡金額、買賣方等。
各建商交出的名單數,因推案量、每一推案是否開放換約等規定而有不同。多數建商如期在11月初陸續交出,有些大型建商則因為近5年推案過多、調閱資料手續繁瑣,而向國稅局爭取在11月中旬交件,但月初才交的名單,月中已有買賣客戶收到大額補稅單,國稅局速度之快,讓建商詫異,首波交出的名單,目前只要在半年內有進出紀錄又無申報所得者,幾乎都已拿到補稅單。
由於國稅局要求交出名單,建商都必須要配合,不過,建商擔心,若投資人因查稅而恐慌的心態發酵,投資房市將明顯卻步,再加上年底央行可能升息,這些負面影響,皆會造成建商日後的推案速度減緩。
工商時報 記者馬婉珍/台北報導2010-11-22

7兆都更商機啟動

7兆都更商機啟動


全台都市更新即將全面啟動!行政院本週四院會將通過「都市更新產業行動計畫」,預計4年內投入184.6億元,協助2萬戶屋齡逾20年獨棟老舊建物予原容積獎勵重建,可說是五都選前送給營建等都更周邊產業大利多。
據估計,台灣屋齡老舊逾30年房屋,全台至少300萬戶,20480萬戶,若全面重建、整建或進行都更,可帶動營建業產值達7兆元以上。若年底主計處完成新人口普查,戶數勢必更高,對營建、裝潢、傢俱等都更產業潛在龐大商機。
行政院會本週四將討論內政部所提的「都市更新產業行動計畫」,一旦通過,全台都市更新可望正式起跑。這項計畫自100103年為期4年,預計投入184.6億元,採多元策略更新市容,走都更方式包括政府推案規劃完成50處、輔導100件民間都更推案、補助整合150個社區自力更新。此外,針對老舊建物機能改善策略包括補助100件私有老舊公寓大廈整建維護;受理2萬戶老舊建物重建。
這項計畫擴大至個別獨棟重建最受矚目。官員說,未來屋齡超過20年老舊建物重建,原容積或原樓地板面積大於法定容積,按原容積或原樓地板面積重建,此對大台北都市計畫範圍內老舊房屋是一大福音,依原容積獎勵誘因相當大,不必擔心重建後7樓變4樓,勢掀起大台北地區的重建潮。這項獎勵只需修改都市計畫法容積獎勵分區使用管制規則,可以很快適用。
經建會副主委黃萬翔強調,獨棟重建盼規劃設計導入綠建築手法,尤需強化耐震性能、改善無障礙空間,如此再予容積獎勵上限20%。
內政部藉此將輔導專業都市更新公司產業發展,帶動輔導建築經理公司、物業管理公司轉型或成立都市更新代辦實施機構,協助住戶推動自力更新案推動。
100年起營建署將選定大台北數處有意願更新社區優先試辦,利用中小企業信保基金工具,協助自力更新案籌措營建資金取得低利融資,提高參與意願,希望帶動全省民間自籌資金進行老舊社區都更。
內政部正研議整合前置作業貸款要點,補助地方政府出規劃費,委託專業機構協助整合民間自力更新案。
工商時報 記者呂雪彗/台北報導2010-11-22

泰舍實業 用兵法賣房子

泰舍實業 用兵法賣房子
楊岳修結合《孫子兵法》 以誠信贏得住戶信賴
代銷出身的泰舍實業董事長楊岳修,26歲創泰舍實業,從代銷轉為建商,將建築理念結合《孫子兵法》、老子哲學,運用在房地產商場,一路以誠信為宗旨,與多間建商合資在北市精華地段推出建案,今年5月在內湖推「雲立方」,開價更創區域新高,成為指標個案。
五專時期主修電子科的楊岳修,戲稱自己5年專科念的是「社會大學」,在酒店當端盤小弟,甚至將賺來的錢全部投入「地下期貨」,直到玩掉了向父親借來的20萬元,才明白賺錢沒那麼容易,楊岳修說,「期貨賠錢的教訓,後來我把它運用在房地產上,明白投資需要設定停損點,才能熬過空頭時期。」

內湖區推指標大樓案「雲立方」,當時開價每坪達100萬元。
代銷起家轉建設
從小在南部成長、當兵的楊岳修,到台北第1天的晚上,與哥哥相會陽明山看夜景,「台北盆地滿坑滿谷都是燈,每1戶就是1盞燈,甚至不少戶是千萬元以上,難道楊家只能擁有其中的1戶嗎?」大哥的一句話,讓楊岳修訂下60歲以前擁有1棟大樓的志向。
楊岳修以「第1年學業務、第2年企劃、第3年資金延展,10年轉建設」為目標,就此踏入房地產業,一開始進入台灣代銷龍頭新聯陽機構當工地業務員,1個月底薪雖只有12000元,但當時楊岳修以業績分給其他同事、獎金各半的「散財」方式,來搏得案場跑單大姐的好人緣,在業績競爭大、彼此深藏不露的工地裡面,成功快速學習業務的精華。
開始研讀《孫子兵法》、《易經》之後,楊岳修也編制自己的「代銷兵法」,在19981999年房地產景氣低迷時,甚至頻創下開案3周完銷的佳績。創立泰舍初期,也是以代銷業務為主,不過,驚人的銷售速度,卻反而時常遭建商以各種理由將佣金沒收、甚至惡性倒債,楊岳修說,「工地的人事、廣告費都砸下去,連開業的本都賠光了。」
說話禪意十足的楊岳修,藉由水晶轉化風水,反映在建案之上,總選擇好地點推案。
「《孫子兵法》中提到,借兵、借糧草、借城池,整個天下都是借來的,我沒有錢,就用人脈化作資金,開始轉型為開發商,並用集資方式蓋房子。」從代銷轉開發商之後,楊岳修堅守誠信兩個字,對股東不作假帳,股東倒債他一概吸收,在產品上,曾有建案房屋大門有瑕疵,他自掏200~300萬元,堅持打掉大門重做,絕不輕忽住戶的反應。
泰舍成立15年,直至2006年才開始頻繁推案,楊岳修仔細研讀土地法與建築法規,甚至室內裝潢也涉略,加強專業領域,謹慎推案,即便台北市土地取得不易,但是憑著擅長土地整合,近年推出的個案「十勝悅」、「麗水紀」、「松江樂活」皆位於台北市。以今年上半年推出的內湖區預售案「雲立方」為例,楊岳修前後談了100位地主,但卻只花1年就談成功,實力不言可喻。
楊岳修相信「財散人聚」的信念,辦公室內懸掛不少名畫,皆是各路人脈送來的禮物。
明年跨北縣 三重重陽重劃區推案
專心打造房產城池的楊岳修,認為好的房子,營造、規劃及建材都是基本配備,除了幫客戶創造好產品,「打造增值性的房屋」更是一大目標,楊岳修說:「泰舍推案除了Location(地點)外,有好風水、好位置,延攬好人才也很重要。」
楊岳修說,「雖然公司屬於小規模建商,但是把每個建案當做自己的房子在蓋,才能創造更多客戶,過去一直朝台北市土地整合方向進行,主因在於精華地段房屋,在不景氣時相對抗跌,也才能為客戶打造具有增值性的房屋。」近期推案包括文山區將推出都市更新案,明年將首度跨入台北縣房價第2圈的三重重陽重劃區。
創造藝術品好屋
由於景氣有好有壞,楊岳修藉由閱讀中國古籍《孫子兵法》、《老子》、《易經》以鑑往知來,並學習九宮姓名學,他說,藉由朝代歷史的更迭也能預測未來景氣的變化,例如2008年金融海嘯後,就可觀察未來因為全球通膨、原物料上漲,房地產價格勢必飆升,而台灣在外來資金挹注下,房價回升速度更超過預期。
楊岳修形容房地產就像「帶兵打仗,借才蓋城池」,運作才能更有效率,即便有豐富的代銷經驗,現在楊岳修完全將銷售部份交由股東,自己則全力投入土地開發領域,打造不只具有工法技術的產品,更要創造如藝術品的好房。
泰舍實業小檔案
成立時間:1995
推案類型:大樓、透天
推案地區:台北市
經營理念:建築不只是一門技術,也是一門藝術
代銷起家的泰舍實業董事長楊岳修,用《孫子兵法》、《易經》結合房地產,發展出屬於自己的策略,在台北市快速整合土地推案。
楊岳修小檔案
現職:泰舍實業董事長
年齡:41
學歷:南台工專電子科
經歷:新聯陽代銷專案經理、金悅建設總監
興趣:工作賺錢、閱讀中國古籍
建築人語:用自住的角度,蓋出好房子
蘋果日報 蔡佩蓉╱台北報導2010-11-13

永和透天店面 賣1億

永和透天店面 賣1

帶租約店面創新高 好地段已漲1

店面交易熱,帶租約透天店面又創新高價!日前永和樂華夜市入口處的「仁愛眼鏡」透天店面以總價1億元成交,該店面屋齡42年,土地面積20.1坪,建物面積44.22坪,換算土地單價近500萬元、建坪單價226萬元,創下永和店面最高價。業者分析,市場資金轉往店面,好地段店面今年價漲至少1倍,就連永和區域型商圈店面也破億元,「這波熱錢來勢洶洶。」
來勢洶洶
「仁愛眼鏡」店面位於北縣永和市永和路一段1352號,在樂華夜市入口處,也是永和商圈地標。 房仲業者分析,「仁愛眼鏡」承租該店面非常久,至少10年;今年11月房東才將月租金從21萬元調漲至24.3萬元,加上屋頂租借給台灣大哥大和PHS當作手機基地台,月租金各為2.5萬元、3500元,整棟透天店面租金投資報酬率高達3.25%,算是投資效益很高的物件。
廣告效益利投資
永慶房屋樂華店店長何永鉦分析,樂華夜市是中、永和區域型商圈,中午開始人聲鼎沸、零售業熱鬧,少有店面釋出,常常消息還沒傳開就有自用型商家直接買下;「仁愛眼鏡」位於樂華夜市入口,有廣告效益,是永和當地的指標物件,租金水準也居永和之冠,永和路沿路店面月租金僅8~12萬元,以投資報酬率3%回推,店面價格最多5000萬元,破億元店面已創下永和最高價。
區域商圈湧熱錢
這波買店面熱錢,不僅搶攻北市熱門商圈,大台北各區域型商圈也成為熱錢追逐的對象,尤其又以有長期租約、連鎖店進駐的店面最受投資人青睞。
房仲透露,「仁愛眼鏡」才釋出不到1個月,11月初立即成交,賣方何姓家族是三重製鞋業者,手上閒錢專門投資區域型店面,趁今年店面價高,分別賣出北市延吉街和西門町成都路店面,同時也買進士林夜市店面,買賣總金額就高達3億元。
根據房仲分析,今年以來好地段店面只要一釋出,買方接手速度特別快。11月初成交的台北市復興南路「高記」店面,投資報酬率僅1%、總價高達3.3億元、但一釋出立刻有買方接手。9月蘆洲「屈臣氏」也以1.05億元成交,創下區域新高價。
釋出即有人接手
全國不動產總經理石吉平分析,大台北商圈店面已價漲0.5~1倍,由於帶租約店面有立即租金效益,且未來增值空間大,更是各方投資人追逐標的,「只要一釋出立刻就有人接手。」蘋果日報 江碩涵台北報導2010-11-20

看好信義區 富邦A10動土

看好信義區 富邦A10動土

富邦金控今年獲利亮眼,副董事長蔡明興今天出席富邦人壽信義A10商場及旅館大樓動土典禮時表示,對台股及房地產還有加碼空間;即將重啟標售的南山人壽,富邦人壽也已受邀評估。
蔡明興出席富邦人壽信義A10大樓動土典禮時表示,未來不動產加碼仍以台北縣市為主,中南部若有不錯商機的標的,也不排除。目前不動產投資水位約新台幣400500億元,董事會還授權200億元可用。
台股方面,富邦人壽目前投資水位約占可運用資金的10%,短期雖有小幅減碼,但蔡明興說,看好明年台股可上萬點,若有獲利佳、本益比低的標的,會考慮持續加碼,銀彈還有約200億至300億元。
今天動土的信義A10,是富邦金在信義區的首塊土地,後來以好價錢又標到信義A11的新光三越百貨。蔡明興認為,A10是一塊福地,未來將開發成地下5層、地上22層的複合式大樓,其中,地下3樓至地上3樓規劃為MOMO百貨,422樓則交由堂兄的寒舍國際酒店進駐經營觀光飯店。
蔡明興相當看好信義計畫區未來發展,他說,信義區是台北市的首善之區,也是遊客必到之處,加上未來開放陸客自由行後,挾鄰近101大樓的優勢,信義區將聚集更多人潮。MOMO百貨進駐,將與既有的新光三越百貨作市場區隔,走非高價位、年輕、流行路線,也會引進許多日韓流行新品牌進駐。
至於A11的新光三越百貨租約到期後,是否也將改為MOMO百貨,蔡明興說,暫無規劃。中央社記者田裕斌台北2010-11-20

新莊推案熱 帶旺中古屋

新莊推案熱 帶旺中古屋

北縣捷運加持 10個月成長32.68%

央行打房與年底房市利多交戰,使得新屋預售市場呈個案表現,其中挾縣市合併升格與捷運議題的台北縣市況最旺。房地產市調雜誌指出,近期台北縣新案銷售尤佳,共11個新案熱銷,更帶動了中古行情,業者統計,年初台北縣中古屋房價每坪20.5萬元,目前已經漲到每坪27.2萬元,漲幅高達32.68%
北縣升溫
根據《住展》雜誌調查近期24個新案,以台北縣共11個新案賣得最好,北市共5案居次,新竹地區共4個,北縣又以新莊地區表現尤佳。
新莊挾捷運新莊線、機場線與環狀線議題,加上副都心與頭前重劃區,預計將會有中央合署辦公大樓、電影文化中心等大型公共建設入駐,市場預估下半年至明年初,將會成為房地產熱區。
開案5個月完銷
頭前段「永鼎國璽」專案經理陳上霖表示,該案銷售快速,規劃104戶、坪數42~65坪,總價2200~3300萬元產品,「才開案5個月即完銷,買方大多為區域客。」興富發建設投資興建的新案「誠」,接待中心甚至還沒有搭好,就已經有客戶急著預定,現場銷售小姐表示,「客戶急著想先付保留金,怕晚一步就搶不到。」
《住展》雜誌研發長倪子仁表示,年底至明年第1季,包括冠德、國泰、宏普、鄉林及遠雄等上市櫃建商,都將陸續推案。
鄉林建設副總應致德表示,看好新莊兩大重劃區未來潛力,預計明年第1季將推出新案,將鎖定高資產客戶、主打大坪數產品。
新案熱賣也相繼帶動了中古房市,永慶房仲網統計,台北縣中古屋房價,從年初至今大幅成長,今年1月每坪約20.5萬元,漲到現在每坪27.2萬元,10個月漲幅高達32.68%;新莊地區也從年初每坪21.5萬元,成長到每坪約25.8萬元,漲幅約 2成。
中信房屋新莊中正加盟店店長邱志杰表示,新莊地區副都心重劃區土地,標售飆高到每坪232萬元,帶動中古屋開價,目前上新莊地區中古公寓每坪約17~22萬元,大樓每坪約18~32萬元。
建商投資客炒作
邱志杰說:「未來捷運線開通,價格一定會再漲,現在買方看到喜歡的物件,下手速度都很快。」
27歲、家住新莊的民眾Wendy表示,現在新莊發展狀況普通,但是房價一直飆漲,應該是建商跟投資客硬炒起來的,「一直炒作,以後想買進新莊都很難了吧。」 蘋果日報 王柔雅╱台北報導2010-11-19

台北金融中心標售 1坪118萬

台北金融中心標售 1118

明年1月開標 料頂樓得標價飆135

北市敦化北路「台北金融中心」將公開標售1314樓,面積1178.68坪,底價14.6億元,每坪底價約118萬元,創全台商辦標售案最高價,明年1月開標。商仲業者分析,今年8月時「台北金融中心」中低樓層才以每坪116萬元標出,預期14樓頂樓將直攻每坪130135萬元,是全台第2高價的商辦大樓。
指標行情
戴德梁行總經理顏炳立表示,台灣住宅價格通常是商辦2.5倍,由於近期兩岸開放、熱錢多,住宅和商辦的倍數已逐漸縮短至不到1倍,尤其北市頂級商辦已站上每坪百萬元,但信義計劃區頂級商辦多為大財團所持有、幾無釋出,因此「台北金融中心」備受市場關注。
港商曾議價不成
早在今年3月,賣方國票金曾標售「最優先議約權」,當時由港商豐泰取得優先議價權,出價不到每坪118萬元,但隨著商辦價格飆漲,談判破局。顏炳立表示,待國票金董事會確定標售日期後再公告,目前暫定明年1月。
目前商辦大樓成交價仍以信義計劃區「統一國際大樓」最高,日前市場傳出威剛科技以每坪150170萬元買下該樓頂樓2930樓,遠雄人壽則以每坪133萬元買下27樓。8月龍巖人本以單價116萬元得標「台北金融中心」部分樓層後,「台北金融中心」已是全台第2高價商辦大樓,市場預期待標戶上看每坪135萬元。
61陸資在台設點
中、小型商辦交易也熱烈。根據永慶房屋商仲事業部調查,今年第3季中、小型辦公室總交易金額比去年同期增加4.4成,若與去年第1季金融海嘯谷底時相比,成長3倍。另根據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統計,去年7月開放陸資來台設立公司後,去年共23家陸資受核准來台,而今年10月底前陸資來台家數已至70家,比去年增2倍。
永慶房屋研展室協理黃增福表示,統計商辦買家目前以長期資產配置為主,佔45%36%買方則為自用,短期投資型僅9%。目前確定設立辦公室的陸資有61家,37家在台北市,信義區9家最多,中山區、松山區各有8家,內湖區5家,顯見陸資來台設辦地點多在台北市。
蘋果日報 江碩涵台北報導2010-11-19

土地稅法 第 39-1 條 相關判例

土地稅法 39-1 相關判例
裁判字號: 97 年判字第 705
裁判日期: 民國 97 07 17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
司法院公報 51 2 115-117
司法周刊 1423 4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7年版)第 107-110
司法周刊 1487 1
司法院公報 52 6 185
相關法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16
行政訴訟法 98218273278
民事訴訟法 388
土地法 92194213
土地稅法 3939-139-2
水利法 8283
要  旨:
(一)按土地法第 194  條規定:「因保留徵收或依法律限制不能使用之土地,概應免稅。但在保留徵收期內,仍能為原來之使用者,不在此限。」所稱「依法律限制不能使用之土地」,係指因法律規定之限制而不能使用之土地。參酌保留徵收之土地,在保留徵收期內,仍能為原來之使用者,不能免稅之意旨,若依法律規定僅係限制土地之使用,或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非依法律規定不能使用,即非本條所稱依法律限制不能使用之土地。
(二)土地法第 194  條係就土地稅減免所為之原則性規定,而土地稅法第 39 條、第 39 條之 1  及第 39 條之 2,已就土地所有權移轉時之土地增值稅減免事項有特別規定,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之規定,土地稅法自應優先於土地法而適用。
      註:
本則判例於民國99223日及9939日經最高行政法院992月份第2次及3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通過,並於99414日由司法院以院台廳行一字第 0990007954 號函准予備查。

土地稅法第 39、55-2 條、農業發展條例 第 27、30 條相關司法解釋

土地稅法第 3955-2 條、農業發展條例 2730 條相關司法解釋
釋字第 359
解釋日期:民國830715
資料來源:司法院公報 36 9 27-36
總統府公報 5918 4-13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六)(9810月版)第 315-332
相關法條:
土地稅法 3955-2
農業發展條例 2730
文:
財政部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三月十五日台財稅字第七八○四三七九一一號、八十年四月二十日台財稅字第八○○一二八一六一號及同年六月四日台財稅字第八○○一七四○四一號等函,係基於主管機關之職權對於土地稅法第五十五條之二罰鍰數額之計算所為之釋示,符合該法條規定之意旨,為遏阻違法使用農地,以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並無牴觸。
書:   
國家為達成維持及擴大農場經營規模之目的,對於將農業用地在依法作農業使用期間,移轉與自行耕作之農民繼續耕作者,設有免徵土地增值稅之獎勵,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七條及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規定甚明。但對再移轉與非自行耕作農民或非依法令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使用者,土地稅法第五十五條之二亦有處以原免徵土地增值稅額二倍罰鍰之明文。而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條定有每宗耕地不得分割之原則,其非依法以耕地之一部,改為非農業用地使用,自亦為法所不許。財政部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三月十五日台財稅字第七八○四三七九一一號、八十年四月二十日台財稅字第八○○一二八一六一號及同年六月四日台財稅字第八○○一七四○四一號等函,就上述罰鍰之計算,謂應以全部土地原免徵土地增值稅額為準,而不按非依法令變更使用面積與該宗耕地全面積之比例計算,係基於主管機關之職權對於土地稅法第五十五條之二罰鍰數額之計算所為之釋示,符合該法條規定之意旨,為遏阻違法使用農地,以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並無牴觸。惟非依法令變更使用之農地,應否分別情節輕重,科以額度不同之罰鍰,仍應由主管機關予以檢討,併此指明

土地稅法 第 35 條 相關司法解釋

土地稅法 35 相關司法解釋
釋字第 478
解釋日期: 民國 88 03 19
資料來源: 司法院公報 41 4 1-8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續編(十三)第 165-180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十一)(995月版)第 213-226
總統府公報 6275 4-14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19
土地稅法 35
文:
土地稅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自用住宅用地」,依同法第九條規定,係指「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並未以須經稽徵機關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為認定之標準。財政部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台財稅第六五六三四號函謂:「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於二年內重購土地者,除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不得有出租或營業情事外,並須經稽徵機關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始准依土地稅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其以「須經稽徵機關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為申請退稅之要件部分,係增加土地稅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無之限制,有違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應不予援用。
書:  
依土地稅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其自用住宅用地出售或被徵收後,自完成移轉登記或領取補償地價之日起,二年內另行購買都市土地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七公畝部分,仍作自用住宅用地者,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或補償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又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先購買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始行出售土地或土地始被徵收者,準用之。」第三項規定:「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於土地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之。」明定納稅義務人於符合上述法定要件下,得依法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七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台財稅第六五六三四號函謂:「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於二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除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不得有出租或營業情事外;並須經稽徵機關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始准依土地稅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退還其已納之土地增值稅。」將土地所有權人重購之土地,是否業經核准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作為准否退還土地增值稅要件之一。惟按土地稅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自用住宅用地」,依同法第九條規定,係指「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而言。土地所有權人就重購土地是否依法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繳納地價稅,乃土地所有權人可得行使之權利,土地所有權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已經稽徵機關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固可於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時,作為稽徵機關審核是否屬於自用住宅用地之參考依據。對於應否退稅發生疑義時,稽徵機關仍應查明實際有無出租或營業情形,土地所有權人亦得證明該土地確供自用住宅之用,尚不能因未依法申請准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繳納地價稅,遽認該土地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情事。是上開財政部函,以「須經稽徵機關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為申請退稅之要件部分,增加土地稅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無之限制,有違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其與上開解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予援用。至本件據以聲請之案件,是否符合退稅要件,有關機關仍應斟酌全部相關資料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予以判斷,併此指明。

土地稅法 第31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10、44 條相關司法解釋

土地稅法 31 、遺產及贈與稅法 1044 條相關司法解釋
釋字第 311
解釋日期:民國811223
資料來源: 司法院公報第3523-10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五)(9810月版)第 230-247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13
平均地權條例 38
稅捐稽徵法 48-1
遺產及贈與稅法 1044
土地稅法 31
文:
遺產稅之徵收,其遺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對逾期申報遺產稅者,同項但書所為:如逾期申報日之時價,較死亡日之時價為高者,以較高者為準之規定,固以杜絕納稅義務人取巧觀望為立法理由,惟其以遺產漲價後之時價為遺產估價之標準,與同法第四十四條之處罰規定並例,易滋重複處罰之疑慮,應從速檢討修正。至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但書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乃因納稅義務人遲繳稅款獲有消極利益之故,與憲法尚無牴觸。
書: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被繼承人死亡,繼承人即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繳納遺產稅之義務亦應自此時發生,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遺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即係本此意旨。對逾期申報遺產稅者,同項但書所為:如逾期申報日之時價,較死亡日之時價為高者,以較高者為準之規定,固以杜絕納稅義務人取巧觀望為其立法理由。惟其將繼承人已取得遺產權利後所增加之財產價值,亦列入遺產範圍,從高估價,與同法第四十四條另規定納稅義務人未依限辦理遺產稅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一倍至二倍之罰鍰,兩者並列,又未設擇一適用之規定,易滋重複處罰之疑慮。而因繼承取得之土地,再行移轉者,就其土地漲價之部分徵收土地增值稅,依土地稅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及平均地權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後段,則又以繼承開始時公告現值為計算之基準,相關法令應如何配合,均應從速檢討修正。至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但書規定:「其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乃因納稅義務人遲繳稅款獲有消極利益之故,與憲法尚無牴觸。

土地稅法 第 30 條 、平均地權條例 第 47 條相關釋解

釋字第 180
解釋日期:民國720506
資料來源: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續編(二)第 82 頁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二)(9810月版)第343-353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1519143
平均地權條例 47
土地稅法 30
文:
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項、土地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關於土地增值稅徵收及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之規定,旨在使土地自然漲價之利益歸公,與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一百四十三條並無牴觸。惟是項稅款,應向獲得土地自然漲價之利益者徵收,始合於租稅公平之原則。
書:   
按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憲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三項揭示甚明。是土地增值稅應依照土地自然漲價總數額計算,向獲得其利益者徵收,始符合漲價歸公之基本國策及租稅公平之原則。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一個月內,檢同契約及有關文件共同申請土地權利變更或設定典權登記,並同時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無義務人時,由權利人申報之」,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申報人所申報之土地移轉現值經主管機關審核,其低於申報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者,得照其申報之移轉現值收買,或照公告土地現值徵收土地增值稅,其不低於申報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者,照申報移轉現值徵收土地增值稅」。從而土地所有權人移轉土地所有權或設定典權時,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一個月內聲請登記,並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經主管機關審核,低於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者,得照價收買或照公告土地現值徵收土地增值稅;其不低於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者,則照申報移轉現值徵收土地增值稅,與土地之自然漲價,藉課徵土地增值稅以達收歸公用之目的並無違背。又土地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土地漲值總數額之計算,以納稅義務人及
權利人申請移轉或申報設定典權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為計算基礎,但申報之土地實際移轉現值超過公告現值者,應以自行申報之移轉現偽計算基礎」。其所謂公告現值,係指在同法第四十九條所定期限內申請移轉或申報設定典權時之土地公告現值而言,核與上述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之意旨亦相符合。至納稅義務人及權利人未於規定期間內申請登記繳納土地增值稅,嗣後再申請登記繳納時,除依法處罰或加計利息外,如土地公告現值有不同者,其因自然漲價所生之差額利益,既非原納稅義務人所獲得,就此差額計算應納之部分土地增值稅,即應於有法定徵收原因時,另向獲得該項利益者徵收,始屬公平。如裁判上適用前開法條之見解有所不同,乃法律見解是否允洽問題,要難謂法律之規定牴觸憲法。綜上所述,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項、土地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關於土地增值稅徵收及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之規定,旨在使土地自然漲價之利益歸公,與憲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並無牴觸,亦無違反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之可言。惟是項稅款,應向獲得土地自然漲價之利益者徵收,始合於租稅公平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