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3日 星期三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朱立倫:板新、雙和、土城應整併成同一個城區

朱立倫:板新、雙和、土城應整併成同一個城區
針對都市規劃,新北市長朱立倫強調,一個城市發展最重要就是城區規劃,以前新北市是一個零散的大城市,都市計劃只考量各地需求,但現在新北市是個大都會區,未來將朝單一都市規劃邁進,將板橋新莊、中永和、土城等整併成同一個城區,做全面性的都市描繪。
朱立倫指出,都市計畫從發想到推動,至少需4年半的時間,在每位首長4年的任期內是無法完成,因此上任即要求城鄉局,針對現有規劃繼續推行,也要持續規劃其他重大城市發展,幫未來新北市政府打下基礎。朱立倫2011222日主持市政會議,聽取都市計畫專題報告後指示城鄉局,針對現有與新訂的都市計劃,進行通盤檢討,依重要性、時程,訂出優先順序送交中央審議,切勿有萬劍齊發的心態,胡亂送審,造成全部計劃都無法順利推動。
新北市城鄉局長張璠表示,新北市都市計劃面積達1209.87平方公里,是五都之冠,佔全台都市計劃面積1/4,且新北市有許多鄉村市區,致使土地敏感度高,增加都市變更困難性,城鄉局將加速地形圖重製與數值化、儘速辦理都市計畫審議及建置新北市不動產資訊系統等,以達都市規劃無縫合。副市長許志堅提醒城鄉局,未來在農業區、保護區等新興開發區,進行都市計劃皆需保留林蔭大道等公共設施,才能創造新北市的景觀美學。
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2011-02-22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資金行情+投資信心 引領全台房市狂飆

資金行情+投資信心 引領全台房市狂飆
台灣房地產歷經1990~2000年長達10年的盤整築底,於2001年正式脫離谷底並緩步盤堅,2003年遇到SARS侵襲的半年間,再次測試底部不墜之後,從此房地產行情一路回升,至今已邁入第8年的景氣榮景。市場人士都在質疑,到底房地產還能再漲多久?
而政府片面打房仍無法壓制大都會的房地產飆升,甚至這股熱流已經延燒到中南部,在全省房地產行情面臨技術面高檔風險狀態下,到底是甚麼因素讓台灣房地產脫離技術線型軌道,行情處於高檔數年中卻不跌反升?台灣不動產交易中心總經理李同榮表示,答案只有一個:「資金行情+投資信心」。
李同榮指出,2003SARS過後,一直到2008年金融海嘯前,合計5年間台北市房價漲幅達69.48%,當時市場面臨技術面處於高檔,而加上金融海嘯引發的基本面悲觀態勢,照理講房地產已經面臨反轉的關鍵,從2008年第4季到2011年第1季的這1年半期間,房地產能起死回生的主要支撐因素有二:支撐基本面的資金回流,其中包括台商資金回流與降低遺產稅之資金回流,以及ECFA架構下開放陸資來台投資的消息面所引發的利多行情。
投資人勇於追價的主因,來自於投資人對陸資來台投資不動產這項重大消息面利多的預期信心,這股信心也讓資金回流投資的標的流向三高一大的產品(高單價、高總價、高品質與大坪數),也因此造成北市的豪宅一路狂飆,同時台北市從2009年第1季到2010年第4季這兩年間台北市成屋平均價位漲幅高達39.26%,新北市在這段期間也因為升格因素以及北市的人口外移與自住型客戶大量湧入,均價漲幅達39.54%甚至比台北市還高。
此外,政府針對台北市與新北市的打房政策,引導投資客資金往中南部流竄,因此這兩年間,桃竹縣市中古屋均價漲幅達25.85%,台中縣市均價漲幅達28.03%,台南縣市均價漲幅達19.94%,高雄縣市均價漲幅達25.36%,顯然中南部也掀起一波前所未有的補漲行情。
台灣不動產交易中心表示,回顧房地產市場從2003年第2SARS以來到2010年第4季總共近7年期間,台北市中古屋均價漲幅達113%,新北市均價漲幅達74%,桃園縣市均價漲幅達47.88%,台中縣市均價漲幅達49%,台南縣市均價漲幅達30.33%,高雄縣市均價漲幅達35.57%。金融海嘯以前,台北市房價走勢一枝獨秀,金融海嘯以後台北市與台北縣漲幅並駕齊驅,顯見大台北都會商圈概念成型,兩大都會商圈將因三環三線捷運開通而連結擴張,而桃竹與中南部也在金融海嘯後正式展開一波補漲與回升行情。
MyGoNews 林承志/台北報導2011-02-22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買豪宅有近4成是為了「資產配置」

買豪宅有近4成是為了「資產配置」
受兩岸ECFA效應及海外資金不斷匯入台灣等長線多利影響,雖2010625日央行為避免房市過熱,首度開啟升息腳步並對特定地區購實施屋貸款管制規定,並且在下半年共計3次各半碼的升息,12月底更再次擴大管制地區的政策利空措施下,北市頂級豪宅表現相對穩健,根據永慶豪宅事業部統計,自20101231日再升息半碼後,20111~2月份北市頂級豪宅呈現「量穩價微揚」的市況,2月份平均單價較去年12月底漲幅7.3%,較第1次升息後兩個月價跌2.4%及第2次升息後兩個月價漲4%,表現穩健,顯見高資產人士在兩岸開放長線利多以及通膨的預期心理下,雖有央行持續進行房市管控,但買方購置與追價意願已較先前提升。
此外,根據永慶豪宅事業部統計,近期頂級豪宅買方動機中,1~2月份屬長期持有的「資產配置」動機,佔成交比重達38.5%,逼近4成,為近年來的新高,顯見現階段頂級豪宅市場中,「長線保護短線」的購屋者佔了多數,成為目前頂級豪宅產品的購買主力。
永慶房屋首席房產顧問葉國華表示,央行首度升息並針對特定區域進行選擇性信用管制,一度造成市場大受震撼,不少民眾憂心房市將產生反轉,高資產人士也觀望政府是否有進一步的打房措施,使得7~8月頂級豪宅市場呈現連2個月價跌的市況,不過,隨著,9月底央行第2次升息僅半碼,並無提出新的房市管控措施後,市場過度看空的氛圍大幅降低,頂級豪宅買氣隨即回穩。
高資產客戶進場意願開始提升,價格也呈現微幅上漲,年底央行同樣僅升息半碼,雖有擴大信用管制的區域,但對於既有管制地區並未施以新措施強力打壓,加上今年兩岸所簽署的ECFA正式生效,且市場對於低利環境的通膨預期,均使的頂級豪宅買方無論購置或是追價意願提升,造成1~2月頂級豪宅市場呈現「量穩價微揚」的市況。
葉國華指出,央行管控房市對於頂級豪宅市場影響力度之所以不若其他產品強烈,是由於頂級豪宅產品買方資金雄厚,購置豪宅多半採自有資金因應,需貸款成數本就不高,本就不屬於央行所欲管控的房市投機標的,因此所受政策影響的程度理所當然較小。
此外,現階段兩岸經貿交流日益密切,加上年初兩岸所簽署的ECFA已正式生效,長期對於台灣經濟成長將有很大助益,加上現階段利率仍屬歷史低檔,市場對未來通膨疑慮日深,使得高資產人士佈局不動產意願提升。
另外,葉國華也指出,觀察近期頂級豪宅買方動機,可發現屬長期持有的「資產配置」動機佔成交比重有走揚趨勢,根據永慶豪宅事業部統計,「資產配置」動機佔頂級豪宅成交比重,由2009年各季大約7%~8%2010年攀升達約26%~33%後,2011Q1更創38.5%的新高,顯示高資產人士看好台灣房產前景,願意長線持有比重攀升。
葉國華表示,頂級豪宅產品因總價高,投資及資產配置門檻也高,以往購買客戶多為自住換屋需求,資產配置目的佔成交比重不及1成,不過,受到遺贈稅調降、海外所得課稅及ECFA洽簽後兩岸經貿交流日趨熱絡的長期利多激勵,加上開放陸客來台觀光後確實為台灣帶來的每年500~600億的觀光商機,對台灣經濟成長產生相當程度的助益,目前市場普遍認同兩岸開放的成效,而高資產人士在看好台灣經濟及房市前景下,近1年來可發現增持不動產比重的意願與腳步均有提升與加快的跡象,使得頂級豪宅資產配置動機佔成交比重向上攀升。以目前市況來看,北市頂級豪宅正逐步朝向國際化邁進,後市潛力相當看好。MyGoNews林承志/台北報導2011-02-22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新北市5OD都市景觀與空間發展規劃

新北市5OD都市景觀與空間發展規劃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為了落實空間規劃,建造都市景觀的美感,從2004年間就擬定了「景觀網要計畫」,並有社區規劃師協助有心做環境改造的社區落實推動,同時,有企畫建築與城鄉發展局都市設計2科搭配,在新北市選擇有特色的城鄉空間與景觀環境做示範工程,近年來再搭配都市更新的推展,希望能讓新北市的都市景觀愈來愈向國際都會邁進。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局長張璠表示,都市空間和景觀環境是新北市團隊十分重視的一環,尤其是安全又美麗的高品質環境,不但是市民追求的目標,更是團隊努力的方向。城鄉發展局近年來已經陸續呈現了一些成果,像是(1)新板萬坪公園闢建、(2)三鶯桃花源新生地開闢和(3)三峽老街的復舊工程等,其中三峽老街整建復舊還拿下國內、外數個的獎項的肯定;目前並持續推動(4)深坑老街和(5)新莊老街的改造推動;以「環保」為主題的(6)陽光電城美化了淡水河兩岸,更獲得「2010年全球卓越建設獎」永續發展類首獎的肯定。
為了讓更多社區和建商參與,城鄉發展局已經舉辦過「第1屆新北市都市設計大賞」,並將持續舉辦,以實質鼓勵的方法,來激發建商更多的創意,一起擔負起美化都市的推手,也希望同時催生出新北市地標建築物。
另外,新成立不久的都市更新處,也在都市景觀中扮演重要的角色,除了推動公辦都更與協助民間辦理都市更新計畫之外,2011年上半年度已經編列了2700萬元的補助費,對於想要「拉皮」且具一定規模的民宅加以補助,若位於縣民大道、新莊中正路沿線與中港大排周邊等8個重點地區,還能獲得75%的整建維護補助費用。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2011-02-22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蓋高水準公營住宅 郝打包票

蓋高水準公營住宅 郝打包票
台北市長郝龍斌到香港第二天,參訪房屋署和牛頭角上★,該★提供弱勢族群入住,價格相對低廉,空間約十坪左右,郝說,未來北市公營住宅二年一期,租金為市價八折,並保證「北市會蓋高水準的公營住宅。」
昨日郝龍斌到香港房屋署參訪,署長柏志高親自接待,並派員簡報,了解香港公共房屋的歷史,房屋署簡報時表示,香港人口七百萬,住在公屋約二一○萬,占總人口三成,租金由台幣一千四百元到一萬三千多元不等,採輪候冊制度,一般人需要等二年,才有公屋可住,而且香港會根據住戶收入改變,做租金的調整。
在公屋管理方面,香港物業管理總經理呂廣輝說,為管理房屋及改善個人衛生,若出現不當行為將被扣分,如亂丟垃圾、違規吸菸、養狗、隨地吐痰等。租戶兩年內被扣滿十六分,將停止租屋權力。
聽完房屋署人員簡報,郝龍斌參訪公屋牛頭角上★,隨後郝拜訪住在公屋的許姓老夫妻,郝說,跟他們請教有無加強改進的地方,未來可做為北市借鏡。另外,郝又說,未來北市將物業管理委外,居民可自組管委會,對於沒有公德心的住戶,有公約和處罰條例可約束。
郝龍斌說,北市建造公營住宅成本比香港公屋高兩倍,原因是土地取得難、容積率不像香港公屋七五○%這麼高,未來考慮放寬容積,若真達成目標,北市的公營住宅會蓋得比一般樓還高。郝更保證,香港十二平方公里的土地,處理兩百萬人居住問題,每間房屋約十坪的狹小空間,台北只要處理廿萬人口居住問題,公營住宅空間絕對比香港大上一倍以上。
以牛頭角上★為例,租金約市價的四分之一到五分之一,反觀北市僅打八折,也沒像香港一樣,隨收入調整租金,郝龍斌說,雙方定位不同,香港僅限低收入戶民眾,但北市公營國宅不僅弱勢,連收入很高、因房價買不起房子的人,皆可申請入住。
中國時報 林佩怡/香港報導 2011-02-22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房價何時跌?李同榮:2014最可能

房價何時跌?李同榮:2014最可能
金融海嘯過後,大台北房市直直漲,無殼蝸牛望房興歎,期待房市能夠稍微反轉。台灣不動產交易中心總經理李同榮也表示,目前房地產市場現況,投資者猶如在冰湖上滑雪,不知冰湖何時會融化;也猶如在活火山口附近泡湯,不知火山何時會爆發?大家都在質疑,市場推升力量來自於太多的假性需求,到底房地產還能漲多久?尤其是中古屋與預售屋仍然充斥太多的短線投資客,大家都想運用資金槓桿賺取差價,繼續如此的投資風險有多大?市場沒有永遠漲不玩的道理,總有人會套牢在最後一棒,問題是房地產反轉的訊息會在何時出現?李同榮表示,答案是:2014年最有可能。
李同榮提出三大理由,首先是2011年為ECFA啟動元年,對台灣而言各項經濟指標都朝正面發展,通貨膨脹因素與預期陸資來台投資不動產利多出盡前,房地產除非政策大力打壓,否則上半年仍處於盤堅向上格局,下半年到2012年第1季面臨立委選舉與總統大選前壓力,政策有可能持續打壓,房地產會處於驚驚小漲或盤整格局,因此在2012年總統大選前,台灣房地產應該沒有反轉的訊息出現。
其次,2012年總統大選若國民黨繼續執政,陸資行情才會正式啟動,房地產會將再有兩年末升段行情,李同榮認為,國民黨繼續執政,陸資大舉來台才會正式啟動,商辦租金正式起漲,若政策沒有太大限制,房地產行情就會五都齊揚,最少會有1年半大行情,而最終也會因市場脫序,執政黨會受輿論壓力而由政策打壓來終結可怕的房地產末升段行情,房地產就會開始正式反轉,時間點應該在2014下半年,房地產的熊市正式來臨。
不過,若2012年總統大選若國民黨失利,支撐行情的預期利多因素消失,房地產將會陷入盤整後正式反轉。若民進黨執政,兩岸ECFA架構勢必重起談判或修正,大陸政策短期不明,陸資會持續觀望,雖然執政黨會適時宣布利多安撫人心,但房地產在利多未實現與資金退潮下,可能於2012年第3季盤整半年後正式進入反轉期,反轉的時間關鍵點會提早在2013年第1季或第2季,房地產熊市提早出現。
李同榮指出,房價沒有永遠漲的道理,反轉訊息總是在市場一片安樂氣氛中悄悄出現,尤其要特別注意政府的政策打壓,會是房價高檔的終結者投資房地產必須善於注意高檔時的反轉訊息,市場反轉通常會有重要訊息出現。
(一)重大利多未實現或利多因素不如預期,例如兩岸ECFA架構生變,陸資來台投資受限。
(二)政策出現大轉折,政府決心打房且打壓政策全面出籠,例如全面抽空地重稅、追查資金來源。
(三)預售市場銷售率急速下降,售價不升反降。
(四)中古屋市場連續兩季價跌量縮,狀況持續到第3季開始價跌量增(市場拋售),就確定市場已經反轉。
對於廣大的房地產擁有者或投資大眾而言,未來的投資策略為何?李同榮提出幾點建議:
(一)投資標的越是都會核心商圈越安全,兩年內台北市豪宅仍有高價,各都會豪宅行情也會跟進,但除北市外,建商先跑先贏,整體投資風險增高。
(二)擁有都更體材的舊公寓行情已經幾乎到頂,投資報酬遙遙無期,能不能整合成功仍是未知,政策不加速協助推動,小心套牢風險存在。
(三)預售屋追高雖然獲利較多,2011年底前可能還有獲利空間,但假性需求與短線投資過多,2012年以後投資風險加大,小心斷頭。
(四)中南部兩年內仍有補漲空間,但仍然集中在少數核心區塊,若兩岸利多實現,休閒不動產會是追漲主流。
(五)房價沒有永遠漲的道理,反轉訊息總是在市場一片安樂氣氛中悄悄出現,高檔投資策略必須提高自備資金,尋找地稀人稠的精華區塊與特殊稀有產品,避開量大人為炒作的區塊,並切勿以太高資金槓桿運作,才能避免斷頭危機,尤其要注意政府的政策打壓往往是房價高漲的終結者。
MyGoNews 林承志/台北報導2011-02-22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忠泰長虹5月推都更案 總銷金200億

忠泰長虹5月推都更案 總銷金200
今年上半年大台北地區新案房價價格持續開高,長虹建設與忠泰建設在市民大道的住辦都更案預計5月推案,總銷金額粗估200億元,開價勢必每坪逾百萬元;鄉林建設於新莊副都心重劃區內的「鄉林淳青」,本周五將正式開賣,每坪開價70萬元起,但建商認為,明年有總統大選,今年下半年房市變化大。
去年榮登上市建商最賺錢寶座的長虹建設,今年將在大台北地區推7案,總銷金額達400億元,其中最受矚目是與忠泰建設合資成立的忠泰長虹建設,將在市民大道推出的住商都市更新案,總銷金約200億元,預計今年5月推出。此案規劃2棟樓高23樓的住宅,及1棟樓高11層樓的商辦,住宅規劃坪數82~98坪,每坪開價將從百萬元起跳。
「政府恐再打房」
不過,長虹建設董事長李文造說,明年適逢總統大選,高房價成民怨之首,政府可能再出打房新招,下半年房市動向不明,「我們現在不太敢衝,太貴的地不會買。」李文造指出,近年土地價翻漲3倍,以往信譽好的建商,幾乎有全額貸的優勢,但央行限縮土地融資,最高只能核貸65
鄉林建設也將於上半年開賣新莊副都心內的「鄉林淳青」、以及中山北路七段的「鄉林大境」2案,鄉林建設董事長賴正鎰表示,新莊重劃區房價上漲速度快,預計「鄉林淳青」開價每坪逾70萬元,將挑戰區域新高。
蘋果日報 蔡佩蓉、柯玥寧╱台北報導2011 0222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建中附近 將建青年公營住宅

建中附近 將建青年公營住宅
繼大龍峒和萬芳市場後,台北市政府決定在建中附近、安康社區北側,再推出兩處公營住宅,總計一百多戶,其中建中附近的公營住宅,以小套房為主,提供青年和國際學生入住。
台北市長郝龍斌率領官員到香港,考察公營住宅,財政局長邱大展說,市府和教育部共同擁有建中旁的一塊地,早期是建中、北一女教師的宿舍,經討論後,決定興建以套房為主的公營住宅,以青年或國際學生為對象,預計今年招標。
另外,北市捷運局的安康住宅北側,也將興建公營住宅,約二到三房,預計興建七十戶,日前由某建設公司以「最有利標」得標,目前事業計畫已送審,預計兩年後完工,民眾三年內可入住。邱大展強調,該住宅的建材佳,將成為高品質的公營住宅。
台北市公營住宅陸續推出,第一批何時會啟用?都發局副局長邊子樹說,北市規畫三種居住空間,十坪單人房、十六到十八坪兩房、廿二到廿四坪三房,租金約市價八折,民眾可依需求選擇房型。另外,第一批的大龍峒公營住宅,共有一一五戶、五間店鋪,預計明年一月中可入住。
中國時報 林佩怡/香港報導2011-02-22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台北市府參訪香港最大老舊建物再活化案「中環街市」

台北市府參訪香港最大老舊建物再活化案「中環街市」
赴香港考察香港公營住宅及都市更新的台北市政府考察團,2011222參觀香港最大老舊建物再活化案-「城中綠洲.中環街市」。中環街市位於香港商業辦公最熱鬧的中環地區,基地面積4,000平方公尺,已逾70年歷史,大樓過去為傳統市場使用,為當地居民生活重心。
隨著都市快速發展,中環街市面對拍賣及清拆的威脅,經保育團體及居民的關注,香港古物諮詢委員會於1990年將該建築列為三級歷史建築,並於2003年正式停止運作。
香港市區重建局規劃及設計總監馬昭治在簡報時表示,在徵詢過民眾的意見後之後,2009年香港政府放棄高密度發展商辦大樓的想法,並以都市再生的理念,提出「保育中環」理念,尋求在經濟發展與文化保育之間取得平衡,並由市建局進行活化中環街市的工作。
馬昭治進一步指出,中環街市活化案,計畫為當地引入更多綠色設施及休閒公共空間,因此香港政府斥資5億元港幣,預計引入特殊文化商業經營的型態,以大型書店、餐廳、休憩空間、資訊站、文化藝術活動中庭,以及約1000平方米的空中花園,讓巿民特別是繁忙的中環上班人士,可以在一個舒適的環境下,享受多元化的設施與空間。
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更新處則表示,中環街市的案例,與北市府一直以來所提倡重視保存的更新政策相同,因此希望了解中環街市的發展過程及老舊建物活化再利用的經驗,作為台北市未來都市再生的參考與借鏡。
更新處也指出,以西門紅樓為例,它是台灣第一座官方興建的公營市場,許多文化團體開始關注西門紅樓的發展,因此1997年西門紅樓被列入三級古蹟,由市政府以「官辦民營」方式委外營運管理,藉由舉辦許多文創性的活動,成功的轉型為北市西區新生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中心。另外,在迪化街多處都市再生基地,也努力在緊張繁忙的城市節奏,提出舒緩空間,讓歷史、文化與創意滋長。
MyGoNews編輯部/台北報導2011-02-22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假借土地買賣實質贈與現金,經查獲要課徵贈與稅及裁處罰鍰

假借土地買賣實質贈與現金,經查獲要課徵贈與稅及裁處罰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假借土地買賣實質贈與現金,一經查獲,稽徵機關將依實質課稅原則及公平課稅原則,課徵贈與稅並裁處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 A君為未成年人(77年生),於9653日以其歷年源自其父B君贈與之款項,由B君(即其法定代理人)以962萬餘元向第三人購買坐落新北市○○區○○段第○地號等9筆公共設施保留地(公告現值合計2,531萬元),旋即於同年月日再由其父B君以2,532萬元高價出賣予C君(BC兩人為姐弟關係),涉有假借買賣土地實質贈與現金情事,經該局查獲,對C君課徵贈與稅並處1倍之罰鍰。C君主張向A君購買土地,係基於系爭土地得為容積移轉並可獲更高利益,故願以高價購買該等土地,本件依契約自由原則,實屬買賣並非贈與,稽徵機關以推測方式認係假借土地買賣實質贈與現金,補徵贈與稅及裁處罰鍰實屬不當云云,申經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亦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指出,C君與B君為姊弟至親,分屬建案起造人○○建設公司之監察人及董事長,復為容積移轉之接受基地所有權人,按理本應對其公司所營「委託營造廠商興建住宅出租、出售業務(建築師業務除外)」等事業所及之範疇(包括市場交易行情等),有相當程度之專業認知與了解……C君明知系爭土地因容積移轉可獲利,不由取得土地之A君逕為容積之送出(倘一定要由C君取得再送出,B君亦非不得直接介紹由C君向第三人以原價買受,始合姊弟情誼),反以原購入價格逾2.63倍之高價,出售予亦熟稔行情之C君,而使A君於不到25日內,即因系爭轉賣差價,自至親C君(即其姑姑)處獲利1,569萬元,核與常情相悖,而不具合理之經濟上之理由 。足見本件從購買系爭土地、輾轉於至親間移轉、再送出容積等法律上之形式乃係C君與B君取巧安排,目的在藉由C君高價購買系爭公共設施保留地,而通謀隱藏C君贈與現金予A君之經濟實質,既係屬「以規避稅負為目的、濫用私法形成自由」之稅捐規避行為,因其具備違法性之認識而可責本件C君假借系爭土地買賣,實質上乃在贈與A君超過其購入成本甚鉅之金錢,事證明確;則C君對此贈與情事,未依法申報贈與稅,自有違章之故意;縱非故意,其依法應申報且無不能注意申報,竟未予申報系爭贈與稅,亦難辭其過失之責,乃判決A君敗訴。
該局呼籲:買賣契約固採自由原則,價金由當事人自由訂定,惟經查得係屬以規避稅負為目的、濫用私法形成自由之稅捐規避行為,稽徵機關將依實質課稅原則及公平課稅原則,課徵贈與稅。請納稅義務人釐清觀念,勿心存僥倖,以免事後遭稽徵機關補稅及裁處罰鍰。(2011/2/21)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青年安心成家方案」3月起跑

「青年安心成家方案」3月起跑
內政部營建署委由各縣市政府辦理的「青年安心成家方案」又來了!將於201131日起受理申請,獲核准的民眾購屋可享最高200萬元的2年零利率優惠,而租屋民眾則享有2年每月3600元租金補助,不過,這個補助有「排富」原則,而且為了鼓勵成家,以成家的青年為原則,受理至413日,請民眾多多把握。
「青年安心成家方案」已開辦2年,主要提供2040歲沒有自有住宅的新婚族,最高200萬元的貸款優惠,換屋族與育有子女的年齡上限則可拉高至45歲,雖然比年度的「住宅補貼方案」多了年齡限制,但仍頗受小家庭的歡迎。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企建科科長張壽文指出,新北市分配到的戶數有6,417戶,其中,購屋貸款戶數為3,667戶、租金補貼戶數為2,750戶,歡迎合乎條件的民眾踴躍申請,可以從網路下載申請表格,也可以到各區公所或是市政府1樓聯合服務中心第14號至17號櫃臺,都有客服協助民眾申請及審查(新北市境內請撥1999轉分機70947098)
基於「排富」的前提,落籍新北巿申請優惠購屋貸款的民眾,家庭年收入在247萬以下且無不動產,核准後可享200萬元的2年零利率優惠。若是申請租金補貼也有設限,新北巿民眾的家庭年收入須在180萬以下,若核准後可領得2年共 86400元的租金補貼,對有需要的家庭不無小補。
MyGoNews編輯部/台北報導 2011-02-22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李復發號案訴願決定書

臺北市政府88.08.04. 府訴字第八八00八五六九0一號訴願決定書
      李老謙、蔡芋蛋(李復發號管理人)
      李桂英律師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
右訴願人因申請發給李復發號土地徵收補償費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八十七年七月三十日北市地四字第八七二一六三九八00號及八十七年九月十一日北市地四字第八七二二二一九七00號函之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訴願駁回。
   
一、緣李復發號(管理者:李坤地、張章、李榮華、陳川澤、王玉崑、李老謙、蔡芋蛋等七人)原所有本市士林區中洲段四二地號等二十筆土地,前經原處分機關以八十一年五月十二日北市地四字第一五四四九號公告徵收為社子島防潮堤加高(中洲段)工程用地,並以八十一年六月十三日北市地四字第一九六一六號函通知土地所有權人辦理領取徵收補償費手續在案。
二、惟因陸續有蔡芋蛋、李昭興、李老謙分別以申請書表示:「......該號係日據時代由七大股公同組成,由七個管理人共同管理產業,該產業即由七大股共同共有,......管理人均先後逝世......今欲改選管 理人,但卻無法將該號定位於祭祀公業、或公司法人或他種名稱,以致社子堤防之工程補償費無法領取,....」、「查『李復發』名義土地,係先祖李煥彩所創設,屬祭祀公業性質之堂號,......」、「......其權利之主體係公同共有型態,然卻又具有祭祀公業性質,......因而造成權利主體不明確。......」,並要求原處分機關展延發放補償費之期限,故該二十筆土地補償費乃因所有權人受領遲延,經原處分機關以八十二年度存字第四五八二號提存書辦理提存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存所待領。
三、訴願人於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三日僅提具申請書及民事委任狀委託李桂英律師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核發李復發號之土地徵收補償費予管理人李老謙、蔡芋蛋,因訴願人並未檢具「李復發號」究係屬何種型態之權利主體等任何證明文件,經原處分機關函請本府民政局及本市士林區公所查復,經分別函復略以:「有關貴處函詢李復發號管理人等相關資料乙節,經查本案並未向本局申辦,故無資料可供查考」、「......經查李復發號未向本所辦理備查,本所無資料可資提供。」原處分機關乃以八十七年七月三十日北市地四字第八七二一六三九八00號函復訴願人之代理人略以:「......請貴律師轉知李老謙、蔡芋蛋君檢具足資證明該二人得代表李復發號受領本案徵收補償費之相關文件俾憑辦理。......
四、嗣訴願人於八十七年八月十七日再度去函針對原處分機關上開號函補正事項提出說明,再經原處分機關以八十七年九月十一日北市地四字第八七二二二一九七00號函復略以:「......本案被徵收土地於民國四十一年間憑『李復發號』之印鑑證明將原為共有之土地辦理所有權人名義變更為『李復發號』,則現貴律師代表李、蔡君二人申領徵收補償費自亦應提具得證明『李復發號』究屬何種型態之權利主體等證明文件俾憑本處審核查證後依相關規定核發補償費;苟如貴律師所述本案土地辦理名義變更為『李復發號』後至今均未完成法人登記亦未辦理祭祀公業之報備,......亦應由申請人就該號內部之權利型態予以釐清,並循有關程序登記或備案後俾補救『李復發號』為土地權利人之資格。....」訴願人對上開二函表示不服,認原處分機關迄未明確表示是否發給徵收補償費,為不作為之處分,於八十八年一月十五日逕向內政部提起訴願,經內政部移由本府受理。訴願人於三月九日復補充理由,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一、查本件訴願人所不服原處分機關上開二函,固未明示拒絕訴願人之申請,惟上開二函內容文意已明確表示訴願人應補正相關文件,俾憑審核查證後再行辦理補償費之核發事宜;原處分機關即已拒絕訴願人之申請。參酌司法院釋字四二三號:「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就特定具體之公法事件所為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皆屬行政處分,不因其用語、形式以及是否有後續行為或記載不得聲明不服之文字而有異。若行政機關以通知書名義製作,直接影響人民權利義務關係,且實際上已對外發生效力者,如仍以有後續處分行為......而視其為非行政處分,自與憲法保障人民訴願及訴訟權利之意旨不符。......」解釋意旨,應視為行政處分。又本件提起訴願日期(八十八年一月十五日)距原處分書發文日期(八十七年七月三十日、九月十一日)雖已逾法定三十日之不變期間,惟原處分機關未能查明處分書送達日期,訴願期間無從起算,自無訴願逾期問題,合先敘明。
二、按內政部函頒之「土地徵收法令補充規定」第九點規定:「徵收土地地價補償費之核發對象如左:  徵收公告當時土地登記簿記載之權利人。土地為分別共有者,由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個別領取;土地為公同共有者,除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始得領取......  土地屬祭祀公業所有者:祭祀公業已選定管理人,且向民政機關備查有案者,若公業規約或派下決議未有特別約定,得由管理人切結由其領取補償費未受規約或派下決議限制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地政機關洽民政機關查證其管理人備查文件無誤後,由管理人具領。惟如有派下員提出異議者,應由管理人就領取被徵收土地補償費事宜召開派下員大會,並報經民政機關備案,以多數決授權由管理人具領。  祭祀公業管理人之權限如有爭議,且已繫屬法院者,應俟法院判決確定後,再行處理。
祭祀公業未選定管理人者,應經派下員全體(即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始得領取補償費。」最高法院六十七年臺上字第八六五號判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三項固規定『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並可據此規定,認非法人團體於民事訴訟得為確定私權請求之人或為其相對人。惟此乃程序法對非法人團體認其有形式上之當事人能力,尚不能因之而謂非法人團體有實體上之權利能力。」六十八年臺抗字第八十二號判例:「土地法所稱之權利人,係指民法第六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之自然人及法人而言。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固有當事人能力,但在實體法上並無權利能力。」八十二年臺上字第八四一號判決要旨:「按共有物之保存行為,......:舉凡以防止共有物之有形毀損、滅失及其價格低落或權利喪失為目的,而維持其現狀之行為均屬之。」
三、本件訴願及補充理由略謂:  原處分機關以八十一年五月十二日北市地四字第一五四四九號公告徵收訴願人李復發號所有本市士林區中洲段四二地號等二十筆土地,該地價補償費及加成補償費扣除增值稅,應核發之補償費為新臺幣一億三千五百八十三萬七百二十元正,惟訴願人於原處分機關公告徵收後屢次請求核發補償費,均未獲支付,嗣原處分機關提存於法院,訴願人乃向法院辦理領取提存物,經法院提存所通知,原處分機關已領回,致訴願人又未能領取,訴願人乃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具領,原處分機關除一再要求訴願人說明訴願人之權利主體性質外,對於訴願人之請求未予准駁,訴願人之權益顯已受損害。本件被徵收土地於公告徵收當時土地登記機關登記之權利人為李復發號,因此,權利人為李復發號應無疑義,茲權利人由其管理人依法委任代理人申請具領,應予核准。  訴願人為得享有權利之權利主體,理由如下:依土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依該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之效力,如原處分機關不承認李復發號為權利主體,則該機關何以准許李復發號於四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所為之土地權利登記?李復發號於四十一年一月十九日申請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前,曾向當時士林鎮公所辦理印鑑證明登記,並由該鎮核發印鑑證明書,如該號不具權利主體之資格,又如何辦理印鑑證明。
李復發號於五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將名下土地分割,並將分割後之土地,分別移轉登記予自然人,如無權利主體資格如何移轉。
民國六十二年間,李助興與李復發號間因移轉土地所有權登記進行訴訟,纏訟一段時間後雙方達成訴訟和解,李助興取得訴訟和解後即向士林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竟遭駁回,理由為「查李復發號其他土地已登記,原案記載貴號既非自然人,又非法人,並未有祭祀公業登記文件,檢具和解書『被告一方顯無權利』,無法採用,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駁回」。當時,李助興不服提出訴訟,經最高法院以六十五年臺抗字第第四五0號民事裁定士林地政事務所抗告駁回,認定李復發號為權利主體,得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由此益加證明該號具有為權利主體之能力。
管理人李老謙、蔡芋蛋得代理李復發號請領本件徵收款,理由如下:李復發號於四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時,因該號為組織體,非自然人,依法應選任管理人,當時共推派管理人七人,有李坤地、王玉坤、李榮華、陳川澤、張章及李老謙、蔡芋蛋,由渠等管理該土地,有原處分機關向士林地政事務所調來之申請文件可稽,嗣除李老謙、蔡芋蛋外,均陸續死亡,如今僅有李老謙、蔡芋蛋二人,該號亦未曾重新推派或改選,但李老謙、蔡芋蛋經合法選任之資格,應無可置疑。
當時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為李復發號所有時,申請書中並未就管理人之任期及出缺之補選作任何規定,因此其管理人資格除因死亡、人格權消滅而當然消滅外,自當未曾中斷,持續合法有效。又管理人之資格具有專屬性,不得讓與或繼承,因此李坤地等五人已死亡,其管理權當然歸於消滅,李復發號之一切事務自當由僅餘之管理人李老謙、蔡芋蛋處理之,除非另行改選,否則均不受影響,本案既未改選或補選,渠等二人自有代理權。
李復發號之土地權利緣於李九世等一百四十八人,有前開四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之登記資料可稽,李九世等人原屬共有,依民法第八百二十條規定,共有物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共有人共同管理之,簡易修繕、保存行為,得由共有人單獨為之,共有物之改良則需有過半數之共有人同意為之,而渠等共同指派李老謙等人為管理人,並將土地登記為訴願人所有,則系爭土地之管理行為,依前開規定,自當由管理人為之即可,無庸經全體共同為之。所謂管理行為包括保存行為、改良行為與利用行為,其中保存行為依最高法院八十二年臺上字第八四一號判決係指保全共有物之主體或物上所存權利之行為,觀諸本件原處分機關公告徵收李復發號名下之土地,作為公共事業,至今已逾六年,該號之土地所有權已喪失,但迄未獲得分文補償,其間利息之損失,以年息單利百分之五計算,已逾四千二百萬元,由管理人依法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核發補償費,應屬民法第八二0條之管理行為無疑。
有關請求利息部分:原處分機關雖曾向臺北地方法院提存所辦理提存,訴願人並委託律師向法院辦理領取手續,但嗣經法院提存通知,原處分機關又以提存錯誤為由取回提存物,原處分機關之提存既因提存錯誤而取回,則原處分機關之所為之提存,不生提存之效力,亦即不生清償之效力,原處分機關未於徵收公告後十五日內核發已有遲延,訴願人依法得請求遲延利息。
李復發號已選任有合法管理人,管理人自得代表該號為一切有關管理之必要行為,渠等於六十五年並曾經最高法院判決准以土地所有人之身分移轉土地權利於李助興,足證最高法院亦肯認該號之資格,原處分機關未予憑採,於法未合。
四、按被徵收土地人因其權利型態之不同,即有不同之應備文件及領款方式。此觀之土地徵收法令補充規定第九點自明。查本件李復發號其權利型態經原處分機關向本市士林地政事務所(前身為陽明山管理局地政事務所)查詢登記情形,經該所以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北市士地一字第八七六一五五五000號函查復李復發號土地各階段辦理名義變更登記之過程略以:「......說明......二查登記名義人李復發號所有本市士林區中洲段四二地號等二十筆土地(重測前為士林鎮和尚洲中洲埔段三二、三二之二、四五、四五之一0、四九、四九之四地號土地)原土地臺帳資料記載為『共有』,民國四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以士林第三二一號辦理名義變更登記為『李復發號,管理者:李坤地、張章、李榮華、陳川澤、王玉崑、李老謙、蔡芋蛋等七人』,民國五十五年收件士林字第二四一0、二四一一號案,復以:中洲埔『李復發號』名下土地,在民國三十五年辦理土地總登記時未注意其為非法人組織為由,將部分土地(士林鎮和尚洲中洲埔段四五之六五地號等)申請名義變更登記為李文慶等人,觀諸上開各登記案皆以當事人具結保證為據,並無其他文件佐證,且反覆不一,實難判定孰為正確。次查李助興與李復發號,管理者:李榮華等五人因損害賠償事件,前於民國六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曾在法院成立訴訟之和解,約定管理人李榮華五人應代表李復發號,將所管理之本市士林區和尚洲段中洲埔小段四九之一九0地號等七筆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與李助興乙案,曾經本所提出抗告、再抗告,嗣經最高法院六十五年度臺抗字第四五0號民事裁定駁回,其駁回理由略以:『......原法院以李復發號設有一定之辦事處所,及獨立之財產,與一定之目的。核與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三項所規定之非法人之團體相當,自有當事人能力。相對人依與李復發號成立之訴訟上和解,而聲請再抗告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尚非無據云云,因而將裁定法院之裁定廢棄,變更為命再抗告人依和解成立之內容,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要無不合。』有本所六十五年收件士林字第一一七九二號登記案可稽,......
五、觀諸上開登記情形,本案系爭土地於民國四十一年間將原為共有之權利型態逕以「李復發號」為名稱辦理名義,於民國六十五年間經最高法院裁定因李復發號設有一定之辦事處所及獨立之財產,自有當事人能力,而得以李榮華五人為代表與李助興成立訴訟上和解移轉土地所有權,現復經訴願人援引該裁定主張李復發號得為權利主體並申請領取補償費,惟依前揭最高法院六十七年臺上字第八六五號及六十八年臺抗字第八二號判例意旨,本案縱因李復發號設有管理人,有當事人能力而得為確定私權請求之人或相對人,惟李復發號因非自然人或法人,於實體上其自不得因設有管理人,而能創設權利能力並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因李復發號為土地權利人之適格有所欠缺,且其權利之種類及型態亦有不明,是以本案原處分機關函請訴願人就李復發號內部之權利型態予以釐清,並提具足資證明訴願人得代表李復發號具領補償費之證明文件俾發給補償費,並無不當。
六、次查本件李復發號原有二十筆土地,依日據時期土地臺帳原係登記為共有,於光復後民國四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由李坤地等人檢具「李復發號」之印鑑證明及出具申請書,略謂:「......查李復發號土地,為民等乙百肆拾捌人所共有,以該土地情形複雜,不易分割,茲為提綱挈領,簡便管理起見,同意選出李坤地、陳川澤、張章、王玉崑、蔡芋蛋、李老謙、李榮華等七人為管理人,出名代表負責管理該土地,而一切義務與權利,仍由民等共同享受與負責。......」將原共有之土地辦理名義變更登記為「李復發號(管理者:李坤地、張章、李榮華、陳川澤、王玉崑、李老謙、蔡芋蛋等七人)」,而本件訴願人援引最高法院八十二年臺上字第八四一號判決要旨:「按共有物之保存行為,......舉凡以防止共有物之有形毀損、滅失及其價格低落或權利喪失為目的,而維持其現狀之行為均屬之。」申請按現行民法八百二十條規定由共有人單獨具領,於法實有未合。且按保存行為,乃是維持物之現狀為目的與土地徵收係國家因公共需要,依據法定程序,強制取得土地,給予公平合理補償,而消滅其所有權之行為,兩者性質上完全有異;且上開判決要旨及民法第八百二十條均係適用於「分別共有」之權利型態,如本件系爭土地權屬果為「分別共有」,則依前開土地徵收法令補充規定第九點第一款規定,自應由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個別領取;惟本件權利主體如屬「公同共有」之型態,則除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始得領取。茲因訴願人就李復發號究係屬何種型態之權利主體至今尚未予以釐清,自難准其申請單獨具領全部徵收補償費,從而原處分機關以八十七年七月三十日北市地四字第八七二一六三九八00號及八十七年九月十一日北市地四字第八七二二二一九七00號函否准其所請,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七、至有關請求延遲利息乙節,查本件申請核發徵收補償費事件,原處分機關歷年來曾先後以八十一年七月三日北市地四字第二0九二一號、八十一年九月十六日北市地四字第三00九二號、八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北市地四字第一九一八三號、八十三年八月十一日北市地四字第二一三0一號、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北市地四字第三五三三九號及八十六年十一月五日北市地四字第八六二三二一三八00號等函復訴願人提具文件辦理,然訴願人均未能補附有關李復發號究係何種型態之權利主體等資料致未能具領。既係因訴願人未能提具相關證明資料供核,原處分機關無從審核,以致補償費迄未核發,則參酌民法第二百三十條:「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規定,本件補償費迄未核發自非可歸責於原處分機關,故訴願人所請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乙節,實於法無據,併予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十九條前段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黃旭田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曾忠己
                 八十八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認原處分違法或不當而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
起三十日內,向內政部提起再訴願,並抄副本送本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