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1日 星期四

◆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私校因受贈人將土地贈與之債權讓與而取得土地無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私校因受贈人將土地贈與之債權讓與而取得土地無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釋示函令標題
私校因受贈人將土地贈與之債權讓與而取得土地無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有關訂立土地贈與契約,受贈人將債權讓與給私立學校,經私立學校對贈與人之繼承人提起訴訟後,法院判決系爭土地應移轉登記予私立學校,並非本於原土地所有權人對私立學校之捐贈,應無土地稅法第28條之1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財政部95/06/01台財稅字第0950473857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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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區土地買賣、土地重劃買賣、畸零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登記、土地疑難雜症處理、土地繼承人查訪、土地困難案件辦理、地籍清理繼承人查找、自辦市地重劃諮詢、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買賣、耕地三七五租約諮詢、可送出容積土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道路用地買賣、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共有人眾多整合買賣、預告登記土地排除、地籍總歸戶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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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配偶相互贈與土地於婚姻關係消滅後申辦移轉登記仍不課增值稅

配偶相互贈與土地於婚姻關係消滅後申辦移轉登記仍不課增值稅

釋示函令標題
配偶相互贈與土地於婚姻關係消滅後申辦移轉登記仍不課增值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其贈與契約訂立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而於婚姻關係消滅後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者,仍有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財政部86/10/16台財稅第86192004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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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夫妻間相互贈與農地得選擇適用不課稅條款

夫妻間相互贈與農地得選擇適用不課稅條款

釋示函令標題
夫妻間相互贈與農地得選擇適用不課稅條款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關於夫妻間相互贈與之土地,同時符合土地稅法第28條之2及同法第39條之21項規定時,如何適用一節,按上開第28條之2之立法意旨係為配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6款,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規定,倘夫妻間相互贈與之土地屬農業用地,且同時符合同法第39條之21項之規定,揆之上開立法意旨,尚無優先適用同法第28條之2之原意。是以,夫妻間相互贈與之土地,如同時符合上開2條文之規定時,得由當事人選擇適用。(財政部86/11/20台財稅第86192649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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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夫妻訂定贈與契約於離婚後逾期始申報移轉現值者不課徵土增稅

夫妻訂定贈與契約於離婚後逾期始申報移轉現值者不課徵土增稅

釋示函令標題
夫妻訂定贈與契約於離婚後逾期始申報移轉現值者不課徵土增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有關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訂定贈與契約,於婚姻關係消滅後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且逾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始申報,可否准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一案。說明:二、贈與人與受贈人於93222日訂定土地贈與契約,兩人原為夫妻,惟於93223日辦理離婚登記,嗣於93513日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該申報日期雖已逾訂約之日起30日,除經查明該贈與契約有倒填日期,非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訂定者外,仍應有上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財政部93/11/17台財稅字第0930455885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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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有關夫妻間贈與不課徵土增稅不得由債權人代位申請

有關夫妻間贈與不課徵土增稅不得由債權人代位申請

釋示函令標題
有關夫妻間贈與不課徵土增稅不得由債權人代位申請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關於債權人得否持法院和解筆錄代位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及代為申請適用土地稅法第28條之2配偶相互贈與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乙案。說明:二、關於債權人得否持法院和解筆錄代位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乙節,查「下列登記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之:四、因法院、行政執行處或公正第三人拍定、法院判決確定之登記。」、「又法院判決確定之登記,僅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之,土地登記規則第28條第4款定有明文,此所謂權利人,係指判決主文諭知勝訴之當事人。……(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28條修正後為第27條)」分別為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第4款所明定及內政部88910日台(88)內中地字第8809530號函釋有案。本案依和解筆錄內容所載,債權人為法院和解筆錄之當事人,參據上述規定,自可持該筆錄單獨辦理移轉登記。另依土地稅法第49條第1項但書規定,依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權利人得單獨申報其移轉現值。準此,債權人既為土地登記規則上所允許可持法院和解筆錄單獨辦理移轉登記之權利人,則依上開規定應可由該債權人持法院和解筆錄代為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依土地稅法第5條之1規定代為繳納土地增值稅。至於債權人得否持和解筆錄代為申請適用土地稅法第28條之2配偶相互贈與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乙節,如准由債權人代位行使因夫妻身分關係而衍生配偶相互贈與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公法選擇權,將因而有不利於取得土地所有權人之法律效果,此與民法債權人代位權之行使,單純為保障債權人之權利,應有不同,參照本部90813日台財稅字第0900455007號函釋規定之意旨,不宜由債權人代為申請適用土地稅法第28條之2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財政部95/11/29台財稅字第0950456621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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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財團法人醫院受贈土地無免稅規定之適用

財團法人醫院受贈土地無免稅規定之適用

釋示函令標題
財團法人醫院受贈土地無免稅規定之適用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財團法人○○醫院受贈土地,其檢附行政院衛生署許可設立之證明文件,非屬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3條規定之「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證明文件」,應無土地稅法第28條之1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說明:二、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1規定,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又同法施行細則第43條規定,本法第28條之1所稱社會福利事業,指依法經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以興辦社會福利服務及社會救助為主要目的之事業;依本法第28條之1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時,應檢附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證明文件。本案前經函准內政部86/06/14台(86)內社字第8617457號函略以:「……按本部75/11/06台(75)內社字第450193號函釋略以:『所稱社會福利事業,係指依兒童福利法(編者註:現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原殘障福利法)(編者註:現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社會救助法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以興辦社會福利服務及社會救助為主要目的之事業。』,準此,本案應不適用平均地權條例第35條之1及土地稅法第28條之1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又該部86/01/08台(86)內社字第8535961號函略以:「行政院衛生署所核發之證明文件,自無法視為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條所規定之『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證明文件』」。是以本案財團法人○○醫院受贈土地,其檢附行政院衛生署許可設立之證明文件,非屬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3條規定之「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證明文件」,應無土地稅法第28條之1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財政部87/04/29台財稅第87194148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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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文教財團法人受贈土地無免稅規定之適用

文教財團法人受贈土地無免稅規定之適用

釋示函令標題
文教財團法人受贈土地無免稅規定之適用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但以符合(一)受贈人為財團法人(二)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三)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者為限,為土地稅法第28條之1所明定。所稱「社會福利事業」,依同法施行細則第43條規定,係指依法經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以興辦社會福利服務及社會救助為主要目的之事業。文教財團法人因非上揭條文所稱之社會福利事業,故其受贈土地尚無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財政部88/06/16台財稅第88039291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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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文教基金會更名為慈善基金會以前受贈之土地無免稅之適用

文教基金會更名為慈善基金會以前受贈之土地無免稅之適用

釋示函令標題
文教基金會更名為慈善基金會以前受贈之土地無免稅之適用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關於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受贈土地,嗣後變更法人名稱為財團法人○○福利慈善基金會,得否就其原受贈土地適用土地稅法第28條之1、平均地權條例第35條之1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乙案。說明:二、本案經函准內政部89/08/04台(89)內地字第8973304號函略以:「經查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係於8810月變更法人名稱為財團法人○○福利慈善基金會,符合土地稅法第28條之1規定興辦社會福利事業,其受贈土地自得於法人變更登記後,適用前揭條文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該基金會法人變更登記前非屬興辦社會福利事業,其受贈土地自無前開條文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本部同意上述內政部意見。本案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受贈系爭土地,據報原經核准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1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嗣後發現該處分係屬違法,原處分機關固應依規定更正或撤銷原處分,惟撤銷違法之行政處分,如為授益處分,其撤銷應斟酌善意無過失之受處分人之信賴利益,此乃行政法上公認之原則。故本案於補徵原免徵土地增值稅時,應參照本部82/12/30台財稅第821504767號函釋規定,審酌當事人有無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財政部89/09/01台財稅第089045622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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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文教基金會受贈土地無免稅規定之適用

文教基金會受贈土地無免稅規定之適用

釋示函令標題
文教基金會受贈土地無免稅規定之適用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有關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受贈土地,可否依據其設立之宗旨認定屬社會福利事業,而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1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乙案。說明:二、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1規定:「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又同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規定:「本法第28條之1所稱社會福利事業,指依法經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以興辦社會福利服務及社會救助為主要目的之事業」;「依本法第28條之1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時,應檢附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證明文件」另依內政部86/06/14台(86)內社字第8617457號函略以:「按本部75/11/06台(75)內社字第450193號函釋略以:『所稱社會福利事業,係指依兒童福利法(編者註:現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原殘障福利法)(編者註:現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社會救助法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以興辦社會福利服務及社會救助為主要目的之事業。』」準此,上開法條所稱「社會福利事業」,應係指依兒童福利法、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原殘障福利法)、社會救助法規定,經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且以興辦社會福利服務及社會救助為主要目的之事業而言。其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應檢附之證明文件,為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證明文件,始有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本案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依其捐助章程及88年業務報告書等資料,其設立目的及業務雖兼有舉辦社會公益活動,惟既經查明該會係經貴縣政府教育局核准設立之文教財團法人,其設立之宗旨、目的與推展之業務工作皆符合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業務範疇,並非屬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3條規定依法經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會福利事業,其受贈土地尚無土地稅法第28條之1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財政部89/09/26台財稅第089045631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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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更生保護會受贈土地無免稅規定之適用

更生保護會受贈土地無免稅規定之適用

釋示函令標題
更生保護會受贈土地無免稅規定之適用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土地稅法第28條之1規定:「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但以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為限:一、受贈人為財團法人。二、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三、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上揭法條所稱社會福利事業依同法施行細則第43條規定,指依法經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以興辦社會福利服務及社會救助主要目的之事業。本案土地所有權人黃○○、范○○、財團法人○○更生保護會將共有土地申報贈與共有物分割,受贈人財團法人○○更生保護會,如非依法經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即非上開規定所稱之社會福利事業,又依案附該會組織章程第21條規定「本會解散時,除清償債務外,其賸餘之財產,屬於法務部指定之機關或團體。」核與上開法條「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之規定亦不相符。因此,其受贈取得之土地尚無土地稅法第28條之1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財政部89/07/21台財稅第089045489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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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區土地買賣、土地重劃買賣、畸零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登記、土地疑難雜症處理、土地繼承人查訪、土地困難案件辦理、地籍清理繼承人查找、自辦市地重劃諮詢、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買賣、耕地三七五租約諮詢、可送出容積土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道路用地買賣、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共有人眾多整合買賣、預告登記土地排除、地籍總歸戶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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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章程於受贈訂約時不符免稅規定惟於移轉登記前修訂者可重行審查

章程於受贈訂約時不符免稅規定惟於移轉登記前修訂者可重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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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於受贈訂約時不符免稅規定惟於移轉登記前修訂者可重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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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老人養護所受贈土地,其訂立贈與契約時捐助章程雖不符合土地稅法第28條之12款規定,惟於完成移轉登記前即修訂章程並經縣政府准予核備,應准予依修訂後章程審查是否符合上開免稅規定。(財政部89/09/26台財稅第089045633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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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法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政府符合當地地方政府之要件

法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政府符合當地地方政府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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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政府符合當地地方政府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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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土地稅法第28條之12款規定:「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所稱之「當地地方政府」係指法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抑或指該法人所有土地所在地之地方政府一案。說明:二、本案經函准內政部90/01/08台(90)內地字第8918319號函略以:「查平均地權條例第35條之1規定:『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但以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為限:一、受贈人為財團法人。二、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三、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本條係於75年配合老人福利法、兒童福利法(編註者:現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及社會救助法之施行而增訂,以鼓勵私人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並為杜絕流弊,乃以3款規定適用免稅之條件。其中第2款規定係為避免於法人解散時其原有財產遭私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以公益之名圖利之弊端而訂。本案高○○所有土地於89720日申報贈與財團法人○○基金會時,該法人章程第20條已明訂『本會如因故解散時,其賸餘財產全部捐贈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應符合上開法條意旨。」本部同意該部意見。(財政部90/01/18台財稅第090045030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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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所稱社會福利事業之適用範圍

所稱社會福利事業之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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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稱社會福利事業之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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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內政部9185日協商處理「有關財團法人○○基金會受贈土地爭取免徵土地增值稅疑義案」會議紀錄1份。(財政部91/10/11台財稅字第0910456289號函)
附件:內政部91/08/22台內中社字第0910075289號函
檢送9185日協商處理「有關財團法人○○基金會受贈土地爭取免徵土地增值稅疑義案」會議紀錄1份。
決議事項:一、查平均地權條例第35條之1規定:「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但以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為限:一、受贈人為財團法人。二、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三、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50條第1項:「本條例第35條之1所稱社會福利事業,指依法經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以興辦社會福利服務及社會救助為主要目的之事業。」規定,其中「所稱社會福利事業,指依法經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以興辦社會福利服務及社會救助為主要目的之事業」係指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依民法及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規定經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興辦社會福利事業者。(二)依兒童福利法、少年福利法(編者註:現為兒童少年福利法)、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編者註:現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及社會救助法等社會福利相關法規經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會福利機構興辦社會福利事業者。(三)財團法人附設前款之社會福利機構興辦社會福利事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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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土地信託移轉與銀行發行受益證券應視已否實質出售決定是否課稅

土地信託移轉與銀行發行受益證券應視已否實質出售決定是否課稅

釋示函令標題
土地信託移轉與銀行發行受益證券應視已否實質出售決定是否課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貴公司擬依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以下稱本條例)規定,採不動產資產信託方式,將○○大樓信託與××銀行發行受益證券,相關交易之課稅疑義乙案。說明:二、有關「本案委託人將資產信託予受託機構,並取得受託機構以該信託資產為基礎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所產生之現金,且本案之委託人得於信託存續期間(含到期日)行使『部分暨全部終止權利』取回信託資產,是本案委託人移轉資產予受託機構,及嗣後執行『部分暨全部終止權利』取回資產時,可否比照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3號『金融資產之移轉及負債消滅之會計處理準則』第5條之規定,視為『融資行為』而非『出售』?」乙節,茲依所詢有關各稅目之課稅規定,說明如下:(三)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本案不動產資產信託移轉土地,有無本條例第52條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適用一節,請依本部金融局93517日台融局(四)字第0930016514號函示意見辦理,檢附該函影本1份供參。至於契稅徵免部分,有無契稅條例第14條之1不課徵契稅規定之適用,亦請參照上開函示意旨辦理。(財政部93/05/24台財稅字第0930450522號函)
附件:財政部金融局93/05/17台融局(四)字第0930016514號函
主旨:所詢有關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52條規定,「信託終止後毋須返還委託人」之認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說明:二、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52條之立法意旨,係鑒於不動產資產信託雖為信託法所規範之信託,惟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委託人可能藉由該信託架構進行實質土地出售行為,若仍適用土地稅法第28條之3規定,就該已實質出售之信託土地不予課徵土地增值稅,則將形成租稅漏洞,爰於該條規定,若依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約定,信託土地於信託終止後毋須返還委託人者(亦即信託土地已實質出售),應於信託行為成立移轉土地所有權時,以委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至於未實質出售部分(即實質上仍歸委託人所有),自應毋須課徵土地增值稅,合先敘明。三、因此,若依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之約定,可認定信託土地已實質全部或部分出售者,自應如同一般土地買賣,就已出售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至於尚未出售或於信託終止後返還委託人部分,則應毋須課徵土地增值稅。以本案○○公司以其所有之大樓為信託財產而言,雖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未明定信託土地於信託終止後須返還委託人,惟因委託人持有次順位受益證券,且該受益證券不得轉讓,而依信託契約約定,全數償還優先順位受益證券持有人之本金及利息後,次順位受益證券持有人(即委託人)即取得剩餘之信託財產,信託契約即行終止,故應可解為該信託土地於信託終止後返還委託人;至於信託期間委託人以釋放價格取回部分或全部信託財產之所有權,因優先順位受益證券持有人並未因此取得較原約定本金及利息為多之利益,故應可解為係受益證券之提前贖回,並因此就贖回部分之信託財產返還委託人,委託人此時再將已返還之不動產出售予他人,自與一般不動產買賣無異,而應由委託人就出售部分繳納土地增值稅。四、所謂委託人以對價重新取得信託土地所有權,若如前所述,其目的係為提前贖回受益證券,則其性質就如同以不動產向銀行抵押借款後,債務人提前清償部分或全部借款,債權人並因此塗銷部分或全部抵押權一般,故應仍可認定屬信託土地於信託終止後返還委託人。五、綜上,不動產資產信託之信託土地是否適用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52條規定,於信託行為成立移轉土地所有權時,以委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端視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之約定,該信託土地是否已實質出售而定。若依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可認定信託土地已全部或部分出售,自應就已出售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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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取得設典之土地原設定之典權如繼續存在不須再預繳土地增值稅

取得設典之土地原設定之典權如繼續存在不須再預繳土地增值稅

釋示函令標題
取得設典之土地原設定之典權如繼續存在不須再預繳土地增值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查設定典權之土地,在典權存續期間,出典人將土地出售予他人(非典權人),其已預繳之土地增值稅可在本次移轉之土地增值稅內扣抵,業經本部72/05/09台財稅第33208號函釋在案。至於買受人取得土地所有權後,原設定之典權如繼續存在而非重新設典者,自不必依土地稅法第29條之規定,再預繳土地增值稅。(財政部72/05/31台財稅第3381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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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土地買賣諮詢★因漏列公告現值致延誤納稅人申報移轉現值之處理方式

因漏列公告現值致延誤納稅人申報移轉現值之處理方式

釋示函令標題
因漏列公告現值致延誤納稅人申報移轉現值之處理方式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君於70623日出售土地1筆,因地政事務所漏列該筆土地69年公告現值,致延誤○○君申報移轉現值,經函准內政部70/10/05台內地字第47003號函復:「本案之延誤責任自不應歸責於當事人,似可准其照漏列之69年公告現值申報,以為土地漲價總數額之計算基礎。」本部同意內政部意見。(財政部70/10/20台財稅第3888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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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土地買賣諮詢★如以公告現值申報納稅即無逃漏稅之適用

如以公告現值申報納稅即無逃漏稅之適用

釋示函令標題
如以公告現值申報納稅即無逃漏稅之適用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查土地稅法第30條規定,土地移轉原則上以公告現值為準,計課土地增值稅。故土地之實際交易價格超過公告現值,當事人如以公告現值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尚無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之適用。(財政部71/11/03台財稅第3800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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