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0日 星期四

★土地買賣諮詢★{地產法規}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95.6.14修正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95.6.14修正
總則
1  
山坡地之保育、利用,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
2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 為縣 () 政府。有關山坡地之地政及營建業務,由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有關國有山坡地之委託管理及經營,由財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3  
本條例所稱山坡地,係指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及保安林地以外,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之需要,就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劃定範圍,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
一、標高在一百公尺以上者。
二、標高未滿一百公尺,而其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五以上者。
4  
本條例所稱公有山坡地,係指國有、直轄市有、縣 () 有或鄉 (鎮、市) 有之山坡地。
5  
本條例所稱山坡地保育、利用,係指依自然特徵、應用工程、農藝或植生方法,以防治沖蝕、崩坍、地滑、土、石流失等災害,保護自然生態景觀,涵養水源等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並為經濟有效之利用。
6  
山坡地應按土地自然形勢、地質條件、植生狀況、生態及資源保育、可利用限度及其他有關因素,依照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有關規定,分別劃定各種使用區或編定各種使用地。
前項各種使用區或使用地,其水土保持計畫由直轄市或縣 () 主管機關視需要分期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其變更時,亦同。
7   (刪除)
8  
公有山坡地未經實施地籍測量或土地總登記者,應定期實施測量,並辦理總登記。
9  
在山坡地為下列經營或使用,其土地之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於其經營或使用範圍內,應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
一、宜農、牧地之經營或使用。
二、宜林地之經營、使用或採伐。
三、水庫或道路之修建或養護。
四、探礦、採礦、採取土石、堆積土石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
五、建築用地之開發。
六、公園、森林遊樂區、遊憩用地、運動場地或軍事訓練場之開發或經營。
七、墳墓用地之開發或經營。
八、廢棄物之處理。
九、其他山坡地之開發或利用。
10  
在公有或他人山坡地內,不得擅自墾殖、占用或從事前條第一款至第九款之開發、經營或使用。
11  
山坡地有加強保育、利用之必要者,其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應依直轄市或縣 () 主管機關指定方式實施之。
12  
山坡地之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及期限,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
前項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已完成水土保持處理後,應經常加以維護,保持良好之效果,如有損壞,應即搶修或重建。
主管機關對前二項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應隨時稽查。
12-1  
宜農、牧地完成水土保持處理,經直轄市或縣 () 主管機關派員檢查合格者,發給宜農、牧地水土保持合格證明書。
宜林地完成造林後,經直轄市或縣 () 主管機關派員檢查合格屆滿三年,其成活率達百分之七十者,發給造林水土保持合格證明書。
13  
政府為增進山坡地之利用或擴大經營規模之需要,得劃定地區,辦理土地重劃、局部交換或協助農民購地,並輔導農民合作經營、共同經營或委託經營。
14  
政府為實施山坡地保育、利用,興建公共設施之需要,得徵收或收回左列土地:
一、私有地。
二、未繳清地價之放領地。
三、放租地。
前項土地有特別改良或地上物者,由政府予以補償其為放領地者,並發還已交繳之地價。
15  
山坡地之開發、利用,致有發生災害或危害公共設施之虞者,主管機關應予限制,並得緊急處理;所需費用,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擔。
前項所造成之災害或危害,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15-1  
直轄市或縣 () 主管機關應參照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管理之需要,劃定巡查區,負責查報、制止及取締山坡地違規使用行為。

         農業使用
16   山坡地供農業使用者,應實施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並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完成宜農、牧地、宜林地、加強保育地查定。土地經營人或使用人,不得超限利用。
前項查定結果,應由直轄市、縣 () 主管機關於所在地鄉 (鎮、市、區) 公所公告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第一項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查定之宜林地,其已墾殖者,仍應實施造林及必要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
17  
山坡地依第六條第一項劃定使用區後,其適於農業發展者,主管機關應辦理整體發展規劃,並擬訂水土保持細部計畫,輔導農民實施。
山坡地面積在五十公頃以上,具有農業發展潛力者,主管機關得優先協助土地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實施水土保持,改善農業經營條件;其所需費用,得予協助辦理貸款或補助。
山坡地位於國家公園、風景特定區、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者,主管機關辦理前二項工作時,應先徵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同意。
18  
未開發之宜農、牧、林山坡地,其開發依農業發展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19  
志願從事農業具有經營計畫之青年,得依農業發展條例之規定,開發或承受公有山坡地。
20  
公有宜農、牧、林山坡地,放租或放領予農民者,其承租、承領面積,每戶合計不得超過二十公頃。但基於地形限制,得為百分之十以內之增加。
本條例施行前,原承租面積超過前項規定者,其超過部分,於租期屆滿時不得續租。
公有山坡地放租、放領辦法,由內政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21  
未放租、放領之公有山坡地,免徵賦稅。
22  
承領之山坡地,因不可抗力致全部或部分不能使用者,其不能使用部分,經承租人層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准者,自申報日起,減免地價。
23  
承領人承領之山坡地,遇有重大災歉,報經直轄市、縣 () 主管機關勘查屬實者,當期地價得暫緩繳付。但應於原定全部地價繳清年限屆滿後,就其緩繳期數依次補繳。
承租人承租之山坡地有前項災歉者,報經直轄市、縣 () 主管機關勘查屬實後,減免當期租金。
24   (刪除)
25  
山坡地超限利用者,由直轄市或縣 () 主管機關通知土地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依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處罰,並得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放租、放領或登記耕作權之山坡地屬於公有者,終止或撤銷其承租、承領或耕作權,收回土地,另行處理;其為放領地者,已繳之地價,不予發還。
二、借用或撥用之山坡地屬於公有者,由原所有或管理機關收回。
三、山坡地為私有者,停止其使用。
前項各款土地之地上物,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依限收割或處理;屆期不為者,主管機關得逕行清除,不予補償。
26  
依本條例承租之公有山坡地,不得轉租;承租人轉租者,其轉租行為無效,由主管機關撤銷其承租權,收回土地,另行處理;土地之特別改良及地上物均不予補償。
承租人死亡無人繼承,或無力自任耕作,或因遷徙、轉業,不能繼續承租者,由主管機關終止租約,收回土地,另行處理。
地上物得限期由承租人收割、處理,或由主管機關估定價格,由新承租 (承領) 人補償承受,原承租人所有特別改良併同辦理。
27  
依本條例承領之公有山坡地,承領人在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前,不得轉讓或出租;承領人轉讓或出租者,其轉讓或出租行為無效,由主管機關撤銷其承領權,收回土地另行處理;所繳地價不予發還,土地之特別改良或地上物均不予補償。
承領人在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前死亡無人繼承,或無力自任耕作,或因遷徙、轉業,不能繼續承領者,由主管機關收回土地另行處理;所繳地價除死亡無人繼承者依民法處理外,一次發還;其特別改良或地上物,比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承領人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後,其屬宜林地者,承領人應依規定先行完成造林,始得移轉;屬宜農、牧地者,其移轉之承受人以能自耕者為限。
28  
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為推動山坡地開發及保育、利用,得設立山坡地開發基金;其資金來源如左: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國、直轄市有森林用地解除後之林木砍伐收入。
三、國、直轄市有森林用地、原野地委託地方政府代為管理部分之租金、放領之地價,扣除支付管理費及放租應繳田賦後之餘款。
四、其他收入。
前項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29  
為配合前條山坡地開發基金之運用,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同財政部指定行庫,依各地區發展計畫,按年訂定貸款計畫,辦理貸款。

         非農業使用
30   (刪除)
30-1  
從事第九條第三款至第九款之經營或使用行為,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擅自開發者,除依水土保持法有關規定處理外,自第一次處罰之日起兩年內,暫停該地之開發申請。
31  
水庫或道路管理機關,應編列經費,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其屬私有水庫或道路者,應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督導實施維護工作。

32  
集水區內之山坡地保育、利用,應配合各該所在地集水區經營計畫辦理,並於興建水庫時,優先納入興建計畫內實施。
32-1  
於水庫集水區內修建道路、伐木、探礦、採礦、採取或堆積土石、開發建築用地、開發或經營遊憩與墳墓用地、處理廢棄物及為其他開發或利用行為者,應先徵得其治理機關 () 之同意,並報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治理機關 () ,指水庫管理機關或經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 ()
第一項治理機關 () 得隨時派員查勘,遇有危害水庫安全之虞時,得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山坡地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停工;於完成加強保護措施、經檢查合格後,方得繼續施工。

獎懲
33  
處理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之查報與取締工作,確有績效者,及違規使用山坡地經處罰有案者之舉發人,由主管機關給與獎金。
前項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4  
違反第十條規定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八十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致釀成災害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未遂犯罰之。
犯本條之罪者,其墾殖物、工作物、施工材料及所使用之機具沒收之。
35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依法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而未擬具,或水土保持計畫未經核定而擅自實施,或未依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實施者。
二、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在期限內改正者。
前項各款情形之一,經限期改正而不改正,或未依改正事項改正者,得按次分別處罰,至改正為止;並得令其停工,沒入其設施及所使用之機具,強制拆除並清除其工作物;所需費用,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擔。
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致生水土流失、毀損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設施或釀成災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八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35-1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三十四條或第三十五條第三項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36  
前條所定罰鍰,由直轄市、縣 () 主管機關處罰;經通知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附則
37  
山坡地範圍內山地保留地,輔導原住民開發並取得耕作權、地上權或承租權。其耕作權、地上權繼續經營滿五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其開發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38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9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土地買賣諮詢★{賦稅收入}稅收1.62兆 財部審慎樂觀

稅收1.62 財部審慎樂觀
財政部今天說,今年全國賦稅收入預算數新台幣16207億元,目標達成審慎樂觀。
行政院長吳敦義上午在行政院院會聽取財政部報告「99年稅收概況與未來展望」後表示,今年國內外經濟情勢都持續上揚,各部會應更努力,再創經濟佳績,進而增加各項稅收,讓政府有更多動能為人民提供服務。
他說,經濟景氣好轉,消費及投資也隨之增加,去年關稅、營業稅、貨物稅及土地增值稅等稅收,成長2成以上,所得稅因落後1年申報,稅收受前年金融海嘯影響而減少。整體而言,去年全國稅課收入較前年增加736億元,增幅5%,但仍較預算數短徵117億元。
財政部表示,由於去年經濟明顯復甦,可立即反映景氣回升,稅目稅收明顯增加,其中以營業稅增加404億元最多,營業稅、貨物稅、關稅等稅收也超出預期。
財政部說,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執行後,貿易將更順暢,預估今年進出口將更暢旺,關稅可望超收。景氣復甦,帶動就業增加與薪資調升,獎金及股利等都增加,民間消費可望轉趨活絡,增進消費稅收。
中央社 2011-01-20

★土地買賣諮詢★{地產新聞}緊縮舊土建融 短期效果恐不彰

緊縮舊土建融 短期效果恐不彰
傳銀行要調升逾 1年未開工的舊土建融案利率等措施,並收回部分資金。業界人士表示,此舉長期會對建商養地達到抑制的效果,但建商多年獲利佳,在手現金多,短期效果將不顯著。
報載土建融龍頭土地銀行出手,為了配合央行管控,對於舊的土建融案,如果已達一年未開工,土銀將調升利率最高0.25個百分點,並回收5%10%資金。
業界人士表示,課徵空地稅及舊土建融案一年未開工就升息,長期對建商養地達到抑制的效果,但建商多年獲利佳,在手現金多,短期效果將不顯著,加上美國量化寬鬆政策,使得熱錢湧向亞洲市場及原物料,新台幣受激勵,近期升值情況猛烈。
業界人士指出,預期2011年消費者物價指數 (CPI)成長預期超過1.5%、往2%靠近,但存款利率僅1.13%2011年起將呈現負利率時代,將使得民眾興起通膨保值購屋的需求。
此外,業界人士認為,兩岸經濟、產業交流日趨密切,政府持續釋出各種打房政策,對房價壓抑可能有限。
中央社 2011-01-20

★土地買賣諮詢★{地產新聞}打炒房 預售屋成屋補稅大不同

打炒房 預售屋成屋補稅大不同
高雄市國稅局打炒房,國庫最少增加新台幣700多萬元。其中1筆預售屋買賣獲利400萬元,連補帶罰320萬元;但 1筆成屋買賣獲利3630萬元,只補稅35萬元,命運大不同。
財政部追查房市投機客短期買賣房產炒作房價,各區國稅局積極查稅。高市國稅局首波查炒房,總計查獲4件,其中 3件是預售屋買賣,1件是成屋賣賣案件,都要按實際交易價格課稅,連補帶罰金額為594.1萬元。
另外,在房地產交易6戶以上應辦理營業登記加徵營業稅、營業所得稅的部分,也查獲4件,連補帶罰金額有107.4萬多元,總計701.5萬元挹注國庫。
國稅局查炒房的4件中,有1件民眾買賣預售屋賺取價差 400萬元,賺取的價差屬於所得稅中的其他所得,民眾補繳的金額以40%稅率計算,補稅達160萬元,再加上處罰1倍,也是160萬元,補帶罰達320萬元。
另外1件成屋買賣案例,投資客在民國94年以8700萬元買入豪宅,在半年後以12000多萬元賣出,賺取3630萬元並未報稅。不過,因為土地交易免稅,最後只以土地公告現值與房屋評定現值的比例來計算,課徵2%的房屋交易所得稅,國稅局只課到約35萬元稅款。中央社 2011-01-20

★土地買賣諮詢★{最新消息}放棄行政訴訟 承認違章減罰金

放棄行政訴訟 承認違章減罰金
財政部賦稅署19日表示,如納稅人因地價稅原適用優惠稅率,但優惠條件消失時未及時向地方稅捐處申報,導致出現逃漏稅款被稅捐處追討稅款案件,即起罰鍰倍數將大幅降低,只要納稅人承認違章,罰鍰最高只罰漏稅額0.52倍,比原來3倍低許多。
賦稅署副署長洪吉山指出,配合土地稅法修正條文,財政部也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8條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稅捐處未來針對地價稅開出的罰鍰,將不再只是漏稅額的3倍,有可能免罰或者罰0.52倍,但前提是納稅人必須承認自身違章,透過罰鍰的調降以減少稅務爭訟案件。
根據新訂的違章罰鍰規定,短逆地價稅額每案每年2.5萬元以下者,可以免罰;2.55萬元之間則罰漏稅額的0.5倍;57.5萬元之間則罰漏稅額的1倍,7.5萬元以上則罰2倍。為了降低稅務爭訟案件,超過5萬元的違章案件,如果納稅人願意承諾不打行政救濟,就可適用低倍數罰鍰倍數,只罰所漏稅額的0.5倍。
洪吉山表示,一般人自用住宅房屋的地價稅,通常所漏稅額都在2.5萬元以下,屬於免罰鍰的稅額範圍,會短漏稅額大部分是工廠或者大型建地案件,而為了讓爭訟案件減少,賦稅署特別放寬半年的輔導期,目前正在打行政訴訟的未確定案件,未來半年間,若納稅人願意承諾違章,將可適用最低罰鍰比例處罰,舉例而言,如果漏稅50萬元,原來罰鍰高達150萬元,漏稅加上罰鍰要繳200萬元,但如果納稅人同意放棄官司,承諾違章補稅加罰鍰將變成75萬元,少125萬元。
工商時報 記者陳懷瑜/台北報導 2011-01-20

★土地買賣諮詢★{登記釋函}土地登記規則 《第 6 條》

歸屬法條:土地登記規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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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年二月六日台(八○)內地字第八九六○三七號函
【要旨】
土地建物登記簿漏蓋登簿、校對人員名章處理事宜
【內容】
一、按「土地權利經登記機關依本規則登記於登記簿並校對完竣,加蓋登簿、校對人員名章後,為登記完畢。」為土地登記規則第六條所明定。現行土地登記簿如有漏蓋登記、校對人員名章,將影響登記效力甚鉅,應列冊報請上級主管機關備查後補蓋,有原案可稽原承辦人仍在所服務者,由原承辦人補蓋。其無原案者或原承辦人已離職或承辦人不明者,指派專人補蓋。
二、請省市政府地政處及各地政事務所主管人員應加強查核登記簿記載情形,不應再有漏蓋登記、校對人員名章情事發生。如有類似案例發生即行繕發土地權利書狀者,應查明違失責任議處。

★土地買賣諮詢★{登記釋函}土地登記規則《第 5 條》

歸屬法條土地登記規則《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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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九年九月八日台(八九)內中地字第八九七九八九五號函
【要旨】
刪除「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規範」建物標示部謄本格式及建物所有權狀格式最後一列加印之「建物用途以使用執照記載為準」等字
【內容】
按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三條規定,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包括建築管理前、後之建物,倘建築管理前之建物加印「建物用途以使用執照記載為準」文字,與事實不符且易造成誤解。查建物標示部資料項目中不僅建物「主要用途」應依建管單位核發之記載為準,另有「主要建材」及「附屬建物用途」等亦應屬之,該項文字既無法涵蓋所有狀況,故予以刪除避免困擾。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三條修正後為第七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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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台(八九)內地字第八九一一六五六號函
【要旨】
增訂「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規範」之其他登記事項類別代碼「9H
【內容】
查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業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有關「代管」已改為「列冊管理」,本部並以同年七月二十五日台(八九)內地字第八九六九七四一號函訂頒「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列冊管理作業要點」在案。為因應辦理列冊管理作業之所需,「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規範」之其他登記事項類別增訂代碼「9H」,資料內容為「未辦繼承登記,列冊管理…」,以利地政事務所將列冊管理機關、日期及文號於土地或建物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內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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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八年九月三日台(八八)內中地字第八八八四六一七號函
【要旨】
電子處理地區辦理土地分割、合併案件,涉及基地號變更者,其地上建物辦理登記之方式
【內容】
一、按申請建物基地分割或合併,涉及基地號變更者,應同時申請基地號變更登記,為土地登記規則第九十七條所明訂,而現行電腦登錄作業,容許免另案以「基地號變更」為登記原因辦理登記,直接由土地標示部之「地上建物」欄位辦理變更,惟此作業方式無法就地上建物異動部分產製建物異動索引,造成查詢不便,為符法制及俾利查詢,申請程序上無論民眾申請或登記機關逕為辦理分割、合併登記涉及基地號變更者,請以另案辦理基地號變更登記(民眾申請者,依上開登記規則第九十七條規定由申請人同時申辦;逕為辦理者,則由登記機關加收一內部收件號)。
二、至於登錄方式,於辦理「合併」登記,涉及基地號變更者,應先行辦理基地號變更再辦理合併登記,以避免基地坐落變成空白;而辦理「分割」登記,仍維持先辦理分割登記再辦理基地號變更登記。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九十七條修正後為第八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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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四年十二月六日台(八四)內地字第八四一五九二一號函
【要旨】
地籍資料電子處理作業,辦理土地建物標示變更、更正登記時,「登記日期」、「登記原因」、「收件日期」及「收件字號」等欄位登載事宜
【內容】
按辦理土地建物標示變更、更正登記時原即以最新資料登載。查地籍資料處理系統規範第十章例行管理作業三異動作業(三)系統設計原則12(1)第一句之「標示變更案件,地籍主檔中標示『登記日期』、『登記原因』兩項,在分割合併時應以最新資料登載。」乃係因於分割、合併時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之「登記日期」、「登記原因」均以原有資料轉載,為避免與標示部之登載混淆,所為之提醒規定,至其他之標示變更登記者案,仍應依常規,以最新資料轉載,應無疑義。
(地籍資料處理系統規現為土地登記複丈地價電腦作業系統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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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台(八四)內地字第八四七四二二五號函
【要旨】
釋電腦列印之「全部」、「個人全部」土地(建物)謄本
【內容】
按內政部訂頒之「地籍資料電子處理系統規範」及「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規範」規定,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申請書分為「全部」與「個人全部」,視申請人之需要而定,「全部」謄本係指該筆土地或建物之標示,所有權及他項權利之全部內容列印,「個人全部」謄本是指將該筆土地或建物資料中,與某一特定所有權人有關之標示、所有權及他項權利之資料列印。在電腦作業中,系統設有自動連接功能,當權利關係發生移轉異動時,其他項權利亦自動轉載於新權利人上,故無論權利移轉數次,其他項權利設定如未塗銷,則均自動轉載於最新權利人上,無需再於其他登記事項欄內註記,故需瞭解某一所有權人之登記資料,僅需申請「個人全部」之土地謄本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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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八年十月十二日台(七八)內地字第七四七九五三號函 
【要旨】
地籍資料電腦列印之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左下方註記文字
【內容】
修正地籍資料電腦列印之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左下方註記文字為「本書狀物權是否變更或設定他項權利,請查詢本所登記之權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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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台(七七)內地字第五九○五三一號函 
【要旨】
電子處理作業權利書狀內容列印事宜
【內容】
案經本部召開之「電子處理作業權利書狀內容列印事宜」獲致結論,茲分述如左:
一、人工作業權狀內容印有:「本書狀物權是否變更或已設定他項權利以地政事務所登記簿所載為準」。該項內容文字,由中央印製廠於印製權狀用紙時,在權狀左下端以橫式黑色預印之。
二、權狀序號之編印,採八位阿拉伯數字,前二位數字表示權狀印製時之年份,後六位數字表示權狀印製之流水編號,由中央印製廠於印製權狀用紙時,在權狀右下端以橫式,黑色預印之。
三、權狀邊框採二色印製。權狀內之機關全銜,由中央印製廠於印製權狀時,以黑色仿宋體預印之。權狀內容列印,各行之行距,由該管登記機關依實際情形辦理。
四、機關印信用印位置,依「地籍資料電子處理系統規範」第八十四頁所載,應蓋於權狀上方,「登記日期:中華民國」之後。
五、權狀內容列印,因內容過多,需另頁列印者,前頁內容之最後一行與下端邊框之間,宜留二點五公分之空白。主任簽名章,應接續於權狀內容最後一行之下以橫式印章蓋之。
六、權狀用紙超過一頁時,其兩頁間騎縫章之加蓋,如該登記機關使用快速電動蓋章機者,應以騎縫密碼為騎縫章,加蓋於權狀左側;如未使用快速電動蓋章機者,應在權狀左側裝釘後於兩頁之間加蓋騎縫章。 
(按:第四點之「地籍資料電子處理系統規範」第八十四頁,現為「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規範」第17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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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七年一月五日台(七七)內地字第五五○八四四號函 
【要旨】
地籍資料電子處理正式作業配合措施事宜
【內容】
案經本部召開之「地籍資料電子處理正式作業配合措施事宜」會議獲致結論如左:
一、批次登記簿用紙顏色採淡黃色(即純黃色,網點、濃度百分之五十),異動登記簿用紙顏色採水綠色(即黃色加藍色,網點、濃度百分之五十),其底紋由地政事務所參照現行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底紋印製之,其右下端並應加印地政事務所全銜(字體為粗黑體二十級或四號,由左至右橫式排列,顏色為純紅色,網點,濃度百分之百)
二、略。
三、有關登記簿暨空白權利書狀之管理,由省、市政府參照左列原則修正地籍資料庫管理要點及空白權利書狀管理要點辦理之。
(一)批次登記簿,依地號順序加封面裝釘保管之。
(二)異動登記簿,依地號順序加封面裝釘保管之。並製作異動登記索引,將時間與地號連結,以便利異動登記簿之查詢。
(三)略。
(四)空白權利書狀,由輸出權狀者專責列印、保管,並應負責每天核對已使用權狀之張數、序號與列印核發權狀之張數、作廢權狀之張數是否相符,如有權狀作廢,並應造簿依其序號登載原因備查。
四、略

★土地買賣諮詢★{登記釋函}土地登記規則 《第 3 條》

歸屬法條:土地登記規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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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六十二年五月一日台(六二)內地字第五二一三六五號函 
【要旨】
有關土地登記之公告得以地政事務所名義辦理
【內容】
關於土地、建物總登記公告、駁回登記,及權利書狀滅失、作廢或補發公告,請轉告得以主管土地登記之地政事務所名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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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四十九年二月六日台(四九)內地字第二四五三○號函 
【要旨】
土地法規定縣市地政機關為縣市政府
【內容】
本案既准查復以各縣市地政科係原縣市政府內所含之單位,各地政事務所亦僅屬縣市政府之附屬機關,此外目前尚無其他獨立之縣市地政機關,所擬以縣市政府為土地法中規定之縣市地政機關乙節,在貴省各縣市尚無獨立之地政機關設立以前,自可准依貴省意見辦理。

★土地買賣諮詢★{地產新聞}企金戶買住宅 比照投資客規定

企金戶買住宅 比照投資客規定
企金戶買住宅,央行通令全體國銀一律從嚴計價。據透露,央行本月中旬檢視最新的「雙週報」後,已陸續致電各國銀從嚴控管企金戶購買住宅案件,並指示未來只要企業戶買的是住宅,不論是否為第1棟,「一律比照自然人『受限戶』(即投資客)規定」。
央行去年底理監事會議決議,未來企金戶買住宅將比照央行對自然人房貸授信規定,這也成為央行新一波執行房市信用管制政策的重點。據透露,央行本周起已展開新一波分批約談國銀的行動,農曆年前多家國銀將赴央行開會,企業戶買房將是央行會談重點。
根據近日央行對各國銀下達的新指令,比起自然人買第2戶才被認定為投資客,未來法金戶只要買的是住宅,「不分棟數,一律比照受限戶規定」,可說更為嚴格。
其中,除了成數最高6成,央行並希望利率能從2%起跳;在央行升息之後,一般房貸戶的最低利率下限從1.62%升到1.67%,部分行庫更準備提高至1.72%;法人戶購屋利率如果從2%起跳,比一般房貸最低利率將高出1碼。
央行所以高度重視企金戶購屋管理,主要是經由最新一期的雙周報,發現企金戶買住宅的情況層出不窮,顯示愈來愈多投資客「以企金之名,行炒樓之實」,轉進法人戶掩護。
再者,銀行主管指出,企金戶買樓應該是購置辦公室,買住宅的用途「很怪」,為了減少管理的複雜與難度,央行因此決定直接要求銀行對以法人名義買房的案例,比照一般自然人投資客利率、成數訂價。
資深銀行主管認為,在央行新規定下,未來不論企金戶藉周轉金之名買房,或投資客合夥開公司買房,只要買的是自用住宅而非商辦,一律比照投資客規定,可把相關管道鎖死,讓投資客無法再藉「法人」之名暗渡陳倉。
央行官員指出,只要位於「特定地區」內,企業法人的購屋房貸,不論是第1棟還是第2棟以上,貸款成數都以6成為限。據悉,央行規定的「特定地區」,包括台北市及新北市13個行政區:板橋、三重、中和、永和、新莊、新店、土城、蘆洲、樹林、汐止、三峽、林口、淡水。這些區域內,自然人的第2棟以上房貸以6成為限,法金房貸不論第幾棟,最多都只能貸到6成。
工商時報 記者朱漢崙、陳美君/台北報導 2011-01-20

★土地買賣諮詢★{地產新聞}新光金看好房市 將加碼百億元

新光金看好房市 將加碼百億元
新光金控(2888)去年擺脫金融海嘯陰霾、轉虧為盈,再加搭上台股順風車,去年投入台股大賺百億以上。為犒賞員工辛勞,昨日新光金控總經理許澎表示,今年年終獎金將比去年多1個月,平均約有3個月水準,春節後還有加薪計畫。
新光金控向來對房市投資眼光精準,目前新壽持有約900億元資產,新壽主管指出,在目前市場資金與利率條件下,對房市「沒有看空的理由」,去年額度因許多大案沒標到,都還沒用完,今年預計還要加碼百億,「只要有好的標的」都會出手。
對近期台股分析,新光投信總經理蘇英孝認為,除非封關前台股連續大漲,可能會有一波獲利了結賣壓外,以目前台股走勢,股民們應可以「安心抱股過年」。
新壽主管表示,去年底開業的A12新光信義金融大樓,目前出租率已達3成,其中租給艾美酒店的年收益有2億元,今年底出租率將上看八成,成為信義區一級商辦的新指標,帳上不動產投資收益很可觀。
許澎表示,去年第4季整體資金投資報酬率確實較前3季的4.07%明顯提高。據了解,新壽前幾年持股為中華電、華南金、台積電、台灣大、宏達電等權值股,法人預估,新壽去年全年資金報酬率上看4.5%,創金融海嘯以來最佳水準,全年國內股票報酬率突破10%,讓新壽今年可運用資金大為提高。
新壽主管指出,今年新壽預計將召募5千名新人,還將特別培訓一百人做為儲備幹部。藉由提供客戶名單、老人帶新人、保障底薪等「一畝田」制度訓練,要讓新人快速在2年內就可以晉升為業務主管。
中國時報 沈婉玉/台北報導 2011-01-20

★土地買賣諮詢★{最新消息}房市速報錄 高鐵桃園產專區 釋6.6萬坪地招商

房市速報錄 高鐵桃園產專區 6.6萬坪地招商
高鐵局今年最大型招商案位於高鐵桃園站產專區,基地廣達6.6萬坪(下圖),投資金額逾百億元,昨說明會吸引壽險、建商及百貨業參與。
此用地除了可做為旅館、百貨、商辦外,還可規劃為國際醫療院所,因此天成醫院、亞東醫院也都派員了解。
最快8月選出廠商
目前該案確定統一招商,將設定地上權50年辦理。交通部高鐵局局長朱旭說,因開發金額大,得標者除可設定轉讓、出租地上權,還可在租期內將地上權收回並轉讓;全案將在3月公告招商,6月截止投標,最快8月選出最優廠商。
蘋果日報 柯玥寧˙董孟航 2011-1-20

★土地買賣諮詢★{地產新聞}店前地 地主高價租賣 興南夜市店家 不妥協

店前地 地主高價租賣 興南夜市店家 不妥協

新北市中和區興南夜市再傳店家必須高價買地才能做生意的糾紛!
興南夜市七十幾家店家去年十二月中旬起,陸續接獲地主告知,由於店面前的私人土地長期遭佔用,開價九千至兩萬五千元不等價位承租或買地,否則需退縮店面,店家不願妥協,組成自救會抗議。
不滿地主干擾做生意
自救會成員指出,對於不願妥協的店家,地主就派人在店門口的私人土地上擺椅子,甚至找人坐在上面,好像站哨一樣,前天甚至在地上噴漆,寫下侵占土地字樣,還擺放攤位出租旗幟,種種行為擺明影響做生意,很難不讓人聯想到幾年前黑幫購得興南夜市路地,在各店家門口架設鐵鍊,要求攤商以高價買下路地的事件。
地主委託人︰遭佔用
地主委託人黃先生則表示,地主土地長期遭佔用,去年起陸續與店家協商,但少數店家卻像釘子戶一樣,實在很無理取鬧。黃先生強調,店面前的土地根本沒有要店家買地,只是承租,且價格也只有幾千元,相較店家承租給別人做生意動輒幾萬元的費用,根本無法相比,單純私人土地糾紛,卻被影射成黑道,已提出告訴。
自救會成員則強調,願意配合退縮店面,但希望政府能執行公權力,地主放置的椅子、旗幟形同障礙物,希望能取締。
整起事件鬧得沸沸揚揚,昨天也由新北市議員張瑞山、林秀惠在議會召開協調會,副市長李四川、侯友宜出面,希望找到解套辦法。
市府︰勸導、取締
李四川指出,針對地主擺放的椅子、旗幟,由於非屬固定式障礙物,已要求警方進行勸導、取締,他也坦言,類似興南夜市的事件在新北市各地幾乎都陸續在發生,地主最終目的無非是希望土地獲得徵收,但以興南夜市為例,徵收價格高達四億元,財政負擔很重。
自由時報 記者潘杏惠/新北報導2011-01-20

★土地買賣諮詢★{登記實務}依地籍清理條例第32條規定同時申請更正及繼承登記之簡化申請事宜100.1.17函頒

歸屬法條:地籍清理條例第32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100117日台內地字第0990261728號函
【要旨】
依地籍清理條例第32條規定同時申請更正及繼承登記之簡化申請事宜
【內容】
按「登記機關受理申請登記,經審查無誤者,除第19條至第26條及第34條至第39條規定之土地應即辦理登記外,其餘土地應即公告三個月。」及「已登記之土地權利,除第17條至第26條及第33條規定之情形外,土地總登記時或金門、馬祖地區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者,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應於申請登記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申請更正登記。」分為本條例第8條及第32條所明定,貴處前揭函為登記名義人於土地總登記後死亡,其繼承人依本條例第32條規定申請更正登記,同時申請繼承登記者,建議得簡併以一件繼承登記案件申請,並俟審查無誤後依本條例8條規定踐行公告程序,以徵詢異議乙案,本部同意貴處所擬意見

附錄法條:
地籍清理條例第 8
登記機關受理申請登記,經審查無誤者,除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九條規定之土地應即辦理登記外,其餘土地應即公告三個月。
地籍清理條例17
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之土地,原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應於申請登記期間內提出有關股權或出資比例之證明文件,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更正登記為原權利人所有。前項所稱原權利人,指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為股東或組合員,或其全體法定繼承人者。但股東或組合員為日本人者,以中華民國為原權利人。
地籍清理條例 19
神明會土地,應由神明會管理人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或信徒推舉之代表一人,於申報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一、申報書。
二、神明會沿革及原始規約。無原始規約者,得以該神明會成立時組織成員或出資證明代替。
三、現會員或信徒名冊、會員或信徒系統表及會員或信徒全部戶籍謄本。
四、土地登記謄本及土地清冊。
五、其他有關文件。
前項申報有二人以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當事人於三個月內協調以一人申報,逾期協調不成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當事人於一個月內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並陳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法院確定判決辦理;屆期未起訴者,均予駁回。神明會土地位在不同直轄市或縣(市)者,應向該神明會土地面積最大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受理申報之主管機關應通知神明會其他土地所在之主管機關會同審查。
地籍清理條例第26
本條例施行前以神明會以外名義登記之土地,具有神明會之性質及事實,經申報人出具已知過半數現會員或信徒願意以神明會案件辦理之同意書或其他證明文件足以認定者,準用本章之規定。
地籍清理條例第32
已登記之土地權利,除第十七條至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情形外,土地總登記時或金門、馬祖地區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者,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應於申請登記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申請更正登記。
地籍清理條例第33
非以自然人、法人或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名義登記之土地權利,除第十七條至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五條及登記名義人為祭祀公業或具有祭祀公業性質及事實者之情形外,利害關係人應於申請登記期間內檢附足資證明文件,申請更正登記。
地籍清理條例第34
原以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義登記,於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前改以他人名義登記之土地,自始為該寺廟或宗教團體管理、使用或收益者,經登記名義人或其繼承人同意,由該寺廟或宗教團體於申報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發給證明書;並於領得證明書後三十日內,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更名登記。依前項規定申報發給證明書之寺廟或宗教團體,於申報時應為已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或法人。第一項登記名義人為數人者,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第一項登記名義人為行蹤不明或住址資料記載不全之自然人;或為未依第十七條規定申請更正之會社或組合,且無股東或組合員名冊者,得由該寺廟或宗教團體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切結真正權利人主張權利時,該寺廟或宗教團體願負返還及法律責任後申報。第一項登記名義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其行使同意權後,應報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地籍清理條例第39
日據時期經移轉為寺廟或宗教團體所有,而未辦理移轉登記或移轉後為日本政府沒入,於本條例施行時登記為公有之土地,自日據時期即為該寺廟或宗教團體管理、使用或收益,且該寺廟為已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該宗教團體為已依法登記之法人者,得由該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於申報期間內,向土地管理機關就其實際管理、使用或收益範圍,申請贈與之;其申請贈與之資格、程序、應附文件、審查、受贈土地使用處分之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依前項規定申請贈與之土地,以非屬公共設施用地為限。依第一項規定辦理之土地,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