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區內建築農舍之管理
內政部63.5.24台內營字第五八九四九九號函
都市計畫農業區內,申請建築農舍,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農舍係指農民自用住宅及倉儲使用之房舍。
二、農業區內興建農舍,申請人除必須具備農民身分外,並應在該農業區內有農地或農場者為限。
三、農舍之高度不得超過二層(七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請人在該同一農業區內所有耕地(或農場區及已有建築用地,合計總面積百分之五,但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一六五平方公尺(五十坪)與都市計畫道路境界線之距離不得少於二十公尺。
四、都市計畫農業區內之農地,其已申請建築者(包括百分之五農舍面積及百分之九十五農地)建築主管機關應於都市計畫及地籍套繪圖上著色標示,嗣後不論該百分之九十五農地是否分割,均不得再行申請建築。
五、農業區內經准許興建之農舍,不得擅自變更使用,如有違反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專業諮詢服務內容: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區土地買賣、土地重劃區買賣、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買賣、畸零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道路用地買賣、可送出容積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登記、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共有人眾多整合土地買賣、土地疑難雜症處理、土地繼承人查訪、土地困難案件辦理、地籍清理繼承人專辦查找、自辦市地重劃業務諮詢、耕地三七五租約諮詢、預告登記土地排除、地籍總歸戶查詢、共有人死亡絕戶土地買賣
專營土地買賣區域:
新泰塭仔圳、新莊知識產業園區、林口特定區A7牛角坡站、二重疏洪道二側、蘆洲北側新開發特區、八里台北港特定區、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土城暫緩發展區、板橋江子翠重劃區、板橋浮洲地區、淡水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北投奇岩新社區、北投士林科學園區、 北北桃公共設施保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