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之人格自清算終結登記後始告消滅,其不在地主之身份亦應自該時同告消滅
【公布日期文號】
行政院秘書處45年8月4日台(45)內字第4271號函
【要旨】
法人之人格自清算終結登記後始告消滅,其不在地主之身份亦應自該時同告消滅
【內容】
奉 交司法行政部議復略稱:「查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因而法人於解散後清算未終結前,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仍視為存續,而尚保有其人格。又參酌民法第30條:「法人非經向主管官署登記,不得成立。」及法人登記規則第8條第1項「法人清算終結之登記,由登記人申請之。」第18條「法人登記自為清算終結之登記後即行銷結。」等規定以觀,法人之人格應自清算終結登記後始告消滅,其不在地主之身份亦應自該時同告消滅,在該時以前所繳之不在地主稅無須退還。又社團法人之解散參照民法及公司法各有關條文其原因或出於社員之合法可決或出於法院之宣告或出於破產或出於合併或出於章程所定解散事由之發生情形不一,因之,其解散日期似應視其具體實際情形而定。」
(民法第30條業於民國71年1月4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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