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9日 星期三

★土地買賣諮詢★{最新消息}地政資訊線上查詢 新北冠全國

地政資訊線上查詢 新北冠全國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昨天說,為落實謄本減量政策,九十五年二月十日起,推廣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作業系統,提供全市九十九個公務機關免費查詢全國地籍資料,統計去年度查詢量共計一百零三萬件,查詢量全國第一。
地政局解釋,各機關受理民眾申請案時,使用這項系統時,即時查驗相關地籍資料,民眾不用再提供登記謄本,進而縮短案件處理的時程,達到簡政便民之目標。
地政局統計,這項系統推辦以來,查詢量從九十五年三十四萬件逐年大幅成長,到去年度已達一百零三萬件,較前一年度的八十一萬件,成長二十七%,其中新北市稅捐稽徵處是查詢量第一的機關,其次是市政府工務局。
地政局提醒,這項服務僅是提供公務機關使用,民眾如果需在下班時間申領新北市的地籍謄本,可利用全國電子謄本網址:http://epaper.hinet.net/、或北北桃地政資訊網路e點通(中華電信:http://ttt.land.hinet.net/ 、關貿公司http://ttt.land.net.tw/ )等線上申領服務。
自由時報 記者曾德峰/新北報導2011-1-19

★土地買賣諮詢★{登記實務}一百年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對象家庭收入標準100.1.13公佈

一百年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對象家庭收入標準100.1.13公佈
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建字第 100009067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4  條;並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至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1    
本標準依國民住宅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    
一百年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對象家庭收入之基準,規定如下︰
(單位:新臺幣)
3   
臺灣省之市、臺中市、臺南市及桃園縣,比照高雄市之基準辦理;新北市,比照臺北市之基準辦理。
金門及馬祖地區,比照臺灣省之基準辦理。
4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至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土地買賣諮詢★{登記實務}修正長期持有土地移轉減徵案件有關土地持有年限之認定原則99.5.6函頒

修正長期持有土地移轉減徵案件有關土地持有年限之認定原則99.5.6函頒
台財稅字第09904041650
一、第1次規定地價前取得所有權之土地,於適用土地稅法第33條規定減徵土地增值稅時,其持有土地期間之起算時點,依民法第758條及第759條規定認定。
二、市地重劃重行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於再移轉並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其持有土地期間之起算點,以土地所有權人取得原參與重劃土地之土地所有權取得時點為準。
三、祭祀公業解散,經變更為派下子孫名義公同共有或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而依規定可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於再移轉並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其持有土地期間之起算點,以第1次不課徵前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時點為準。
四、本部94317日台財稅字第09404517050號令一、「(二)惟為符合實質課稅原則及公平原則,凡於第1次規定地價(以下簡稱原規定地價)前取得土地所有權,而於原規定地價後第1次移轉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為原規定地價之日。」與一、(三)「;惟如其取得所有權之時點在原規定地價之前者,以原規定地價之日起算」等文字,以及本部9481日台財稅字第09404554740號函、9774日台財稅字第09704071200號函,均自即日起不再適用

台財稅字第09404554740
重劃分配取得之土地移轉其持有期間起算點之認定94.8.1函頒
查平均地權條例第62條前段規定:「市地重劃後,重行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自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視為其原有之土地。」,重劃分配土地既視為其原有之土地,其持有土地期間之起算時點,依本部94317日台財稅字第09404517050號令意旨,應以土地所有權人取得原參與重劃土地之土地所有權取得時點為準。惟如其取得所有權之時點在原規定地價之前者,以原規定地價之日起算。

★土地買賣諮詢★{登記實務}辦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相關登記作業注意事項97.9.24修正

辦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相關登記作業注意事項97.9.24修正
內政部9792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724141號令修正
1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執行中途,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七條之二規定辦理權利移轉登記,應以都市更新登記為申請登記事由,以權利變換為登記原因,以補償或提存日期為原因發生日期。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時,應於登記簿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記明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七條之二規定辦理權利移轉登記。
前項登記,實施者應檢附下列文件,送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囑託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一)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
(二)實施者之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含統一編號編配表)及其代表人資格證明。
(三)補償金已發放或提存之證明文件。
(四)相關稅費完(免)納證明文件。
(五)權利書狀(無法檢附者,實施者應敘明理由,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公告註銷之。)。
2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實施者應檢附下列文件,送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囑託登記機關同時辦理土地及建物權利變換登記:
(一)登記申請書。
(二)權利變換分配結果清冊(須經稽徵機關審核並已完納相關稅費)
(三)權利書狀(無法檢附者,實施者應敘明理由,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公告註銷之。)。
(四)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前項土地權利變換登記,應以都市更新登記為申請登記事由,權利變換為登記原因,分配結果確定之日為原因發生日期。
第一項建物權利變換登記,應以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為申請登記事由,第一次登記為登記原因,使用執照核發之日為原因發生日期。
3
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條及本辦法第七條之二、第七條之三規定,塗銷都市更新前已設定之他項權利、限制登記或耕地三七五租約者,應檢附下列文件送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囑託登記機關辦理塗銷登記:
(一)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
(二)塗銷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三)權利書狀(無法檢附者,實施者應敘明理由,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公告註銷之。)。
(四)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前項登記,應以塗銷登記為申請登記事由,囑託塗銷為登記原因,以補償或提存日期為原因發生日期。
4
權利變換登記,應繳納登記費及書狀工本費。
5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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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土地買賣諮詢★{文章分享}信賴保護不該有歧視

信賴保護不該有歧視(詹順貴)
信賴保護一詞,近來突然變得很熱門。從去年沸沸揚揚的中科三期環評爭議,到最近公務人員退休金優惠存款18%新制等問題,政府面對外界質疑,都抬出信賴保護原則搪塞。
然而,於去年1217日引發軒然大波的再生能源躉購費率大幅調降並將其適用基準從「簽約日」限縮改為「完工日」,讓投資業者及屏東配合政府「養水種電」計劃的八八水災受災戶跳腳,為何政府不僅事前視信賴保護原則如無物,任意政策急轉彎;事後又扭曲信賴保護的意義,寧可花公帑賠償受災戶的成本損失,也不願履行原有政策以鼓勵再生能源發展?作者發現答案就在今年112日的新聞中。 台電公司的台中火力發電廠,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早已高居全球電廠排名第一,目前共10部機組,發電量5500MW(百萬瓦)。但台電無視當地空氣品質之惡劣,仍悄悄展開第1112部機組發電量1600MW的開發計劃。原定112日在台中龍井召開說明會,結果引來當地居民掀桌踢椅、堵門抗議而流會。先撇開同是高排碳、高耗水的國光石化案、六輕五期開發案不談,單是加上台電目前尚在環評中的彰工火力電廠1600MW;已在進行更新的火力發電包括大林電廠增加1350MW、林口電廠1600MW、深澳電廠1000MW,不僅即可印證政府的「節能減碳」與「環保救國」始終僅是欺騙人民的口號,同時也可看出政府發展再生能源政策,根本是一項大騙局。
能源經費全民埋單
台電的電力備用容量率,已從97年的21.1%暴增到99年的29.9%,表示發電設備閒置嚴重,也顯示因產業經濟結構改變及人口成長趨平,新增電力需求已不再迫切,何須再大規模增加火力發電量?為何不趁此時機發展本土能源?
火力發電,除高污染外,因為燃油與燃煤均全部仰賴進口,可說是一種外來能源,每年約2000億元購油、煤與天然氣經費不僅須全民埋單,而且長期以來,台電的採購過程,始終黑幕重重,完全不透明,難以監督。相對而言,太陽能發電在能源轉換技術上固然仍有改善空間,目前裝置成本也偏高,但因為台灣本身地理環境的優渥發展條件,不僅是本土能源,更重要的是,太陽不會寄帳單給政府或人民!長期而言,政府只要改變思維,除像養水種電計劃另有政策考量外,在地狹人稠的台灣,應捨棄直接在農田、濕地裝置太陽能板,積極從消費端補助鼓勵人民、企業在自家住所或辦公大樓屋頂及牆面裝設太陽能板,供給自家部分民生電力,如此將可能省下台電頻頻設廠、每年購煤及直接購電等上千億元經費,只要一部分做為補助經費,即可兼達減碳功能。而且一旦誘因足,民眾裝設意願增加,間接嘉惠太陽板及電池廠商因產量增加而降低生產及裝置成本,一舉數得。
經濟部回應的說法,以最寬估計可能將有1800MW的申設發電量,長達20年共4320億元的購電費用將拖垮財政,迫使電價大幅上漲,對人民不公。但試問,政府整體國家資源的分配,何時對弱勢族群兼顧過公平正義?財政負擔重,為何《產業創新條例》仍對企業財團降稅優惠?這些太陽能發電,究竟佔總發電比率多少?平均每年將會增加多少購電預算?電價又將因而上漲多少?經濟部除了沿用支持國光石化時慣用的恫嚇伎倆外,告訴了人民多少實質的真相?
如果經濟部的說詞能成立,唯一可以歸納的結論,就是當初決策過程過於草率,應該有人為此下台負責!
作者為律師、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環境法委員會主任委員
2011 0119 蘋果日報

★土地買賣諮詢★{地產新聞}國產局售地收入 連3年短徵

國產局售地收入 3年短徵
國產局統計,99年出售土地收入212億元,達成全年預算目標379億元的56%,短徵167億元,打破國產局有史以來的紀錄。
國產局表示,主要因為從去年3月初起停售大台北地區的高價國有地,所以達不到預算目標。
財政部國產局統計,99年出售國有非公用土地共5,456筆,113.3公頃、212億元,其中,採公開「標售」的有844筆,13.1公頃(39,628坪),收入65億元,只占全部的3成,恐是歷年最低紀錄。
另外,「讓售」給私人土地4,612筆,高達100.2公頃(303105坪),收入147億元,占7成;在讓售中,讓售畸零地632筆、1.7公頃、13.8億元。
國產局出售土地收入已連續3年短徵,97年短徵34億,98年短徵78億,99年短徵167億,有越來越嚴重情況。國產局局長張佩智表示,他已「悔悟」,全國的大面積土地一律停標,台北市大小面績土地全部停售,改採出租地上權。
但是為何國產局的100年預算,仍然編列出售土地收入359億元?比99年實績212億元高出147億元?有把握可以達成預算目標嗎?
財政部次長黃定方表示,因為99年在編列100年預算時,尚不清楚出售大台北地區的土地是否要解禁,故編列359億元,今年會努力達成預算目標,如果今年賣土地的收入不足,會從其他地方籌措財源。
工商時報 記者王信人/台北報導 2011-01-19

★土地買賣諮詢★{稅務釋函}修正繼承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之稅籍釐正規定 99.4.21修正

修正繼承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之稅籍釐正規定 99.4.21修正
台財稅字第09904005170
以遺囑辦理未辦保存登記房屋稅籍釐正案件,參照內政部9291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14850號函規定,稽徵機關無須就有無違反特留分審查。本部871124日台財稅第871976554號函有關「且未違反有關特留分之規定」之文字,自即日起不再適用

相關函解:§土地登記規則 119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291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14850號函
【要  旨】
遺囑指定之繼承人,於繼承事實發生前,已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其代位繼承人得持憑該遺囑申辦繼承登記
【內  容】
一、本案經函准法務部92829日法律決字第0920036217號函復略以:「按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民法第1187條定有明文。準此,我國民法對於被繼承人得否以遺囑指定應繼分,固未規定,惟基於上開遺囑自由原則以尊重被繼承人之意思表示,認其得以遺囑指定應繼分,並無不宜(參照司法院21年院字第741號解釋)。本件陳林○○女士遺囑略以:『…將所有后列不動產,於吾百年之後由長女陳○壹人(住○○鎮…)無條件全部繼承取得,…』,核其意旨即係以遺囑指定應繼分,參酌上開說明,並無不可;惟其指定如有侵害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者,其他繼承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關於遺贈侵害繼承人特留分時繼承人行使扣減權之規定。又本件受遺囑指定應繼分之繼承人已於繼承開始前死亡,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應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二、本部同意上開法務部意見。

★土地買賣諮詢★{重劃土地}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祖先遺留共有土地減徵土地增值稅標準89.4.25公佈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祖先遺留共有土地減徵土地增值稅標準89.4.25公佈
89)台財稅字第0890452131
1
本標準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2
重劃區祖先遺留之共有土地經整體開發建築者,於建築後第一次土地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之減免,除依其他法律規定外,另減徵百分之二十。
3
本條例第三十二條所稱整體開發,係指以實施重劃或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者。
本條例所稱建築後第一次移轉,係指建築物取得使用執照後,其基地所有權第一次移轉。
4
本標準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土地買賣諮詢★{地稅釋函}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書面審查作業要點89.3.14修正

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書面審查作業要點89.3.14修正
台財稅字第0890450771
總則
  為簡化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之審查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案件,除有本要點第八點規定之特殊情形外,應依據納稅義務人所檢附之戶口名簿影本、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與戶政機關及稽徵機關內部有關課稅資料,予以書面審查核定之,不再實地勘查。
書面審查程序
  地價稅承辨人於收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案件後,應依左列規定辨理:
() 函請自用住宅所屬戶政事務所查詢該址有無他人設立戶籍,或經洽商戶政事務所同意者,得指定人員前往查閱戶籍有關資料。但經查其他資料足以證明無他人設籍者,得免向戶政事務所查閱資枓。
()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之戶籍,非設於本縣() 或直轄市者,應函請該主管稽徵機關於文到七日內查復有無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及其面積。
() 查明地上建物有無供營業使用。
() 查明地上建物使用倩形。
() 查明土地所有權人及其配偶、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在本縣 () 或直轄市內有無已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及其面積。前項第()款至第()款,得利用電腦線上查詢營業稅、房屋稅及土地稅檔資料,免予移會相關業務單位。
  地價稅承辦人於收到戶政事務所查復或指定人員查得之戶籍資料或經查其他設籍資料後,應為以下之處理:
() 查無他人設立戶籍之案件,應依據其他內部資料繼續審查。
() 查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之他人設立戶籍之案件,應通知設籍之他人或土地所有權人於文到五日內或指定日 (有正當理由時,得申請延期) 到達辨公處所說明,並填具申明書 (附件一、二、三、四) 表示確無租賃之事實者,免再調
查。但該設籍之他人如事先已檢具中明書並附有身分證影本,免予通知到達辨公處所說明。
() 前款通知經合法送達後,設籍之他人或土地所有權人未依規定期限或指定日前來說明者,得不予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但於當年 () 地價稅繳納期限屆滿或納稅義務基準日前,補辨完成前項手續者,仍准予認定。
  設籍之他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免予前來辨公處所辨理前點規定之說明手續。但有第()()款之情形者,仍應檢具申明書,表示確無租賃之事實。
() 因重病不能前來,經提出醫院出具之證明者。
() 因出國期間不能前來,經提出證明文件者。
() 設籍人為出售房地之前所有權人。
() 設籍人為空戶或行方不明,經提證明文件者。
() 土地所有權人依第四點規定出具申明書者。
() 有其他正當理由,經提出證明文件者。
  查明地上建物有無供營業使用,應查填有無營業、暫停營業、歇業及營業地址變更資枓,於二日內移回地價稅業務單位。
  查明地上建物所用情形,應註明下列資枓:
() 依據稅籍資枓,查填該址房屋課稅情形,其屬丙種以上稅率者,應分別註明其層次及面積。
() 如係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應註明營業商號,課徵期間等資料。
() 如係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應註明房屋使用情形 (例如:○○診所、○○會計師事務所)
() 已申報拆除地上房屋或已接獲營繕資料核准拆除改建者,應予註明。
  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簽報機關首長核准後,派員至現場實地勘查:
() 地上房屋有打通合併使用者。
() 拆除改建者。
() 未檢附使用執照或建物所有權狀影本,以建物勘測成果表或其他證明文件代替者。
() 營業稅及房屋稅籍資料有不一致者。
() 行政救濟案件或書面審查結果納稅義務人提出異議者。
() 同一樓層房屋部分供自用住宅使用者。
() 其他經書面審查發現顯有疑問者。
  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案件應擬訂計劃,定期清查,發現有出租或營業者,應改按一般稅率課徵,並通知納稅義務人。
健全內部課稅資料
一○  為配合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之書面審查作業,稽徵機關應健全相關之營業稅、房屋稅及綜合所得稅之課稅資料,俾相互勾稽並確實核課地價稅。
一一  營業稅業務單位應行辨理事項:
() 對申請營業登記;暫停營業、註銷營業登記及營業地址變更登記等案件,於函復營利事業時,應將副本抄送房屋稅業務單位。
() 對未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而擅自營業之情形,應即通知辨理營業登記,並隨時通報房屋稅業務單位。
一二  房屋稅業務單位應行辨理事項:
() 加強辨理房屋清查,對營業用房屋,應將商號名稱及房屋使用情形註記於稅籍記錄表,其無商號名稱者,註記營業項目,並將與營業有關資料通報營業稅業務單位運用。
() 主動洽商律師、會計師、醫師等執行業務者所屬公會以及有關單位,提供執行業務者以及各類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育幼院,養老院等之名稱、地址等資料,登錄於稅籍記錄表內以供地價稅業務單位之參考運用。
() 對空置未使用之房屋,應於稅籍記錄表內註明,如經查明已供使用,應即按實際使用情形釐正。
() 對前點第 () () 款營業稅業務單位抄送之副本及通報資料、第十三點綜合所得稅資枓業務單位通報資料及第十四點第 () 款地價稅業務單位抄送之副本,應於房屋稅籍記錄表註記,並查明核課房屋稅。有關申請營業登記營業地址變更案件及房屋租賃所得資料,應移會或副知地價稅業務單位。
一三  綜合所得稅業務單位應加強查核房屋租賃所得,並將執行業務者扣繳租金所得稅款之有關資料通報房屋稅業務單位。
一四  地價稅業務單位應行辨理事項:
() 對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案件於函復納稅義務人時,應將副本抄送房屋稅業務單位。
() 對第十二點第()款房屋稅業務單位移會或副知之申請營業登記、營業地址變更案件及房屋租賃所得資料,如有自用住宅用地應改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者,應即釐正稅籍改課,並通知納稅義務人。

★土地買賣諮詢★{地稅釋函}增繳地價稅抵繳土地增值稅辦法80.8.16修正

增繳地價稅抵繳土地增值稅辦法80.8.16修正
80)台財字第27111
1
本辦法依土地稅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十一條第四項及平均地權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三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訂定之。
2
依本法第二十一條及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加徵之空地稅,不適用本辦法抵繳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3
受贈土地在未辦妥登記前,原所有權人所繳納之增繳地價稅,準用本辦法之規定,抵繳受贈土地應納之土地增值稅。
4
增繳之地價稅,應以每筆土地計算;其為分別共有之土地,就其應有部分計算之。
前項土地僅有部分移轉者,就其移轉部分比例分別計算。
5
土地所有權人在持有土地期間,經重新規定地價者,其增繳之地價稅,自重新規定地價起 (按新地價核計之稅額) ,每繳納一年地價稅抵繳該筆土地應繳土地增值稅總額百分之一 (繳納半年者,抵繳百分之○.五) 。如納稅義務人申請按實際增繳稅額抵繳其應納土地增值稅者,應檢附地價稅繳納收據,送該管稽徵機關按實抵繳,其計算公式如附件。
依前項計算公式計算增繳之地價稅,因重新規定地價、地價有變動或使用情形變更,致適用課徵地價稅之稅率不同者,應分別計算之。
附件
一、原按特別稅率﹑公共設施保留地稅率及基本稅率課徵地價稅者:增徵之地價稅=〔 (最近一次重新規定地價之申報地價-取得土地時之原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申報地價) ×原課徵地價稅稅率〕×同稅率已徵收地價稅年數。
二、原按累進稅率課徵地價稅者:
增繳之地價稅=〔各該戶累進課徵地價稅土地每年地價稅額÷各該戶累進課徵地價稅土地課徵地價總額× (最近一次重新規定地價之申報地價-取得土地時之原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申報地價) 〕×同稅率已徵收地價稅年數。
6
稅捐稽徵機關於辦理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應先查明該土地有無欠繳地價稅。其有欠稅者,應於繳清欠稅後,再計算增繳稅額,並於查定之土地增值稅中予以扣除後,填發土地增值稅繳納通知書交由納稅義務人持向公庫繳納。
前項土地增值稅繳納通知書,應填明左列事項:
一、原核定土地增值稅額。
二、准予抵繳數額。
三、應納土地增值稅額。
7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土地買賣諮詢★{地產法規}不動產評價實施要點 89.5.16函頒

不動產評價實施要點 89.5.16函頒
臺財稅字第0890453050
1
本辦法依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十條之規定訂定之。
2
不動產評價委員會 (以下簡稱評價會) 籌備開會及決議案之執行,由市、縣 () 稅捐稽徵處 (以下簡稱市、縣 () ) 辦理之。
3
各市、縣 () 不動產價格應先由市、縣 () 處指派具有專門學驗人員,分赴各區里鄉鎮實地分別調查,其調查項目如左:
一、各種地目等則之土地現時價值及其作物種類,收穫數量,收益概況,供求情形等。
二、各類房屋及增加房屋價值之建築物之構造型式,建築材料使用情形,及其現時價值或租金。
三、房屋所處街道區村里之商業交通發展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位置所在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之有關資料,藉作擬訂房屋位置所在段落等級之依據。
四、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其折舊標準。
4
各市、縣 () 不動產價格調查時,應與毗鄰市、縣 () 密切取得聯繫,並依據前條調查項目,分別擬訂有關各種地目等則之土地標準價格表、房屋標準單價表、房屋位置所在段落等級表、折舊率標準表,連同調查報告及其他參考資料等,送請評價會召開會議評定之。
5
市、縣 () 辦理房屋稅、契稅、及土地增值稅調查人員,得列席評價會,以便諮詢。
6
各市、縣 () 不動產標準價格,經評價會評定後,由市、縣 () 政府分別於區鄉鎮公所所在地公告之。
7
本辦法所規定之各項調查事項,及各項表格,由直轄市、縣 () 政府製訂,轉直轄市財政局、縣 () 稅捐稽徵處辦理。各直轄市、縣 () 政府並得斟酌各直轄市、縣 () 實際情形,增訂補充辦法或有關評價參考資料。
前項調查表格及補充辦法,應報請財政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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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起施行。

★土地買賣諮詢★{免徵土增稅}社會福利事業及私立學校受贈土地免徵增值稅案件管制檢查作業要點88.6.29修正

社會福利事業及私立學校受贈土地免徵增值稅案件管制檢查作業要點88.6.29修正
88)台財稅字第881923459
  為有效執行土地稅法第五十五條之一及其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三項暨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一規定,訂定本要點。
  私人捐贈供興辨杜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經核准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一或平均地權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一免徵土地增值稅,稽徵機關依左列規定列管:
() 於有關稅冊註記核准文號,並加蓋「杜會福利事業受贈土地免徵增值稅」或「私立學校受贈土地免徵增值稅」戳記。
() 建立「杜會福利事業或私立學校受贈土地免徵增值稅管制卡」以下簡稱管制卡,格式如附件一,由業務單位主管指定專人保管,列入移交。
() 管制卡所登錄資料如有異動,應隨時更新。
  列管土地於每年最少辦理檢查或抽查一次,由稽徵機關邀集當地杜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地政機關及各級學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成立檢查小組,協商實地勘查日程、進度及作業程序。稽徵機關負責工作之策劃與推動;地政機關負責提供作業之有關地籍藍曬圖及土地位置之認定;當地杜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或各級學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負責認定是否按捐贈目的使用土地及是否違反各該事業設立宗旨。
  稽徵機關土地增值稅業務單位於辨理檢查或抽查前,應洽請所得稅業務單位提供有關社會福利事業及私立學校之決算申報書資料影本,供選案查核參考。並由稽徵機關洽請當地杜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應加強查核名單後,共同會商決定應受檢查之杜會福利事業及私立學校。
  檢查小組應檢查事項如左:
() 核對管制卡所列土地權屬、坐落、面積、地號是否相符。
() 逐筆檢查土地有無按捐贈目的使用。
() 查核有無違反各該事業設立宗旨。
() 查核土地收益是否全部用於各該事業。
() 查核捐贈人有無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 其他有關事項。
  稽徵機關勘查人員應將檢查結果作成檢查記錄表 (格式如附件二) ,並請其他機關勘查員人員會章。
  檢查結果發現有土地稅法第五十五條之一各款情形之一者,除追補應納土地增值稅外,並依同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辨理。
  稽徵機關應於檢查結束後二十日內填具成果統計表 (格式如附件三)送直轄市主管機關、縣 () 政府報財政部備查。
  稽徵機關對於本管制檢查作業之辨理情形,上級主管稽徵機關得隨時派員督導,並抽查部分檢查案件。

★土地買賣諮詢★{提存價款}部分共有人為死亡共有人之繼承人得否以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領取提存款釋疑 99.2.25函頒

部分共有人為死亡共有人之繼承人得否以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領取提存款釋疑 99.2.25函頒
台財稅字第09904502420
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0點第4規定關於部分共有人為死亡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提存價款者,是否准以「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領取提存款疑義乙案,檢送司法院秘書長99210日秘台廳民三字第0990001941號函影本1份。

附件:
司法院秘書長99210日秘台廳民三字第0990001941號函
主旨:
有關貴部建請本院轉知各地方法院提存所,於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0點第4款就提存物之領取條件,修正增列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同意移轉證明書」前,准以該項證明書領取提存金乙節,復如說明二、三。說明:二、按提存法第21條規定:「清償提存之提存物受取權人如應為對待給付時,非有提存人之受領證書、裁判書、公證書或其他文件,證明其已經給付或免除其給付或已提出相當擔保者,不得受取提存物。受取權人領取提存物應具備其他要件時,非證明其要件已具備者,亦同。」。又清償提存之提存物受取權人其受取提存物如應為對待給付,或附有一定要件者,依同法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其提存書應記載其對待給付之標的或所附之要件。三、準此,清償提存之提存書,其「對待給付之標的及其他受取提存物所附之條件」欄,如已載明:「提存物之領取,應檢附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遺產稅完(免)納證明書」,則受取權人領取提存物時,即應具備該遺產稅之完稅或免稅證明,始符得領取之規定;如持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同意移轉證明書」前來領取,即與上開規定未合,提存所自無從准許其受取提存物。惟如提存人將前開應提出「遺產稅完(免)納證明書」之要件更正為「同意移轉證明書」,則受取權人即得依其前開規定聲請領取提存物,併予敘明。

★土地買賣諮詢★{地稅釋函}房屋稅及地價稅電子申辦作業要點99.8.10函頒

房屋稅及地價稅電子申辦作業要點99.8.10函頒
台財稅字第09900256910
壹、總則
一、為便利納稅義務人及其代理人運用網際網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房屋稅與地價稅申報及申請作業,以提供多元化申辦管道,並提升地方稅稽徵機關為民服務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
()  申報房屋稅籍及使用情形變更案件。
()  房屋稅籍證明書及課稅明細表申請案件。
()  地價稅特別稅率用地及減免稅地申請案件。
三、 適用本要點之申辦人如下:
()  房屋稅及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或代理人。
()  地政士、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或依其他法令規定得執行報稅業務者(以下簡稱報稅代理人)。
貳、申請帳號登錄
一、報稅代理人利用網際網路辦理申辦作業前,應先依下列方式向事務所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帳號登錄,經核准之翌日即可以網際網路傳輸申辦資料;本要點修訂前已申請帳號登錄經核准者,免再申請:
()  進入事務所所在地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登錄相關資料後,列印申請書連同下列證明文件,於三十日內送事務所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審核;屆期未辦理者,由系統逕予註銷其登錄資料:
1、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2、地政士證書、會計師證書、記帳士證書、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登錄執業證明書或相關專業證書影本。
3、開業執照或主管機關核准登錄執業等證明文件影本。
()  報稅代理人得申請賦予助理協辦網路申辦作業之權限,並得逕行註銷助理之資格。
()  報稅代理人申請帳號登錄經事務所所在地地方稽徵機關審核通過後,由系統將核准通知傳送至報稅代理人之電子信箱。
()  報稅代理人相關資料如有異動,應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更新。
二、 一般民眾無須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帳號登錄。
叁、申辦程序
一、 系統開放時間為全年每日二十四小時。
二、 申辦人應通過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之電子身分憑證審核確認。
三、申辦人進入不動產所在地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後,可直接登入建立申辦資料,或下載網路申報用戶端軟體,安裝後建立申辦資料,並以網際網路傳輸。依法應檢附之證明文件應併同以電子檔傳送、郵寄、傳真或逕送不動產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以下簡稱稽徵機關)審查。
四、申辦案件上傳後,經線上前端審核作業檢核,各欄位輸入無誤者,系統自動給予案件編號供申辦人查詢;欄位輸入有誤者,系統將產生異常訊息,經申辦人更正後,以網際網路傳輸。
五、申辦案件依各稽徵機關所訂作業時間匯入其地方稅作業系統,經承辦人員審核後,將辦理情形匯出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並發送電子郵件通知申辦人,正式核定函另行郵寄供申辦人收執;申辦項目如為房屋稅籍證明及課稅明細表者,申辦人可自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自行下載列印,稽徵機關不再發函通知。
六、申辦案件經承辦人員審核有缺漏應檢附之證明文件者,應發送電子郵件通知申辦人補件。申辦人應於系統通知之日起五日內,將相關證明文件以電子檔傳送、郵寄、傳真或逕送稽徵機關審查;屆期未補件者,稽徵機關得逕予否准。
肆、附則
申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稽徵機關不得再受理其網路申辦案件;其已申請帳號登錄經核准者,稽徵機關得逕予註銷:
一、 偽造所有權狀或其他證明文件。
二、 其他有不正當或違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