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被繼承人為緬甸人且有本國之身分證,妻為本國人,無兒女,被繼承人之父母為緬甸人無本國國籍,要如何辦理繼承?
A:
首先被繼承人為本國人,申辦繼承登記依本國人民繼承規定辦理,其妻與緬甸父母(外國人)有繼承權;參考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緬甸未列入,其人民申請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時,應檢附互惠證明文件。繼承時,除一般繼承規定應附文件外,因涉及外國人繼承,可能繼承情況有:
1.三人皆登記為權利人時:採均分繼承各1/3,需留意土地法第17條規定,另緬甸父母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護照』及檢附互惠證明文件。
2.同意僅登記妻為權利人時:採分割繼承,緬甸父母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護照』外,印鑑證明部分可採親自到地政機關核對身分或檢附經我駐外領務人員認證或驗證之授權書或外國核發之印鑑證明,但應經該國或其就近之我國駐外機構之證明或認證。※父母不要拋棄免得更複雜。
3.如果本件繼承人對於遺產分割事實上無法得繼承人全體之同意(如繼承人間利害關係相反,或所在不明等),(參照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1934號判決),即以訴訟解決之。
1.三人皆登記為權利人時:採均分繼承各1/3,需留意土地法第17條規定,另緬甸父母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護照』及檢附互惠證明文件。
2.同意僅登記妻為權利人時:採分割繼承,緬甸父母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護照』外,印鑑證明部分可採親自到地政機關核對身分或檢附經我駐外領務人員認證或驗證之授權書或外國核發之印鑑證明,但應經該國或其就近之我國駐外機構之證明或認證。※父母不要拋棄免得更複雜。
3.如果本件繼承人對於遺產分割事實上無法得繼承人全體之同意(如繼承人間利害關係相反,或所在不明等),(參照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1934號判決),即以訴訟解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