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4日 星期一

★土地買賣諮詢★{市地重劃}重劃後實際分配之土地有增配情形者,移轉時不宜計扣負擔總費用

重劃後實際分配之土地有增配情形者,移轉時不宜計扣負擔總費用

【公布日期文號】
財政部9786日台財稅字第09700241620號函 
【要旨】
重劃後實際分配之土地有增配情形者,移轉時不宜計扣負擔總費用
【內容】
重劃後實際分配之土地有增配情形者,增配部分於計算漲價總數額時,建議不宜計扣負擔總費用乙節,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2項規定:「...實際分配之土地面積多於應分配之面積者,應繳納差額地價...」增配之土地實際上係重劃後分配時,另行以繳納差額地價方式取得之土地,取得之所有權人並未以該增配之土地參與重劃開發之改良行為,與土地所有權人以其所有土地參與重劃致負擔重劃費用之情形不同,故取得該增配土地再移轉時,不宜計扣負擔總費用,本部贊同貴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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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市地重劃}公有土地優先指配於未列為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時,仍應依規定分攤重劃負擔

公有土地優先指配於未列為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時,仍應依規定分攤重劃負擔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六十八年九月十四日台(六八)內地字第三五三四一號函 
【要旨】
公有土地優先指配於未列為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時,仍應依規定分攤重劃負擔
【內容】
關於貴市辦理市地重劃區內之公有土地,於優先指配於未列為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時,對將來無償撥用之公地,擬以相等面積指配,不扣除重劃負擔乙節,核與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規定不符,歉難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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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市地重劃}徵收工程受益費範圍內土地經政府舉辦市地重劃,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依法應負擔之工程受益費,可由該重劃區抵費地盈餘款支應

徵收工程受益費範圍內土地經政府舉辦市地重劃,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依法應負擔之工程受益費,可由該重劃區抵費地盈餘款支應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四年四月四日台(七四)內地字第二九六六四八號函 
【要旨】
徵收工程受益費範圍內土地經政府舉辦市地重劃,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依法應負擔之工程受益費,可由該重劃區抵費地盈餘款支應
【內容】
案經本部於本(七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邀同財政部、法務部(未派員)、省市地政、工務(建設)、稅捐稽徵等機關會商獲致結論如下:
一、市地重劃區出售抵費地盈餘款,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七十八條及都市土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除撥充平均地權基金外,應作為重劃區內增加建設之費用,亦即由重劃區內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共同享受建設成果。市地重劃區土地倘依法應繳納工程受益費者,其範圍與市地重劃之範圍往往不盡一致,僅限於特定之部分土地,倘以出售抵費地盈餘款,為特定部分土地代繳工程受益費,似非公平。惟該特定部分土地既已負擔重劃區內五項公共設施用地及有關費用負擔,仍須另繳工程受益費,造成雙重負擔,亦不甚合理,為此內政部前於研修「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修正草案」時曾增訂「市地重劃區內土地,得免徵或減徵工程受益費。」,惟尚未完成法定程序。故在該條例未修正前,為解決重劃區內特定部分之土地之工程受益費負擔起見,同意比照內政部函頒「市地重劃出售抵費地盈餘款處理要點」第五點規定之精神,以各該重劃區抵費地出售盈餘款代為繳納。至有關執行細節,請省市政府實際情形及需要另訂實施辦法。
二、台北市地政處建議重劃區邊界以道路中心線為範圍者,其道路一半之用地及工程費用已全部由重劃區負擔,則其另一半道路之工程受益費不應再向重劃區內土地徵收乙節,為儘量減輕重劃區特定部分之土地之程受益費者,請直轄市及縣市地政機關依照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六條規定協調各該工務、稅捐機關辦理。
三、台北市政府建議重劃範圍核定後,重劃計畫書擬訂公告前,外圍道路已徵收正開闢中,尚未通知繳納工程受益費者,應由徵收工程受益費單位估算重劃區應繳工程受益費之數額,通知重劃單位,列入重劃負擔之內計算,並於重劃土地分配後,按重劃後土地之位置計算工程受益費,由重劃單位負責繳納乙節,仍請依照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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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市地重劃}水利會管有之灌排渠道參加市地重劃辦理分配原則

水利會管有之灌排渠道參加市地重劃辦理分配原則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三年七月二日台(七三)內地字第二三九八六六號函 
【要旨】
水利會管有之灌排渠道參加市地重劃辦理分配原則
【內容】
關於水利會管有之灌排渠道參加市地重劃如何辦理分配乙案,同意依照貴府來函說明所擬原則辦理。
附:台灣省政府七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七三府地二字第一四九二四七號函
主旨:關於水利會管有之灌排渠道參加市地重劃如何辦理分配一案,本府意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水利會管有之灌排渠道參加市地重劃,擬依下列原則辦理分配:
(一)農田水利會所有土地於重劃後優先指配於重劃區內新設農田灌排渠道(不包括重劃區內市區排水專用渠道)應以農田水利會重劃前仍供農田灌排渠道之土地為限(包括水、溝地目及重劃前已作灌排渠道使用之其他地目土地不包括已報廢灌排渠道)因基於重劃後對水利用地並無受益,故此部分土地,不計扣負擔。
(二)其他農田水利會參加重劃之土地分配於建地者,仍依一般計算負擔之公式扣負擔。
二、至於屬農地重劃後交由水利會管理,原為參與農地重劃之土地所有權人共同提供之原水路用地,仍應依規定抵充為水路用地及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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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市地重劃}軍事設施遷建費用非重劃共同負擔項目,不得列入重劃費用,由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軍事設施遷建費用非重劃共同負擔項目,不得列入重劃費用,由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三年六月十九日台(七三)內營字第二二九三六一號函 
【要旨】
軍事設施遷建費用非重劃共同負擔項目,不得列入重劃費用,由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內容】
查林口新市鎮範圍內住宅社區之開發,前經決定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故有關土地改良物拆遷補償及重劃後土地分配或地價查估事宜,自應依照重劃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本案國防部所提林口新市鎮軍事設施遷建費用乙節,其重劃區外遷建用地取得費用及新建軍事設施工程費用,經核非屬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規定之重劃共同負擔項目,依法自不得入重劃費用由參加重劃地區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至重劃區內軍方所有之土地改良物因辦理重劃而須拆遷或拆除者,依都市土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自應依有關標準查估予以補償,惟有關查估作業及補償標準係屬辦理重劃機關權責,本案似宜送請台北及桃園兩縣市政府就實際情形辦理查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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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市地重劃}登記為國宅用地之「道」「水」地目土地可免抵充為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

登記為國宅用地之「道」「水」地目土地可免抵充為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台(七三)內地字第二三○四九三號函 
【要旨】
登記為國宅用地之「道」「水」地目土地可免抵充為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
【內容】
重劃計畫書公告前以國宅基金購買之國宅用地,係以整體規劃設計,開發建築國民住宅為目的,其「道」、「水」地目土地,與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之「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等土地」,性質上有所差異,辦理重劃分配時,可免用於抵充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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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市地重劃}直轄市可授權所屬地政處或重劃單位核發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

直轄市可授權所屬地政處或重劃單位核發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台(七二)內地字第一三八六八三號函 
【要旨】
直轄市可授權所屬地政處或重劃單位核發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
【內容】
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依照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七十九條規定,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發,惟基於分層負責及簡化重劃作業程序之要求,在直轄市自可視實際需要授權所屬地政處或重劃單位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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