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申報之相關規定
類別 依序 辦理 項目 | (1) 以神明會名義登記,已報經民政主管機關備查者 (地籍清理條例第25條) | (2) 以神明會名義登記,未報經民政主管機關備查者 (地籍清理條例第19條) | (3) 以神明會以外名義登記,具有神明會性質及事實者 (地籍清理條例第26條) |
公告期間 | 97年7月1日~ 97年9月29日 | 97年9月至97年11月 (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所為之公告為準) | |
受理申報 機關 | 免申報 | 土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民政局(處) 【土地位在不同直轄市、縣(市)者,向土地面積最大之直轄市、縣(市)民政局(處)申報】 | |
申報人 資格 | 免申報 | 管理人或1/3以上會員或信徒推舉之代表1人 | |
申報所需 檢附文件 | 免申報 | 1、申報書 2、神明會沿革及原始規約。無原始規約者,得以該神明會成立時組織成員或出資證明代替。 3、現會員或信徒名冊、會員或信徒系統表及會員或信徒全部戶籍謄本。 4、土地登記謄本及土地清冊 5、其他有關文件。 | 1、已知過半數現會員或信徒願意以神明會案件辦理之同意書或其他證明文件足以認定者。 2、其餘同左。 |
申請登記 期間 | 自97年7月1日 至 100年6月30日止 | 申報人收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民政局(處)驗印之文件,於3年內辦理。 | |
受理申請 登記機關 | 土地所在地政事務所 | ||
申請登記 應備文件 |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經民政機關驗印之現會員或信徒名冊及土地清冊。 3、申請人身分證明。 4、權利書狀。 5、規約(無者免)。 6、依法成立法人者,請檢附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法人之文件。 7、經現會員或信徒過半數書面同意登記為現會員或信徒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者,請檢附過半數現會員或信徒同意書及印鑑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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