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0日 星期三

重購土地五年內移轉他人或改作其他用途,應追繳原退稅款

重購土地五年內移轉他人或改作其他用途,應追繳原退稅款


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後,其重購的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如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依規定應追繳原退還稅款。所以提醒重購退稅民眾,稅務局每年都會清查重購土地之使用情形,新購房地5年內不能移轉他人,仍應維持自用住宅使用;亦即戶籍至少須有土地所有權人、其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一人設籍,且無出租營業,才不致違反規定,被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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