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1日 星期四

繼承取得不動產免徵契稅

繼承取得不動產免徵契稅


因繼承取得房屋所有權,已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申報繳納遺產稅,應否再報繳契稅?
稅務局表示,契稅條例第2條明文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反之,如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並非透過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等六種方式者,即非屬契稅課稅範圍。因此,繼承取得房屋所有權,自非屬契稅課稅對象,免再報繳契稅。
該局提醒民眾,因繼承取得房屋,已辦妥保存登記者,應檢附房屋權狀影本向該局申請變更房屋納稅義務人;如為未辦保存登記案件,請檢附遺產分割協議書、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逕向該局申請變更房屋納稅義務人,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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