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0日 星期三

自用住宅用地經移轉後必須重新提出申請,方能享受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自用住宅用地經移轉後必須重新提出申請,方能享受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經移轉後,不論係繼承取得、親屬間之贈與、買賣等,新所有權人雖作自用住宅使用,仍必須重新提出申請,方能享受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近來有部分民眾誤認新買房屋如前手已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仍作自用住宅使用,可以繼續沿用,而未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22日)提出申請,往往在收到地價稅單時才發現,卻因已超過法定申請期限而喪失當年度享受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權利。
該局指出:土地經移轉後,所有權人已改變,原核准之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亦隨之改變,所以新所有權人若符合自用住宅條件者,應重新申請方能享受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該局提醒民眾,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請於922日前提出申請,以免權益受損。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