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14日 星期四

共有人地址及生死不明之案例

土地開發產權整合:() 共有人地址及生死不明之案例。


實例:共有人地址不明及生死不明之案例
 Q:
葉甲、陳乙、張丙共有座落於三重市三重埔段竹圍子小段A地號土地,葉甲應有持分3/4,陳乙應有持分1/6,張丙應有持分1/12,葉甲、陳乙同意出售,張丙土地登記簿謄本僅記載所有權人張丙統一編號Y0053124,地址空白,遍尋不著。應如何辦理整筆土地移轉?

A:
    葉甲、陳乙合計應有部分為11/12,應有部分已逾三分之二,其共有人人數不計。
張丙是否生存,無從知悉,所以依據土地法 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十規定,查証早期土地謄本知悉,張丙住所地為「三重埔竹圍子104番地」,經戶政機關函覆有關函查張丙戶籍乙案,經查本所現有已建置「三重埔竹圍子104番地」」無該民戶籍資料。此時,無從查証張丙之現在住址,僅由土地謄本判斷,登記原因為共業權變更,原因日期民國30729日,其於無從判別,至此可以推定張丙地址不詳,亦無從該案戶籍資料查知其是否死亡。此時事先通知僅能依登報公告為之(即通知書),通知人葉甲住三重市仁福街XXXX號,陳乙住台北市大同區重慶北路二段XX號,受通知人張丙。通知事項:()通知人與受通知人共有座落於三重市三重埔段竹圍子小段A地號(下稱A地號),重測前地號,三重市三重埔段竹圍子小段A地號)()通知人依據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將A地號土地所有權全部立約出售於承買人李丁,每坪新台幣(下同)115,000元整,並於99105日訂立買賣契約在案。()本件A地號土地,受通知人應取得之價款,依土地登記簿謄本所載之持分比例分別以現金或即期支票,依據買賣契約所約定流程支付。(價金分配,買方於99105日支付第一期款1,000,000元,第二期於99121日支付2,000,000元,尾款3,000,000元整,等權狀核發完成,扣除土地增值稅、工程受益費及一切稅捐費用後,再支付賣方。土地稅費提存相關費用由出賣人負擔。)()受通知人應自本通知登報公告之翌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行使優先承買權,履約條件與本契約相同。逾期視為放棄優先承買權。通知人:葉甲、陳乙,代理人:廖裕成,所址:台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251A(玫瑰卡拉OK)
    此之登報公告,出賣人可以預測無人回應。惟依法應踐行通知程序。向稅捐機關申報核發土地增值稅繳款書,必須就土地增值稅申報書填寫他共有人張丙之相關資料,並於申報書內加註 “依據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辦理,他共有人確已放棄優先購買權”字樣。稅單核發後,納稅義務人為張丙。在此我們建議細心謹慎的專業人員,在土地增值稅繳款書內,申請稅捐機關加註代繳人為買方李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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