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0日 星期三

今年適逢重新規定地價,地價稅稅額可能調整

今年適逢重新規定地價,地價稅稅額可能調整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6條規定,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同法第17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應按申報地價,依法徵收地價稅。
申報地價每三年調整一次,今年適逢重新規定地價,部分地區﹝段﹞之地價略有變動,地價稅徵收稅額係依申報地價計算,所以本年度11月份開徵之地價稅稅額相較往年將微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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