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5日 星期一

個人因三七五租約終止取得之補償費半數未申報者應補稅處罰

個人因三七五租約終止取得之補償費半數未申報者應補稅處罰


個人因地主收回出租耕地,終止租約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取得之補償,係屬變動所得,依法應按半數課稅,如漏未以其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合併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者,除補稅外還會遭受處罰。該局指出,查獲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97年間取得因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給付之補償費總額696餘萬元漏未申報,乃按所得稅法規定,以補償費之半數348餘萬元核定為當年度之其他所得,補徵應納稅額119餘萬元,並處罰鍰23餘萬元。甲君雖主張,係委由他人代為辦理申報,非屬故意漏報,申請免罰,惟按財政部6839日台財稅第31493號函釋:「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委託他人代為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該申報對納稅義務人直接發生效力,如有漏報所得情事,自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規定論罰。」之規定,甲君漏報97年度綜合所得稅,仍應依法處罰。有關當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取得上開補償費,應以其半數列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如因一時不察,漏未以半數申報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轄屬分局、稽徵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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