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7日 星期三

海岸一定限度內土地之劃定,可由當地市縣政府會同有關機關就實地情況逕行決定(土地法第14條)

歸屬法條:土地法第14

【公布日期文號】
行政院60824日台(60)內字第8047號函 
【要旨】
海岸一定限度內土地之劃定,可由當地市縣政府會同有關機關就實地情況逕行決定
【內容】
一、案經內政部邀同司法行政部、國防部、經濟部、交通部、財務部及臺灣省政府會商結果:「關於臺灣省政府請釋照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海岸一定限度內土地之劃定疑義一案,經議定下列三點結論:(一)位於都市計畫內,經編為港埠或港區有關之公共用地,除依都市計畫限制使用外,如有劃定海岸一定限度區域之必要時,仍應依土地法第14條之規定辦理。(二)至於海岸一定限度範圍如何劃定,依行政院臺55內字第4755號令規定,可由當地市縣政府會同有關機關就實地情況逕行決定。(三)經劃定海岸一定限度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得依法徵收之,未為徵收者除屬都市計畫之港區或公共用地可依都市計畫規定限制使用外,其位於都市計畫地區以外者,如有必要限制使用時,可即循制定都市計畫程序辦理」紀錄在卷。
二、本案准照會商結論辦理希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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