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3年2月18日台內地字第0930068984號函
【要旨】
如何制定「土地法第十四條規定」劃定海岸一定限度土地不得私有標準作業程序相關事宜
【內容】
研商「如何制定『土地法第14條規定』劃設海岸一定限度土地不得私有標準作業程序相關事宜」會議紀錄結論:
一、土地法第14條所定海岸一定限度土地不得私有範圍之劃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召集有關機關考量下列因素會同劃定之:
(一)國家及公共安全。
(二)海岸資源維護。
(三)自然生態保育。
(四)環境汙染防治。
(五)災害防護。
(六)古蹟文化維護。
(七)土地利用原則。
(八)合理保障人民權益。
(九)衡酌地形地物(例如:道路、堤防、溝渠等)。
二、海岸一定限度土地不得私有範圍之起算基準,參酌海岸法草案第2條有關濱海陸地之劃定原則規定,採平均海水面作為向陸地內緣推移之基準線,至於其向內陸推移之實際距離,則由各有關機關視個案情形,依各主管法規先予劃出禁止私有及限制使用之地區,並依前項考量因素共同會商決定。
三、案附執行計畫範例第肆項「辦理機關」及第伍項所列「工作項目及流程」,請作業單位再行修正,並以書面方式徵詢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意見,如尚有其他問題或意見,再行彙整相關資料開會研議。
四、海岸一定限度土地不得私有範圍界線公告後,尚無須辦理逕為分割登記,以免造成執行機關人力、物力及時間之浪費,且徒增地籍管理之負擔,不符行政程序簡化原則,應俟爾後有實際需要時,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申請測量或分割。
五、關於不得私有範圍界線是否皆需實地埋設區界樁乙節,由內政部徵詢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意見後再行研議。
六、本範圍界線之公告期間為何?應否接受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如民眾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如何處理?請內政部洽詢法務部;又請作業單位研究是否應納入範圍線修正之程序?另研訂公告範例,俾供參考。
七、為便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土地法第14條所定劃設海岸一定限度土地不得私有之作業有所準據,請內政部依據上述會商結論研訂「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執行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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