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屬法條:土地法第17條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台內地字第0九一00六八八九四號令
【要旨】
外國人得因繼承取得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列各款土地,惟仍須符合平等互惠原則,並依「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執行要點」管制
【內容】
土地法業經 總統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華總一義字第九000二一三九九○號令公布修正第十七條,本部八十年八月十三日台(八十)內地字第八0七四七八三號函應予廢止;八十七年二月二十日台(八七)內地字第八七○二九○四號函末段有關「惟如繼承之土地屬土地法第十七條所列各款土地,仍不得繼承。」應予刪除。是以外國人得因繼承取得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列各款土地,惟仍須符合同法第十八條平等互惠之原則,並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後依本部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台內地字第0九一000七三八八號令訂頒之「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執行要點」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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