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 1 條》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0年11月1日台內地字第9014815號函
【要旨】
耕地三七五租約終止後,其地上物應由承租人依民法第431條第2項規定辦理清除
【內容】
按耕地三七五租約終止後,其地上物應由出租人或承租人負責清除乙節,查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並無相關規定,然該條例第1條明定:「耕地之租佃,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土地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茲以土地法亦乏相關明文,爰應依照民法第431條第2項:「承租人就租賃物所增設之工作物,得取回之,但應回復租賃物之原狀。」規定意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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