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工程預算書圖核定
工程預算書圖經聯合審查會審核通過後,由重劃會編製工程預算書圖冊(視審查會單位訂之)送地政處簽會各單位簽章確認並經首長核定後發文通知重劃會。
貳、工程施工及驗收接管
一、落實自辦市地重劃區工程施工檢查制度:
(一)依據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重劃工程施工期間,理事會應督促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依有關施工規範辦理,並定期申請各該工程主管機關會同實施查核。
(二)理事會應於施工進度達╴%(視工程性質訂之)申請各該工程主管機關會同實施查核。
(三)理事會於施工前應提報經簽證之監造執行計畫,送請各該工程主管機關備查。
二、工程施工
(一)重劃工程施工,應於計畫書公告確定及各項工程設計書圖經工程主管機關核定暨重劃區內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補償金額領取或經司法機關裁決後,始得發包施工。
(二)重劃工程施工前理事會應檢附下列相關資料函送本府備查:
1、理事會通過工程開工事項會議紀錄。
2、施工廠商資格證明(含品管工程師證明)。
3、施工廠商之施工計畫書、品質計畫書(含進度表)。
4、監造單位之監造計畫書。
5、訂立之工程契約副本。
(三)重劃會應督促承包商切實依照設計圖及工程契約書所附之施工規範辦理施工。
(四)每月應將工程進度報主管機關備查。
三、工程設計變更:
依據工程設計圖進行施工作業,如因有人民陳情案件或配合實地需要等情事,須辦理工程設計變更時均應依程序報府審核並列入設計變更作業辦理。
四、工期展延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五、工程竣工:
工程竣工後,應將「工程竣工結算明細表」、竣工圖報本府審核,並由重劃會訂期召集相關單位辦理驗收事宜。
「工程竣工結算明細表」應含以下文件資料並依下列順序加有色隔頁紙裝訂,以利審查。
(一)「○○工程結算明細表」封面
(二)目錄
(三)○○工程竣工結算說明
(四)結算明細表
(五)材料數量計算表
(六)材料數量集計表
(七)各項有關公文
(八)樁位成果資料
(九)電力、電信、自來水等事業單位繳款證明
(十)初驗紀錄
(十一)驗收紀錄
(十二)竣工圖(含電力、電信、自來水)
六、工程驗收:
(一)由重劃會辦理工程初驗(獎勵辦法第十四條),並作成初驗紀錄,由各參與單位人員簽章。如有缺失應要求承包商改善,經改善後再行複查。
(二)重劃會驗收合格後,重劃會應申請各該工程主管機關會同驗收,監造人員應備妥工程竣工圖會同說明,驗收時應作成驗收紀錄,由各參與單位人員簽章。如有驗收不合格者應要求重劃會及承包商改善,經改善後再行辦理複驗(獎勵辦法第四十四條)。
(三)驗收合格,重劃會應通知承包商向工程主管機關繳交工程保固保證金(獎勵辦法第四十四條)。
七、工程移交:
(一)重劃工程完竣,理事會應申請各該工程主管機關會同驗收合格,並由承包商向工程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繳交保固保證金後,送請各該工程主管機關接管養護。保固期滿無事故者,該保固保證金無息退還承包商(獎勵辦法第四十四條)。
(二)工程完竣應檢送工程竣工圖、結算書各╴份(視接管單位訂之)及工程各項檢驗報告資料,函送各該工程主管機關接管養護。
(三)工程接管養護單位由鄉(鎮、市)公所及各該工程主管機關接管養護,故辦理驗收接管時,應通知重劃區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及相關單位派員會同辦理。
(四)重劃會如有違反法令,擅自變更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重劃計畫書,或廢弛重劃業務者,主管機關應予警告或撤銷其決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整理,必要時得解散之(獎勵辦法第十八條)。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