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5日 星期五

監委:土地登記費變相加稅

監委程仁宏今天說,從民國89年到98年底止,全國土地登記費約有新台幣518億元納入地方政府公庫,已變相成為政府增加財政收入的手段,相當不適宜,內政部應通盤檢討。
監委程仁宏、楊美鈴就內政部對於土地登記費計收及登記損害賠償法制,有無善盡職責案,進行調查,監察院已通過這份調查報告。程仁宏與楊美鈴上午召開記者會指出,內政部沒有善盡職責,導致民眾財產權未獲充分保障,內政部應檢討改善
程仁宏指出,從8911日起,到981231日止,全國土地登記費總收入約543億元,其中僅8%提存登記儲金約44億元,以備登記損害賠償之用,不過有18億元的登記儲金因為保留超過5年都沒有使用而解庫,所以,總計共有518億元納入地方政府公庫,占登記費總收入之95.36%,已變相成為政府增加財政收入手段。
程仁宏說,台灣土地登記制度從登記申請人所繳登記費中,創設一種保證基金,以賠償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所造成的損失登記儲金其實是登記申請人為相互保險所繳的費用,由政府代管及處理,並非政府的預算,其請求權依理應該沒有消滅時效,而且土地法並沒有規定登記儲金的保留年限,但內政部76年卻函釋指,配合國家賠償法規定保留5年,5年後沒有發生損害賠償情事,就悉數解繳公庫。
程仁宏說,從很多土地登記錯誤或遺漏案件來看,多數權利人無法即時察覺損害發生,通常是事隔數十年後,權利人要買賣移轉,申請重新辦理測量或權利變更登記時,才發現權利受損害,當權利人要申請損害賠償時,卻發現時效消滅不能請求賠償,相關爭訟也層出不窮
程仁宏指出,土地法既然沒有規定登記儲金的保留年限,其立法意旨是否就是要永久保留?而內政部有關保留5年後如果沒有發生損害賠償情事就悉數解繳公庫的函釋,與土地法設置登記儲金意旨是否違背?內政部應進一步檢討釐清
另外,他也說,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者,變更登記時,免繳納登記規費,最有錢的金融機構不必繳登記規費,但當他們土地登記出問題要求損害賠償時,卻由其他民眾繳納登記費所提撥的登記儲金支應,是否合乎受益者付費原則?有無兼顧社會公平正義?也讓人質疑2010-11-04中央社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