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總登記時或金門、馬祖地區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登記名義人之姓名與戶籍有同音異字、筆劃錯誤、或住址與戶籍記載不符、不全等情形,為澈底清理目前已存在之權利內容不完整或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之地籍登記,依地籍清理條例第32條規定,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應於申請登記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申請更正登記;其未能釐清權利內容及權屬者,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1條規定,除公共設施用地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代為標售。經申請登記而被駁回,且屆期未提起訴願或訴請法院裁判,或經訴願決定或法院裁判駁回確定等情形者,亦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為標售。標售後之土地價金將儲存於保管款專戶,權利人自儲存之日起10年內,得檢附身分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土地價金。
●公告文●公告清冊
◎板橋地政事務所
》板橋市
》土城市
◎中和地政事務所
》中和市
》永和市
◎三重地政事務所
》三重市
》蘆洲市
◎新莊地政事務所
》新莊市
》林口鄉
》五股鄉
》泰山鄉
◎新店地政事務所
》新店市
》坪林鄉
》深坑鄉
》石碇鄉
◎樹林地政事務所
》樹林市
》鶯歌鎮
》三峽鎮
◎汐止地政事務所
》汐止市
》金山鄉
》萬里鄉
◎淡水地政事務所
》淡水鎮
》八里鄉
》三芝鄉
》石門鄉
◎瑞芳地政事務所
》瑞芳鎮
》貢寮鄉
》雙溪鄉
》平溪鄉
●申辦流程
●申請登記之相關規定
一、 公告期間:99年9月15日起至99年12月14日止,共計90日
二、 申請期間:99年9月15日起至100年9月14日止,共計1年
三、 受理機關: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
四、 申請人:土地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
五、 申請登記所需文件:
(一)、 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 登記清冊
(三)、 申請人身分證明
(四)、 更正原因證明文件
(五)、 權利書狀
(六)、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一、 公告期間:99年9月15日起至99年12月14日止,共計90日
二、 申請期間:99年9月15日起至100年9月14日止,共計1年
三、 受理機關: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
四、 申請人:土地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
五、 申請登記所需文件:
(一)、 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 登記清冊
(三)、 申請人身分證明
(四)、 更正原因證明文件
(五)、 權利書狀
(六)、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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