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3日 星期三

房屋稅籍證明書僅供證明課徵房屋稅之內容,不作產權、建築日期或其他證明使用

房屋稅籍資料係為課徵房屋稅之依據,有關當局核發之「房屋稅籍證明書」或相關稅籍資料,係屬課稅資料,僅供證明課徵房屋稅之內容,並不作產權、建築日期或其他證明使用。

有關當局鑑於許多納稅義務人常要求在「房屋稅籍證明書」中更改原始設立稅籍之納稅義務人名義或設籍日期等資料,藉以向其他機關申請案件時,作為房屋產權及建造完成日期之認定文件,然由於上開稅籍記載不能任意變更,為免納稅義務人為此前往該當局辦理徒勞無功,特別提出說明,並強調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仍應依法報繳契稅或提示產權證明文件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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