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交易所得稅的意義:
出售房屋所得應併入個人之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內,於次年申報所得稅;至出售土地所得則按所得稅法第4條第16款規定免納財產交易所得稅
(一) 概述:
房屋出售以申報契稅所核定的契價(契稅之稅基)為標準,乘上一 定百分比作為財產交易所得額,其百分比每年不同, 區域也有差異,如97年度財政部公告售屋所得標準如下:
(二) 列舉:
房屋購入的價格扣除房屋出售時的價格及因出售房屋所支出的費用等,若為虧損狀態納稅人應以列舉方式申報,但必須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包括:
1.買賣契約書(該房產原始盛買進與嗣候售出的契約書)
2.收付款的記錄證明 (收據或匯款記錄)
3.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等收據
4.清潔費、搬運費、裝修費及出售之必要費用等
1.買賣契約書(該房產原始盛買進與嗣候售出的契約書)
2.收付款的記錄證明 (收據或匯款記錄)
3.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等收據
4.清潔費、搬運費、裝修費及出售之必要費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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