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宅農舍大量興起引發爭議,農委會發布解釋令,明訂集村農舍不得坐落於特定農業區。對有民眾要求適用信賴保護原則,農委會強調,先前購買農地但尚未申請興建農舍者,不在信賴保護範圍內。
由於目前多數集村興建農舍坐落的農業用地位於特定農業區,造成優良農地流失、建地化、商品化。監察院今年9月16日糾正農委會及內政部,認為此舉導致區位較佳且具優質生產力的特定農業區面積減少,悖離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1項的立法意旨,甚至造成污染疑慮,要求農委會處理。
農委會表示,為達維護優良農業生產環境目標,落實農業發展條例「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的意旨,農委會日前已發布解釋令,要求集村興建的農舍不得位於特定農業區,未來修正「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時,也將增列相關規定。
不過這項解釋卻引發之前已大量買進農地的業者反彈,要求適用信賴保護原則,一般農民則擔心未來無法在自己的農地上蓋農舍。
農委會強調,集村農舍興建地點雖不得位於特定農業區,但仍得位於其他使用分區,也未限制個別農舍在特定農業區興建的權益。
農委會表示,農業用地上准許興建農舍的制度,主要在提供有心經營農業者在該農地上興建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的需求,以便利其從事農事工作,與一般家居住宅性質不同,而集村農舍是將個別農舍集中在完整地區內興建,但仍應以維護農業生產環境為前提。
工商時報 記者崔慈悌/台北報導201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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