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設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土地免徵地價稅,須由土地所有權人申請
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全免,但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
供公共通行之私設巷道,如屬無償提供使用,且不是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其提供使用期間,符合免徵地價稅規定。
特別強調,非由政府機關所開闢之巷道,並無資料可據以主動辦理減免。因此,必須由土地所有權人申明無償供公共使用,於當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起免徵。
供公共通行之私設巷道,如屬無償提供使用,且不是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其提供使用期間,符合免徵地價稅規定。
特別強調,非由政府機關所開闢之巷道,並無資料可據以主動辦理減免。因此,必須由土地所有權人申明無償供公共使用,於當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起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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