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6日 星期一

★土地買賣諮詢★{土地繼承}土地未辦繼承登記宣導,莫讓權益睡著

一、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建物,請繼承人儘速依法申辦繼承登記。
1、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修正前經登記機關代管之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建物,其代管期間併入列冊管理期間計算以及土地法七十三年修正後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土地、建物依規定列冊管理十五年期滿後,逾期仍未申辦繼承登記者,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為免影響權益,請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儘速依法向本所申辦繼承登記。
2、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修正前已執行代管之土地、 建物,奉臺中縣政府核示自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起免收取代管費
二、地政機關對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之處理方式為何?
為執行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有關列冊管理之規定,內政部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訂頒「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列冊管理作業要點」作為地政機關執行之依據。依該要點第七點規定,地政機關列冊管理之土地或建物,其登記簿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應註明列冊管理機關、日期及文號。故民眾可於土地或建物登記簿謄本中查知所繼承之不動產是否經地政機關列冊管理。
三、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之立法意旨及內容
繼承登記的目的在儘速確定每個繼承人的權利範圍,倘時間拖延過久,各人的權利範圍未能確定,容易造成使用上及權利上之糾紛,再加上繼承人如分散各地或又再次發生繼承情形,勢必造成繼承人的增品,使不動產的權屬關係更加複雜,使用或處分上更容易產生糾紛,如年代久遠,後代子孫甚至不知有未辦繼承的不動產而遭受損失。此種情形不但造成繼承人間的糾紛,影響土地利用,同時對或或國家、社會整體土地的利用與管理也有不利影響。故為解決久未辦理繼承登記的困擾,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如逾期未辦繼承登記,經地政機關列冊管理滿十五年仍未辦理登記者,即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繼承人得按法定應繼分就標售金額向國有財產局申請提領價金,逾十年未提領者,即歸屬國庫。如經標售五次仍未標出者,即登記為國有,自登記完畢之日起十年內,原繼承人得檢附證明文件就其法定應繼分按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第五次標售底價分算發給之。其立法意旨在於督促繼承人儘速申辦未辦繼承登記的不動產,並促進土地之有效利用。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後之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全部條文內容: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申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 其期間應予扣除。
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未申請者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五年者,於標售後以五年為限。
依第二項規定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三十日,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做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十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第二項標售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最高價未達標售之最低價額者,由國有財產局定期再標售,於再行標售時,國有財產局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經五次標售而未標出者,登記為國有並準用第二項後段喪失占有權及租賃期限之規定。自登記完畢之日起十年內,原權利人得檢附證明文件按其法定應繼分,向國有財產局申請就第四項專戶提撥發給價金;經審查無誤,公告九十日期滿無人異議時,按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第五次標售底價分算發給之。
四、繼承登記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移請國有財產局標售後,繼承人之權益將有何影響?
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或建物移請國有財產局標售後,繼承人即喪失占有該土地或建物之權利。
繼承人對標售之土地或建物就其使用範圍有優先購買權,但如其未於決標後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對於已標售之土地或建物,繼承人得按其法定應繼分向國有財產局申請提領標售價金。但逾十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即歸屬國庫。
經五次標售而未標出之土地或建物,即登記為國有。自登記完畢之日起十年內,繼承人得檢附證明文件按該土地或建物地第五次標售底價及其法定應繼分向國有財產局申請提領價金。
五、對繼承登記手續或標售作業相關規定還有疑問時,該怎麼辦?
按土地登記依法係由土地所在管轄之地政事務所辦理,如對申辦繼承登記手續仍有疑問時,得逕向土地所在管轄之地政事務所洽詢。
有關標售作業係由國有財產辦理,故如對標售作業有疑問,得向土地所地國有財產局之辦事處洽詢。

未辦繼承登記宣導,莫讓權益睡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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