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6日 星期一

★土地買賣諮詢★{土地繼承}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後以判決共有物分割而取得土地不課稅

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後以判決共有物分割而取得土地不課稅
有關繼承人先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後,因無法達成協議分割,而以「判決共有物分割」為登記原因取得土地,應有本部7537日台財稅第7533046號函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財政部94/02/23台財稅字第09404514140號函)
解析:
繼承為法律事實判決共有物分割之處行為僅為確定其應繼分,並使其產權趨於完整達成權用合一之目的,自無漲價利益故不課徵土增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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