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3日 星期四

★土地買賣諮詢★{地價稅賦}原核准無償供公共使用免稅地除道路土地以外,100年起恢復徵稅

原核准無償供公共使用免稅地除道路土地以外,100年起恢復徵稅
9957日修正發布施行之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
該局指出,修正後條文僅適用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對原符合修正前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土地以外之私有土地,於條文修正發布施行日後,已非屬該條免徵地價稅範圍,依財政部99108日台財稅字第09904741460號令,應自次年(即100年)起恢復徵稅。但屬未辦登記或無固定管理人之福德神廟及應神祠(有應公廟)用地,其實際使用情形未變更者,准繼續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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