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7日 星期四

★土地買賣諮詢★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 19 條《撤銷承領》釋函

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 19 條《撤銷承領》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1924日台內中地字第0910082273號令 
【要旨】
公有耕地承租人或承領人於承租(領)土地上興建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業設施認定標準
【內容】
公有耕地承租人或承領人於承租(領)土地上興建設施,除經認定屬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業設施外,其興建房屋居住或設置墳墓、土地公廟及其他非耕作之用者,應認定屬「非自為耕作」,原訂租約無效或應予撤銷承領。至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業設施認定標準,比照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訂定之「國有出租耕林養地同意興建相關農業林業養殖設施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