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平均地權條例 《第 77 條》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8年12月25日台內地字第0980219623號令
【要旨】
土地重劃後未曾移轉之土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6條及第77條規定申請收回出租耕地建築使用,非重劃後第1次移轉行為,於預計土地增值稅時,無平均地權條例第42條第4項規定減徵土地增值稅百分之四十之適用
【內容】
一、 土地重劃後未曾移轉之土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6條及第77條規定申請收回出租耕地建築使用,非重劃後第1次移轉行為,故於預計土地增值稅時,依本部82年8月28日台(82)內地字第8211061號函釋意旨,無平均地權條例第42條第4項規定減徵土地增值稅百分之四十之適用,自即日生效。
二、 本部85年4月2日台內地字第8502121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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