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屬法條:地籍清理條例第32條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100年1月17日台內地字第0990261728號函
【要旨】
依地籍清理條例第32條規定同時申請更正及繼承登記之簡化申請事宜
【內容】
按「登記機關受理申請登記,經審查無誤者,除第19條至第26條及第34條至第39條規定之土地應即辦理登記外,其餘土地應即公告三個月。」及「已登記之土地權利,除第17條至第26條及第33條規定之情形外,土地總登記時或金門、馬祖地區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者,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應於申請登記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申請更正登記。」分為本條例第8條及第32條所明定,貴處前揭函為登記名義人於土地總登記後死亡,其繼承人依本條例第32條規定申請更正登記,同時申請繼承登記者,建議得簡併以一件繼承登記案件申請,並俟審查無誤後依本條例8條規定踐行公告程序,以徵詢異議乙案,本部同意貴處所擬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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