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2日 星期三

★土地買賣諮詢★{稅務宣導}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建築物,如該建築物係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業設施使用,經依法補正,取得容許使用,得適用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

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雖未經申請即先行施設,僅係未踐行申請容許使用程序,無法否定其作農業使用之事實,經依法補正,取得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自得承認該建築物自始即作農業設施使用,得適用土地稅法第39條之24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於土地稅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六日修正施行後第一次移轉,或依第一項規定取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後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以該修正施行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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