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4日 星期一

★土地買賣諮詢★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 第 8 條 《放領地價》釋函

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 8 《放領地價》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89119日台(89)內中地字第8920748號函 
【要旨】
公地放領地價、利息之計算及其於承領申請書、農戶清冊、承領證書及異動更正改核地價申報表相關欄位之填載方式
【內容】
一、依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及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放領地價以79年之公告土地現值為計算標準。部分土地無79年之公告土地現值者,以其所屬地價區段或參照鄰近土地79年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其放領地價之計算標準,並按年利率3%本利合計,分15年每年上下二期均等攤繳。但承領人得提前繳清地價。」又依同辦法第14點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定及公告確定放領後,應委託地價經收行庫開發第1期地價繳納通知書,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繳清第1期地價。」準此規定,有關放領第一期地價之收取,承領人既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繳清,第1期應不計算利息,則放領地價、利息合計,分15年每年上、下二期均等攤繳,每期地價=(79年公告現值×放領面積)×0.04102
二、為期各縣市政府作業之一致性,茲統一臺灣省辦理公有山坡地放領工作要點、臺灣省辦理國有耕地放領工作要點、臺灣省辦理國有養殖用地放領工作要點中,承領申請書、農戶清冊、承領證書及異動更正改核地價申報表內,放領地價及利息等相關欄位之填載方式如下:
(一)「平方公尺」欄=79年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
(二)「本號金額」欄=79年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放領面積(平方公尺)
(三)「每期預繳金額」欄=本號金額×0.04102
(四)「每年繳金額」欄=每期預繳金額×2
(五)「本宗土地地價」欄(亦即總地價,於承領證書為「本號地價」欄)=每年繳金額×15
(六)「年利率3%」欄(亦即15年總利息)=本宗土地地價—本號金額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