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8日 星期二

★土地買賣諮詢★{拆遷安置}高速鐵路車站地區區段徵收範圍內合法建物拆遷戶安置配地作業要點90.11.07發布

高速鐵路車站地區區段徵收範圍內合法建物拆遷戶安置配地作業要點90.11.07發布
台內中地字第9083822
  為辦理高速鐵路車站地區區段徵收範圍內合法建物拆遷戶安置配地作業,爰訂定本要點。
  安置對象及資格:
() 本區段徵收範圍內被拆除之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應符合下列條件者,始得列為安置對象:
1 合法房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尊卑親屬於區段徵收公告前六個月,即於該合法建物設有戶籍,且至區段徵收公告時,仍設籍於該處,並有居住事實者。
2 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於區段徵收範圍內有被徵收之土地,且經核定領回抵價地者,如於區段徵收範圍內無被徵收土地,經自行協調經核定領回抵價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以其抵價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以其抵價地供安置者,其協調對象之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應大於或等於一建築單元權利價值。
() 每一合法建物所有權人符合前款條件者,以安置一個建築單元為原則。
() 有關居住事實之認定,由合法建物所有權人以切結方式辦理。
() 情況特殊,基於實際需要,擬特別予以安置者,應在不影響財務計舉及抵價地分配之原則下,報經內政部核定後據以辦理。
  安置土地權利價值計扣方式:
() 可領回抵價地權利價值大於安置土地權利價值者,於其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內計扣安置土地權利價值,其剩餘之權利價值,仍參加抵價地配地作業。
() 可領回抵價地權利價值小於安置土地權利價值者,其不足部份應繳納差額地價。
  申請安置:
() 符合資格之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擬申請安置配地者,應於規定期限內備妥申請書表及身分證明文件,向所轄縣政府提出申請。
() 申請書經縣政府收件審查後,如發現有證件不齊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為放棄;經審查資格符合者,由縣政府通知申請人辦理抽籤分配作業。
  抽籤作業:
() 申請人應於縣政府指定之日期、時間及地點,辦理順序籤 (人序籤) 及土地分配籤 (地序籤) 之抽籤:
1 順序籤:由申請人依申請安置之收件號先後抽出順序籤,以確定抽土地分配籤之順序。
2 土地分配籤:依順序籤之順序抽出土地分配籤,以確定分配土地之順序。
() 申請人應親自參加配地抽籤,因故無法親自參加時,得委託代理人(須具有行為能力者) 代為抽籤。申請人並得合併推派代表一人執行抽籤配地之權利。申請人死亡者,得由合法繼承人之一代為抽籤;其應攜帶之相關證明文件如下:
1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印章。
2 代理人: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印章、委託書及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印鑑證明。
3 合併申請人:全體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印鑑證明、合併抽籤同意書及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印章。
4 合法繼承人:被繼承人及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人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同意書及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印章。
() 申請人經唱名三次未到場且未委託代理人代為抽籤者,其順序籤及土地分配籤,均由主辦單位指定人員當場代為抽籤,抽籤戶不得異議。
() 合併申請者,不論合併人數多寡,順序籤及土地分配籤均僅得抽一籤。
() 申請人或代理人於會場應保持秩序並接受工作人員服務引導,如有使用偽造籤票違法作弊情事,除取消安置配地資格外並依法處理。
  配地作業:
() 縣政府依土地分配籤確定之順序,通知各申請人分梯次辦理土地分配。
() 申請人應依照通知時間、地點親自參加配地,因故無法親自參加配地時,得比照抽籤作業之規定委託代理人代為辦理。配地時除應攜帶配地通知書外,其餘證明文件比照抽籤作業規定辦理。
() 申請人依地序籤順序配地時,得自行選擇安置街廓並決定選擇街角地或非街角地。但選擇街角地者,其核准領回抵價地權利價值應大於該街角地之權利價值。
() 申請人選擇配回非街角地者,應依街廓配地方向 (由縣政府於安置街廓以箭頭表示) 依序選定建築單元,不得跳號。但遇有路沖土地時,得跳號依序選擇非路沖土地。
() 申請人經唱名三次未到場且未委託代理人辦理者,視無放棄安置,申請人不得異議。其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另行參加抵價地分配。
() 合併抽籤者由代表人執行全部申請人配地權利,按申請合併人數一次選配等量之建築單元,並得跨街廓選配,配回之街廓及建築單元順序位次等,應由參與合併押籤之安置戶於一週內自行協議決定並送交縣政府;未能達成協議者,其選配之土地,由合併抽籤者共有。
() 安置戶得於配地作業完竣後一週內向縣政府申請互換建築單元土地,逾期不予受理。
  繳納差額地價及產權登記:
() 抽籤配地作業辦理完竣後,由縣政府將分配結果圖冊公告三十日並通知安置戶。
() 分配土地公告期滿後,不須繳納差額地價者,由縣政府囑託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
() 須繳納差額地價者,縣政府應通知安置戶於期限內繳納差額地價,逾期未繳納者,不予辦理所有權登記及點交土地,並依行政執行法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其已分配之權利價值,亦不得再參加抵價地分配。
() 差額地價以區段徵收後評定地價為計算標準。
() 安置土地分配結果公告期滿後,縣政府應將分配結果通知原同意於抵價地重新設定抵押權之他項權利人,並請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於規定期限內,將重新設定之抵押權利範圍、價值、次序等內容、送交縣政府於辦理安置土地所有權登記時,同時辦理抵押權設
定登記;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未於規定期限提出重新設定之抵押權內容者,該安置土地暫不予辦理所有權登記。
() 土地所有權登記方式:
1 安置戶如於區段徵收範圍內有核定領回抵價地者,所有權登記予該建物所有權人。
2 安置戶以他人提供之抵價地接受安置者,所有權登記予提供土地之土地所有權人。
3 申請人死亡,由合法繼承人之一代為抽籤者,全體繼承人得檢具相關繼承文件,向縣政府申請按其應繼分辦理分別共有登記。經縣政府核准者,由縣政府逕行釐正囑託登記清冊並通知稅捐機關。
  土地點交作業:
() 由縣政府訂期通知安置戶至現場點交土地,並製作點交紀錄。安置戶應依縣政府指定之時間、地點親自或委託代理人辦理;其委託辦理者,應提出委託書、安置戶印鑑證明、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 安置戶本人未到場亦未委託代理人按指定時間到場接管者,視為已接管,自負保管責任。
  本要點適用對象為高速鐵路桃園、新竹、台中及台南等四個車站區段徵收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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