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9日 星期三

★土地買賣諮詢★{稅務釋函}修正繼承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之稅籍釐正規定 99.4.21修正

修正繼承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之稅籍釐正規定 99.4.21修正
台財稅字第09904005170
以遺囑辦理未辦保存登記房屋稅籍釐正案件,參照內政部9291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14850號函規定,稽徵機關無須就有無違反特留分審查。本部871124日台財稅第871976554號函有關「且未違反有關特留分之規定」之文字,自即日起不再適用

相關函解:§土地登記規則 119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291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14850號函
【要  旨】
遺囑指定之繼承人,於繼承事實發生前,已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其代位繼承人得持憑該遺囑申辦繼承登記
【內  容】
一、本案經函准法務部92829日法律決字第0920036217號函復略以:「按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民法第1187條定有明文。準此,我國民法對於被繼承人得否以遺囑指定應繼分,固未規定,惟基於上開遺囑自由原則以尊重被繼承人之意思表示,認其得以遺囑指定應繼分,並無不宜(參照司法院21年院字第741號解釋)。本件陳林○○女士遺囑略以:『…將所有后列不動產,於吾百年之後由長女陳○壹人(住○○鎮…)無條件全部繼承取得,…』,核其意旨即係以遺囑指定應繼分,參酌上開說明,並無不可;惟其指定如有侵害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者,其他繼承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關於遺贈侵害繼承人特留分時繼承人行使扣減權之規定。又本件受遺囑指定應繼分之繼承人已於繼承開始前死亡,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應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二、本部同意上開法務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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