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0日 星期一

★土地買賣諮詢★{登記釋函}修正登記原因標準用語「酌給遺產」規定

歸屬法條:登記原因標準用語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1001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6317號令
【要旨】
修正登記原因標準用語「酌給遺產」規定
【內容】
修正登記原因標準用語「酌給遺產」規定,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登記原因標準用語「酌給遺產」規定

登記原因標準用語酌給遺產修正規定


土地
建物
所有
權部

土地
建物
他項
權利


酌給遺產
登記名義人死亡,親屬會議決議以其土地權利酌給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所為之權利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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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碼:「EY
代碼註記:「0601001-***Y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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