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重新定義空地
行政院高層表示,有關改善所得方案中的租稅改革配套,月底左右會有明確政策方向,其中空地稅,已無停徵必要,政院同意恢復地方政府課徵權責,且認為應對「空地」重新定義才有課徵效果。不過,內政部表示,重新定義「空地」需修改平均地權條例。
府院要求財政部,有關租稅改革方案,都必須凝聚社會最大共識後才能推出,因此涉及修法或立法部分,農曆年前都趕不及向政院提出法案。
其中空地稅應可立即實施!政院高層認為,法律本來就賦予地方政府可以課徵空地稅權責,但因74年一紙行政命令停徵,現在已沒有再停徵的理由,政院同意廢止當年行政命令,不過,認定劃設「空地範圍」屬地方政府權責。
高層同意對「空地」應有重新定義必要,過去法規對「空地」雖有定義,但時空背景不同,有些定義已不符時代需求,且20幾年地方未曾實施課徵空地稅,對空地定義,財政部、內政部有意與地方會商,重新檢討。
倘若空地上有建物例如停車場,是否就不叫「空地」?財政部、內政部認為定義問題確有釐清必要。官員指出,所謂「空地」定義在平均地權第3條已明訂,即都市計畫土地水、電、排水、道路等公共設施都已完峻,但私人卻不開發利用,地方政府認為有建築必要,或其基地上建物不及整塊基地申報地價的10%時,即視為「空地」。
即使被視為空地,地方政府認為依發展情形應予開發,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41條,也賦予2年限期建築的緩衝期,因此地方政府要立即課徵空地稅,抑制私人囤積養地,有點緩不濟急。財政部、內政部也同意檢討「空地」定義,但必須修改平均地權條例。
官員說,很多壽險公司或私人養地,但究竟那些應排除或不應排除為空地,69年台北市府實施課徵空地稅時,為了這些困擾甚久。主因有些土地多人共有,有人不想開發,而有些土地卡到畸零地難以開發,或有些土地有糾紛,一旦要恢復課徵空地稅,應如何定義「空地」,將面臨五花八門問題。
工商時報 記者呂雪彗/台北報導 2011-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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