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繳應納稅捐,無論有無申請行政救濟,財產皆可能遭禁止處分
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而依財政部65年12月31日台財稅第38474號函釋,前項規定旨在稅捐之保全,故所稱「欠繳應納稅捐者」一語,係指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繳納之稅捐,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之謂;另財政部於99年9月10日訂定「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禁止財產處分作業處理原則」,明定所欠繳之應納稅捐無論有無申請復查,均應審酌辦理禁止財產處分並函(副)知納稅義務人,主要目的係為防止欠稅人藉行政救濟程序隱匿或移轉財產,俟行政救濟確定後已無財產可供執行。
曾有民眾誤認,欠稅申請復查中,其財產得免遭禁止處分,然國稅局表示:依前揭規定及函釋可知,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應納稅捐者,無論稅捐有無申請復查,其財產皆可能遭禁止處分,以保全稅款後續之強制執行。
曾有民眾誤認,欠稅申請復查中,其財產得免遭禁止處分,然國稅局表示:依前揭規定及函釋可知,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應納稅捐者,無論稅捐有無申請復查,其財產皆可能遭禁止處分,以保全稅款後續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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