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地稅與照價收價
有關空地稅的規定,分別在土地稅法第21條和平均地權條例第26條,私人土地未依法建築使用,或其地上建築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的10%,地方政府可分別劃定區域,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
直轄市在2年內,一般縣市在3年內要開發,如果地面的建築物低於土地申報地價的50%,地方政府可徵收「空地稅」或「照價收買」。
空地稅為地價稅基本稅額的2倍至5倍,因為基本稅率為1%(千分之10),所以是2%至5%之間。
照價收買是地方政府可依照申報地價購買私人土地,而大部分私人都沒有申報地價,以土地公告地價的8成當申報地價。
依地政官員與稅務官員估計,公告地價大約只有土地公告現值的4成,而公告現值又是市價的一半到8成,所以公告地價是市價的2成至3.2成。申報地價是公告地價再打8折,等於只有市價的1.6成至2.6成,非常低。
工商時報 王信人2011-01-17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