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2日 星期三

★土地買賣諮詢★{免稅土地}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移轉始可免繳土地增值稅

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移轉始可免繳土地增值稅
位於非都市計畫區,經編定為特定農業區內道地目交通用地之土地,現供省道臺9線使用,可否免徵土地增值稅?
該管稅務局表示,既成道路用地如經都市計畫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法享有免徵土地增值稅優惠;但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則需繳納土地增值稅。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免繳土地增值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符合要件有:一、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二、政府將以徵收、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都市計畫書未載明取得方式三、無都市計劃法第30條規定核准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建等事項者。因此,既成道路用地不一定就是公共設施保留地民眾所有之非都市土地地目為道之交通用地,非屬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不符免納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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