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7日 星期四

★土地買賣諮詢★臺灣戶籍登記之起始

臺灣戶籍登記之起始
一、明治三十年三月(西元1897年,民前15年)
日人公佈「臺灣居民戶籍處理手續」。宣佈編製戶籍,確認台灣原住民之憑證後。便指示由憲兵隊及警察官開始編製戶籍。同時將人口統計每年刊登於「府報」的「臺灣現
住戶口統計表」(按:此時尚未有戶口調查簿)。
二、明治三十六年(西元1903年,民前9年)
進行戶口調查之準備。明治三十八年(西元一九○五年)五月二十九日,公布「臨時台灣戶口調查部之組織章程」。同年六月,公布「戶口規則」制定「戶口事務取扱【即辦理】規程」,改為警察事項,於十月一日上午零時起三天實施台灣史上第一次台灣戶口普查。也自此,始有戶口調查簿的使用與記載。
三、日據時期除戶簿資料自明治三十九年(西元1906年、民前6年)始有資料。
四、另日本人深知使中國沉淪的是罌粟花的魅力和骰子的誘惑,於是伊藤博文曾對李鴻章說:「一旦日本領有台灣,一定會全面禁止鴉片,請拭目以待」。並同時向世界宣佈此一行動。因此領台之初,鴉片問題也關係著日本國的顏面,非解決不可的重大問題。日人輿論對於鴉片、辮髮、纏足也深表不以為然。尤其鴉片是日本人統治台灣政策中最困難的問題。這也造成戶口調查簿上有「阿片吸食」、「纏足」欄的原因。
戶口調查簿
一、臺灣在未設戶口前,戶籍稱為戶口,本籍稱之為本居。但戶口規則實施後,最初 之戶口調查係根據民前七年之戶口調查簿及舊戶籍(保甲戶籍)改寫而成。設立 戶口制度後,將舊戶籍及舊調查簿記載不符或遺漏者均予以詳密校對後訂正。其將戶口分「本籍戶口調查簿」與「寄留戶口調查簿」及「除戶簿」參種,此因戶籍與個人之居住所不需一致,而除戶簿係戶主因故,須從戶口調查簿上剔除戶之調查簿,而另行編訂,故設有此分別。再以戶為主體,每戶各自成一單位,繕造一份。
二、在戶口調查簿上,每一冊封面均須載明所屬之區域,且分冊存放。於每冊前均置索引頁,頁面載明地址番號、戶長姓名、摘要。摘要欄內記載戶長之變動原因。若戶主死亡絕家、絕戶、廢家、轉籍、削除、隱居、喪失國籍、失蹤等情事,則以紅筆將戶長姓名劃去,並註明發生日期,及轉居之地址番地。再按年度,以市、街、庄為單位;未設市、街、庄之區域,則以知事或廳長規定之區域裝訂,首頁並加索引頁。
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介紹
1.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
2.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中各欄簡介
3.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欄內名稱之意義
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
臺灣在未設戶口前,戶籍稱為戶口,本籍稱之為本居。但戶口規則實施後,最初之戶口調查係根據民前七年之戶口調查簿及舊戶籍(保假戶籍)改寫而成。設立戶口制度後,將舊戶籍及舊調查簿記載不符或遺漏者均予以詳密校對後訂正,內容始漸正確,而奠下基礎。其將戶口分「本籍戶口調查簿」與「寄留戶口調查簿」及「除戶簿」參種,此因戶籍與個人之居住所不需統一,而為行政上之必要,而除戶簿係戶主因故,須從戶口調查簿上剔除戶之調查簿,而另行編訂,故設有此分別。再以戶為主體,每戶各自成一單位,繕造一份。在日本本國,戶籍事務由市、町、村長掌管。在臺灣則由郡守、警察署長、分署長或支廳長掌管之。且每人均須報戶口,每家均須報戶籍。
在戶口調查簿上,每一冊封面均須載明所屬之區域,且分冊存放。於每冊前均置索引頁,頁面載明地址番號、戶長姓名、摘要。摘要欄內記載戶長之變動原因。若戶主死亡絕家、絕戶、廢家、轉籍、削除、隱居、喪失國籍、失蹤等情事,則以紅筆將戶長姓名劃去,並註明發生日期,及轉居之地址番地。再按年度,以市、街、庄為單位;未設市、街、庄之區域,則以知事或廳長規定之區域裝訂,首頁並加索引頁。
日據時期所稱之「戶主」(世帶主),係根據日本施行於臺灣之「戶口規則」而設的。戶主即相當於臺灣習慣上之家長。戶主權除原始取得之外,亦可繼承而取得。戶主相續(即繼承)人有:()法定家督相續人,()指定家督相續人,()選定家督相續人。惟招夫不得為招家之主
當時因戶主權與戶政之作用,家族之範圍不限於戶主之親屬或配偶,亦不論是否同居共財,凡入籍於同一戶者,即使招婿,養媳,妾,或查媒嫺等人,均可稱家族。且日本在臺灣之行政官廳,為區別男女姓名之方便起見,在臺灣女性之姓下加一「氏」字,後逐漸變成習慣,凡是女人之姓下,均加一「氏」字。並於戶口調查簿內以此方式登載。 回上層
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中各欄簡介
「現住所」欄:記載有戶長之本籍詳細地址。
「事由」欄:登記個人素行記錄、住宿留地地址、養子女關係、婚姻關係之存廢,及發生、終止之日期。
「戶主卜為 年月日事由」欄:記載現戶長與前戶長之接續日期及發生原因。
「世帶主」欄或「戶主」欄:即登記戶長之姓名。
「父、母」欄:係記載個人之父母姓名。
「出生別」欄:係記載父所生順序,依男或女分開按出生之長次登記之。但庶子僅登載為庶子男或庶子女、私生子僅登載為私生子男或私生子女。
「前戶主卜 續柄榮稱職業」欄:係記載現任戶長與前任戶長之親屬關係以及戶長之職業與職稱。此欄專屬於戶長所用。
「續柄細別榮稱職業」欄:係記載該人與戶長間親屬關係及個人之職業與職稱。(續柄欄請詳見後面戶口調查簿欄內名稱之意義)
「姓名」欄:或「氏」名。係記載個人姓名之用。
「生年月日」欄:係按日本天皇之年號而記載。
「族稱」欄:係指該族人是屬於何族(按:日本人有皇族、士族、平民之別)
「種族」欄:則是記載本島人之族別分閩南系之()、客家系之()及原住民之﹝高砂(原稱:蕃),對於中國人則稱支那或中﹞。
「阿片吸食」欄:僅記載是否吸食鴉片,但不記載所持之執照顏色。(按:日本人曾對於鴉片成癮者實施專賣制度,按其申報吸食之數量之不同,經醫師證明分為紅、綠、藍、白四牌色)
「纏足」欄:係記載是否「纏」及是否已「解」。
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欄內名稱之意義
續柄:親屬關係,稱謂。
戶主相續、家督相續:繼任為戶長。
相續人:繼承人。
世帶主:共同生活之寄籍戶長。
筆頭者:列名於戶籍首位者。
前戶主隱居二付戶主相續:因前戶主不願再管理家務而繼任為戶長。
廢家:(廢戶)指廢止自繼承祖先之家,而與他家同居予以廢滅者之謂。
死亡絕戶:單身戶戶主死亡無人繼承。
分家:係指經取得戶主之同意,另立一自創戶之謂。
一家創立:另立一戶。
入籍:非因婚姻、收養之理由而入他家之謂。
離戶(籍):家屬不遵從家長,而被家長將其從家屬中除去之意,或成年人惡意分家斷離與原戶關係。
轉居(籍):本籍人口轉住他處變更本籍。
轉寄留:本籍人口在遷徙地再遷徙,保留本籍。
寄留退去:離開寄留地回本籍地。
無屆退去:無申請遷出。
送戶:指未成年人被送去他戶為養女或童養媳之謂。
本居地復歸:回本籍地復籍。
遺跡相續:原籍地戶長死亡,本人仍住寄留地繼任本籍地戶長之謂。
拒絕復籍:一為家屬未得戶主同意而結婚,二為收養子女入他家,未得雙方戶長之同意,自結婚、收養事實發生日起一年內拒絕其復籍。
國籍留保:保留國籍。
行衛不明:(失蹤)當時認定本島人失蹤,須以行方不明後經三年為要件。
廢家再興:係當事人因離婚或終止收養而需復籍或隱居再出,使久已廢絕之家再興原戶之謂。
認知:認領。
養子緣組:收養關係。
養子離緣:終止收養關係。
離緣復籍:因終止收養而回復戶籍。
養親子:養父母與養子女。
實親子:親生父母與子女。
親權者:父母之法定代理權與監護權。
後見人就職:即生父母已亡,對於子女尚未成年(未滿十六歲)者、或夫死,其妻未滿十六歲,或禁治產人與準禁治產人,而於親族間有指定監護人之謂。
後見人更迭:監護人變更。
後見人終了:終止監護。
保佐人:協助監護人監護。
隱居:係指戶主滿六十歲以上,已有完全能力之「家督相續人」時,辭退戶主之地位而言,亦為戶主繼承之原因之一。
祖父:父之生父、養父、繼父,母之生父、養父、繼父。
祖母:父之生母、養母、繼父之妻、或妾之升正(後妻),及母之生母、養母、繼母或父妾。
祖父妾:父之生父、養父、繼父之妾。屬合法婚姻。
大伯父:祖父母之兄。
大伯母:祖父母之兄之妻、妾。
大叔父:祖父母之弟。
大叔母:祖父母之弟之妻、妾。
伯父:父之兄長。含(養子、螟蛉子)
伯母:伯父之妻、妾。
叔父:父之弟。含(養子、螟蛉子)
叔母:叔父之妻、妾,祖父、母之養女、養媳。
父:己身之親生父、養父、繼父。
母:己身之親生母、養母、繼母或父妾之升正。
嫡母:妾生子女稱父之正妻。
嫡子:正妻之子女。
嫡出子:婚生子女。
準正嫡出子:視同婚生子女。
婢生子:與家婢所生之子女,亦即非婚生子女。
姦生子:婚姻外男女結合所生之子女,但不包括妾之子女。
父妾:己身之親生父、養父、繼父之偏房。屬合法婚姻。
妻:己身之配偶。
妾:己身之偏房。
兄:同父母之子男,同父異母之子男,同母異父之子男,父母親之養子,父母親之螟蛉子,母之私生子男。以上,年歲比己身為多。及姊之招婿,兄之寡婦之招夫。
弟:同父母之子男,同父異母之子男,同母異父之子男,父母親之養子,父母親之螟蛉子,母之私生子男。以上,年歲比己身為少。及妹之招婿,弟之寡婦之招夫。
姊:同父母之子女,同父異母之子女,同母異父之子女,父母親之養女,父母親之養媳(尚未頭對),母之私生子女。以上,年歲比己身為多。及兄長之妻、妾。
妹:同父母之子女,同父異母之子女,同母異父之子女,父母親之養女,父母親之養媳(尚未頭對),母之私生子女。以上,年歲比己身為少。及弟之妻、妾。
男:(即嫡子)己身所出之子男。按出生順序依序排列之。
女:己身所出之子女。按出生順序依序排列之。
過房子、過繼子:原則上係指同宗養子而言。惟過房子有時兼賅同姓養子,蓋俗認同姓即同宗。故過房子在一般情形過繼養家後,仍不與本生家繼絕親屬關係。
螟蛉子:詩經云:「螟蛉有子螺蠃負之」故稱養子為螟蛉子,原則上係指異姓養子而言,收養後與本生家繼絕親屬關係。
養女:為他姓之所出之女。過繼己身。由於其目的在於與未婚夫結婚,完婚後戶口調查簿上即改為婦或媳婦,但亦可再過繼他人為養女。
私生子:戶主為女子時,其與不詳男子所生之子。(不分男女)
庶子:與妾所生之子。可準正(升正)而成為嫡子。
(媳婦):己身所出之子男,已身之養子,已身之螟蛉子之妻、妾。或夫()單獨收養之養子,螟蛉子之妻、妾。
媳婦仔:即童養媳,係以將來擬婚配養家特定之男子為目的之收養謂之。
婿:己身所出之子女、養女、媳婦仔之招婿。
從兄:伯父、叔父之子男、養子、螟蛉子,年歲比已身為多。或從姊之招婿。
從弟:伯父、叔父之子男、養子、螟蛉子,年歲比已身為少。或從妹之招婿。
從姊:伯父、叔父之子女、養女、媳婦仔,年歲比已身為多。或從兄之妻、妾。
從妹:伯父、叔父之子女、養女、媳婦仔,年歲比已身為少。或從弟之妻、妾。
從兄違:己身之親生父、養父、繼父之從兄、弟,或從姊違之夫婿。
從弟違:從兄、從弟、從姊、從妹所出之子男、養子、螟蛉子。或從姊,妹之私生子男,從妹違之夫婿。
從姊違:從兄之妻、妾。
從妹違:從兄、從弟、從姊、從妹所出之子女、養女、媳婦仔。或從姊,妹之私生子女,從兄弟之妻。
媳婦仔:收養入戶,準備作為已出之子或養子、螟蛉子之妻(戶籍上有稱:緣女)
甥:兄、弟、姊、妹所出之子男、養子、螟蛉子及姪之招婿。
姪:兄、弟、姊、妹所出之子女、養女、媳婦仔及甥之妻、妾。
又甥:甥、姪所出之子男、或養子、螟蛉子之謂。
又姪:甥、姪所出之子女、或養女、媳婦仔之謂。
又從兄:從兄之庶子男。
又從妹:從兄之庶子女。
又從兄違:從兄違所出之子男、或養子、螟蛉子。
又從弟違:從弟違所出之子男、或養子、螟蛉子及從姊、妹違抽,「豬母稅」所得之男或私生男。
又從姊違:又從兄違之妻、妾。
又從妹違:從兄、弟違所出之子女、或養女、媳婦仔及從姊、妹違,抽「豬母稅」所得之女或私生女。
查媒嫺子:查媒嫺與戶主所生之子;為私生子之一種。
同居人:同居之非血親親屬。
孫:己身所出之子男、子女、養子、養女、螟蛉子及尚未婚姻之媳婦仔所生之子男、子女、養子、養女、螟蛉子。
曾孫:孫所出之子。
查媒嫺:入本戶籍進入本家幫傭、服侍之人。
同居寄留人:非戶主親屬之家屬,或同居之遷徙人口。
雇人:即因工作之故,暫時將戶籍寄留於雇主之家之稱謂。
削除(抹消):刪除。
取消:撤銷。
無能力者:無行為能力人。
立合者,立會者:在場者,見證人。
水害:水災。
失火:非故意放火。
違犯:違反法規、犯罪。
贈賄:送紅包。
橫領:詐欺、不法奪取。
氏名:姓名。
復氏:回復本姓。
複本籍:本籍重複。
不服申立:提出異議。
內緣關係:非正的婚姻關係。
台帳:底冊、原始簿冊。
見出帳:索引簿、目錄冊。
受附帳:受理登記簿。
屆出:申報。
屆書:申報書。
具申:呈報。
申出:申請、提出。
送付:通報。
押印:蓋章。
掛紙:浮籤。
加除:增刪。
書式:格式。
丁數:頁數。
契印:騎縫章。
身元,身許:來歷,身分。
手數料:手續費。
除斥:排除。
細別:詳細區別。
番地;住址。
番號:號碼。
調書:調查紀錄,報告書。
檢案書:驗屍證明。
檢分,見分:現場檢查。
弁護士:律師。
不具:殘廢。
實印:印鑑章。
認印:普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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