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7日 星期四

★土地買賣諮詢★被繼承人遺有繼母者,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時不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父母扣除額

被繼承人遺有繼母者,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時不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父母扣除額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3款規定,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均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1,110,000元。本案繼承人續絃所娶之妻,依民法第969條及第970條第1款規定,係前妻所生之子之一親等直系姻親,並無父母扣除額規定之適用,因此,本案僅得列報父之扣除額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被繼承人之繼母,則不得列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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