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因土地重劃而取得之抵費地,於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78條第2項及都市土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4條規定按底價出售為國民住宅用地時,不受土地法第25條規定之限制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71年7月13日台(71)內地字第98241號函
【要旨】
政府因土地重劃而取得之抵費地,於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78條第2項及都市土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4條規定按底價出售為國民住宅用地時,不受土地法第25條規定之限制
【內容】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條規定:「政府依本條例規定照價收買,區段徵收或因土地重劃而取得之土地,得隨時公開出售,不受土地法第25條之限制。」所稱「公開出售」,包括同條例施行細則第78條及都市土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4條規定之「按底價出售」。
(按:原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78條修正後為第84條;原都市土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4條修正後為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5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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